在学习、工作、生活中,很多场合都离不了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高考家长帮为朋友们整理的安全事故管理制度最新8篇,希望可以抛砖引玉,帮助到大家。
事故管理制度 篇一
质量事故,是指产品在生产及仓储过程中发生质量不合格,造成停产或效能降低,停产时间和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凡属于人为原因,如违反操作规程、擅离工作岗位、超负荷运转、设备维保不力、违反工艺标准以及监视不力等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称为责任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质量事故等级的划分
质量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三类。
1.一般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一般事故:
1)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4.5%;
2)松散回潮后在制品的温度偏离工艺要求温度15℃;
3)松散回潮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4)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5)热风润叶后在制品的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3%;
6)热风润叶后在制品的温度偏离工艺要求温度15℃;
7)热风润叶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8)切丝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9)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0)浸渍后烟丝出现一批(一锅)不合格;
11)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0.9%;
12)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3)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4)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不足2人日;
15)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不足10箱;
16)成品烟丝箱混堆且数量不足10箱;
17)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不足10箱;
18)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不足10kg;
2.重大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重大事故:
1)松散回潮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2)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3)储叶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4)储叶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5)热风润叶工序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6)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7)储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8)储丝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9)浸渍后烟丝出现二批(二锅)不合格;
10)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2%;
11)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2)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3)储成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不足1000kg;
14)储成丝柜进出错误但幸未造成配方混杂;
15)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超过2人日但不足10人日;
16)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超过10箱但不足50箱;
17)成品烟丝箱混堆且数量超过10箱;
18)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超过10箱但不足50箱;
19)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超过10kg但不足50kg;
3.特大事故
以下事故称为特大事故:
1)备料配方错误造成投料错配方;
2)储叶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3)储叶柜进出错误造成配方混杂;
4)储叶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5)储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6)储丝柜进出错误造成配方混杂;
7)储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8)浸渍后不合格烟丝超过二批(二锅);
9)成丝回潮后烟丝水分偏离工艺要求水分3%;
10)热端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1)储成丝柜混入异物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2)储成丝时间偏离工艺要求时间造成在制品变质且数量超过1000kg;
13)成品含杂且返工工作量超过10人日;
14)装箱时标识不清或者错牌号且数量超过50箱;
15)成品烟箱暂存期间出现破损、受潮等影响包装质量的情形且数量超过50箱;
16)各工序在制品遭受一次性破坏且数量超过50kg;
二、质量事故分析及处理
质量发生事故后,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按规定上报分管副总经理,并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根据“三不放过”的原则(事故原因分析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与其他员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进行调查分析,严肃处理,从中吸取经验教训。
1.进行事故分析的基本要求
(1)思想重视,及时分析。分析工作进行得越早、原始数据越多,分析事故原因和提出防范措施的根据就越充分,要保存好分析的原始数据。
(2)分析事故时,要详细了解周围环境,多走访有关人员,以便得出真实情况。
(3)分析事故不能凭主观臆测作出结论,要根据调查情况与测定数据进行仔细分析、判断。
2.认真做好事故的弥补工作,把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
3.认真做好事故的上报工作。
质量事故经过分析、处理后,工艺员应及时形成事故分析报告,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的前后经过。
(2)对事故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3)事故发生的原因。
(4)事故责任人的确认。
(5)对责任人的处罚措施或处罚意见。
(6)应吸取的教训。
三、质量事故的处理
质量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惊人的`,杜绝和减少质量事故是各级质量管理人员的重要职责,任何质量事故都要查清原因和责任,对事故责任者应按情节轻重、责任大小,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事故的具体处罚规定如下:
1、一般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提出警告,同时给予100~200元的经济处罚。
2、重大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间接责任人及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的相关管理人员提出严重警告,并根据情节和损失程度对各责任人进行相应的行政处分,同时给予200~500元的经济处罚。
1、特大责任事故根据事故分析小组的分析情况上报总经理给予相关责任人留岗查看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
四、异议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 篇二
1.各级医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严防差错事故发生。
2.医院及科室均须建立差错事故登记报告制度,定期上报,一旦发生医疗事故,严重的差错或纠纷,应当立即向科主任报告,科主任应及时向医务科和业务院长报告。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的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应在12小时内由院部上报区卫生局。
3.医疗事故、严霓的差错或纠纷发生后,应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各有关原始资料及物品,妥善保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和抢夺病案。要积极发挥院医疗事故处理小组作用,组织专人调查研究,进行院内分析并提出意见。
4.疑药品引起的不良反应,请院药品不良反应领导小组成员到场,列该药品封存、送检,并会同有关供销方共同处理。对一次性医疗用品引起的'不良后果,请医务科、后勤保障部到场,与供销商联系,共同做好分析工作。
5.发生或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尽最大努力减轻不良后果并做好解释与善后工作。
6.各科室要有医疗差错事故预防措施,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要认真讨论分析,遇重大事故必须组织全院讨论、院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委员会讨论,吸取教训,举一反三,订出改进措施,以防差错、事故再发生。
7.患者死亡,医忠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忠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8.医疗差错、事故有关责任人,按《医院奖惩条例》予以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 篇三
1、目的
1.1及时、准确地掌握工业区员工伤亡事故的情况。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规律,总结经验,吸取教训,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重复事故发生,以保证生产安全,搞好劳动保护工作。
2、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本工业企业安全事故的管理。
3、权责
3.1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本制度的实施、监督和管理。
3.2工业区安全管理负责人负责本制度的检查、考核。
4?定义
4.1伤亡事故:凡属本工业区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4.2火灾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火灾造成的人身伤亡或一定的物质财产损失的事故。
4.3设备事故:由于设计、制造、安装、施工、使用、检维修、管理等原因造成机械设备、动力、电讯、仪表(器)、容器、管道等设备及建(构)筑物等损坏,造成损失或影响生产的事故。
4.4生产事故:由于违章指挥,或者违反工艺纪律、操作纪律和劳动纪律,造成停(减)产,以及跑、冒、漏、串物料的事故。
4.5爆炸事故: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爆炸,并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
4.6交通伤害事故:指企业所属机动车辆在行驶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造成车辆损坏、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事故。
4.7?环境污染事故,指由于各种原因,造成产品、半成品、原料等各种有害物质泄漏,或“三废”(废水、废气、废渣)严重超标排放,污染大气、水源、环境的事故。
管理内容
5.1事故分级
5.1.1伤亡事故等级划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2事故等级划分:轻微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1.3火灾爆炸事故等级划分:特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一般火灾事故。
5.1.4生产设备事故等级划分:小事故、一般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大事故。
5.2事故报告程序
5.2.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除立即处理外,应立即以最快捷的方法直接或逐级上报公司主管部门、办公室。各级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逐级如实报告,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5.2.2?轻伤事故应在24小时内报告公司安全部门、公司负责人。
5.2.3?发生重伤事故、死亡事故和各类重大事故,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向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报告,另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报告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
5.2.4对重伤、死亡事故、重大事故,企业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在规定时间内(15天最长不超过30天)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5.2.5急性中毒、中暑事故应同时报卫生行政部门;爆炸、火灾事故应同时报公安部门。
5.2.6紧急状态下可直接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拨打110、120、119等救援电话后,公司安全组应及时派人到路口指引有关人员进行厂区。
5.3事故调查
5.3.1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要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办理。
5.3.2轻伤事故由厂长组织生产、技术、安全、车间等有关人员等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3对重大事故、重伤事故和死亡事故,公司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协助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区的安监部门、公安部门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5.3.4事故调查组成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2)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5.3.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2)确定事故责任者。
3)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4)出事故调查报告。
5.3.6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部门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5.4事故处理:
5.4.1事故调查组提出的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本工业区及其下属企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5.4.2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对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3对各类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要追究责任,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4对防止事故和抢救有功人员,工业区给以表彰、奖励。
5.5事故补偿由办公室人事主管部门按有关工伤保险政策执行。
5.6数据归档
事故处理结案后,由下属企业安全部将下列数据归入档案:(另备一份教育工业区安全管理机构。
5.6.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5.6.2职工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5.6.3事故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物证、人证材料。
5.6.4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5.6.5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5.6.6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5.6.7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病历、检验报告等)。
5.6.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数据。
5.6.9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5.6.10有关事故的通报、演示文稿和文件。
5.6.11注明参加调查组的人员姓名、职务、单位。
本规定解释权归工业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篇四
为切实做好我校的安全工作,确保师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实行网络式报告制度。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政教、教务、总务主任为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各年级组、班主任、全体保安为组员的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同时,各班应成立相应的安全小组,设立卫生员1人,安全协管员3人以上。学校发生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学校安全小组,学校安全小组接到安全事故报告以后,除按《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应急)程序》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外,应立即如实报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与事故种类相关的有关安全职能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2、设立门卫登记制度,外来人员必须登记,校门必须按时开关。有外来人员需进校时,门卫必须上报校办。学校成立治安小组,按照轮流表协助门卫做好放学时段的管理工作。
3、每班每天早晨要上报班级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对本班学生进行晨检,对未出勤的学生要查明原因,记录备案。
4、严格规范教师、学生请假制度,上班时间教师、学生出校门时,必须报经教务处、政教处批准,方可出入。
5、学校安排有行政值周、行政值日及分块管理教师,处理并记录值日期间的偶发事件,特殊情况向校长或公安机关报告。
6、学校每天安排保安24小时值班巡逻,有情况及时与领导取得联系。
7、夜班值勤人员每晚要认真进行检查,对办公室、功能室、教室、食堂厨房及其它重要场所,应按统一规定落锁,以防坏人入内,本校学生亦应按规定出入。
8、上课时间不会客。发现陌生人在校内活动要进行查问,发现形迹可疑的及时向值日领导报告。
9、各班级要经常利用班会的时间对学生进行各种安全知识教育。如:饮食卫生安全、交通安全等等,以丰富学生的安全知识,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班级内、校内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分别由班主任、值周老师负责及时向校长报告;出现一般安全问题由班主任、值日老师负责登记并处理。
事故管理制度 篇五
一、事故报告
1、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发现人应立即报告班组长、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立即向公司负责人进行报告,若发生火灾事故且火灾性质较严重时应立即报火警119。
2、属上报政府部门的事故,公司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将事故发生时间、地点、经过情况、造成后果、原因初步分析、已采取的措施等情况,上报街道办事处、区安全监督局和有关职能部门。
3、发生事故先兆和重大未遂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应及时向公司安全部门进行报告。
二、事故现场处置
1、事故发生后,部门负责人在进行事故报告的同时迅速启动公司应急事故救援预案,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立即撤离现场施工人员,防止事故蔓延、扩大,并负责对现场实施保护。
2、事故发生后导致人员伤亡时,应在撤离现场施工人员,组织实施应急管理措施的同时,迅速组织受伤人员的救护。
3、保护好事故现场。
三、事故调查
公司应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组调查、取证,为调查组提供一切便利。不得拒绝调查,不得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若发现有上述违规现象,除对责任者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和罚款外,责任者还必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事故处理
1、事故处理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员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2、在进行事故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公司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中提出的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建议,编制详细的纠正与预防措施,严格组织实施,事故纠正与预防措施实施后,由公司实施验证。
3、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公司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和建议,进行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事故造成的伤亡人员工伤认定、劳动鉴定、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处理,由公司工会和安全部门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省、市综合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5、事故调查处理结束后,公司负责将事故详情、原因及责任人处理等编印成事故通报,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学习,从中吸取教训,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每起事故处理结案后,公司安检部应负责将事故调查处理资料收集整理后实施归档管理。
事故管理制度 篇六
1、 总则
1.1本《规定》适用于本线路工程监理项目部。
2、 事故等级及含义
2.1 人身伤亡事故
2.1.1特别重大事故:(一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者。
2.1.2重大事故:(二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者。
2.1.3较大事故:(三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者。
2.1.4一般事故:(四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一次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者。
2.1、5一般事故:(五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重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6六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较大影响的人员群体轻伤事件。
2.1、7七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事件。
2.1、8八级人身伤亡事件:是指无人员死亡和重伤,但造成1-2人轻伤。
2.2 设备事故等级
2.2.1 特别重大事故:(一级设备事故)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2 重大事故(二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500万元)
2.2.3 较大事故(三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4 一般事故(四级设备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为一般事故:
造成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由于特种设备事件造成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者;
2.2、5 五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四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50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6 六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五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220(含330)千伏以上线路倒塔、
2.2、7 七级设备事件:未构成六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35千伏以220千伏以下输电线路倒塔。
2.2、8 八级设备事件:未构成七级以上设备事件,符合下列条件者
10千伏以上输变电设备跳闸。
2.3 其他事故
2.3.1 火灾事故
2.3.1.1 特大火灾:死亡10人及以上;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2 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下;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合计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的事故。
2.3.1.3 一般火灾:凡不具备上述两项情形的火灾,均属于一般火灾。
2.3.2 道路交通事故
2.3.2.1 轻微事故: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的事故;
2.3.2.2 一般事故: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一千元以上不足三万元的事故;
2.3.2.3 重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上不足六万元的。事故;
2.3.2.4 特大事故: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或者死亡1人以上,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六万元以上的事故;
3 事故报告
3.1 发生轻伤及人身记录事故,发生属于工程承包商的事故,承包商除按规定程序上报外,应及时报工程监理项目部;工程监理项目部接到轻伤事故报告后,应在当周安全周报中报出。
3.2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质量事故或发生施工原因导致一般以上电网事故,或发生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或发生重大火灾事故,监理项目部接到事故单位的报告后,必须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向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和监理单位本部报告。在一小时内将情况进一步核实后进行补充报告,并协助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在16小时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
3.3 发生一般事故监理项目部应要求事故单位24小时内向监理项目部报告,并在3天内提交书面事故报告,监理项目部在接到事故报告一周内,将事故报告及审核意见送交工程建设管理单位。
3.4 事故报告内容
3.4.1 事故时间、事故地点、事故(肇事)单位。
3.4.2 伤亡人数、伤亡者姓名、性别、年龄、伤害类别。
3.4.3 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初步判断。
3.4.4 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4 附则
4.1 监理项目部应在事故发生后监督渝1施工项目部和渝2施工项目部按“四不放过”(事故原因分析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处理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4.2 监理项目部应按规定进行工程安全事故统计,保留事故报告、处理、统计的所有记录。
事故管理制度 篇七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管理,理顺关系、分清职责,规范工作程序,特制定本事故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一、事故档案的移交
1、每年10月20日前,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应把全年安全生产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
2、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人员在把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之前,应把每一事故档案整理,编好目录,注明多少件,每件多少负,共有多少页,并按目录顺序装订好。
3、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时,办理移交手续。拟制档案交接表,列出所交接的'档案名称、每个档案的页数,以及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由移交人、接收人和证明人清点档案并签名,完成交接。
4、事故档案一般由办公室档案管理人员接收,局领导作证明人。
5、接收人接收事故档案后,负责档案存放和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归档和送交档案局工作。
二、事故档案的查阅使用
l、事故档案移交办公室后,如需要查阅或复印档案材料、提调档案,由申请人先填好《事故档案查阅审批登记表》,送局长审批。
2、提调事故档案,要在登记表中注明提调时间和退还时间,完善管理。
3、事故档案未移交办公守之前,由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管理,档案材料的查阅或复印,应办理相应审批手续,报局领导审批。
事故管理制度 篇八
一、发生因工伤亡(重伤以上,下同)事故及火灾事故后,事故现场主要负责人必须立即用电话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并于1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向事故发生地有关政府部门报告。
二、发生事故后,事故单位应迅速组成内部事故调查组,协助配合政府各主管部门开展事故调查;工程局或事故单位组成事故调查组对事故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
三、发生因工伤亡事故后,由单位填写《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并加盖公章后传真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快报上报的时间不能超过12小时。事故单位应认真组织内部事故调查分析,并认真填写《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加盖公章后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事故结案后,各单位应及时将政府部门出具的事故结案报告及结案批复意见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提供相关能证明事故已经结案的材料。
五、每月2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六、每年1月15日前,各单位将《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上报至工程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七、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实行领导负责制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责任制。各级(项目经理部、分公司、工程公司)主要领导是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领导责任。
八、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的具体管理工作,部门经理和专业岗位人员对及时、准确上报因工伤亡事故统计报告负直接责任。
九、对发生以下违规行为的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相应的'经济、职业资格处罚及行政处分,触犯法律的将移交司法部门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1、违反本规定,未按期上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因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职工伤亡事故统计月报表》、《职工伤亡事故统计年报表》;
2、疏于管理,对下级单位发生的伤亡事故不知情;
3、故意拖延、隐瞒伤亡事故不报;
4、弄虚作假、扰乱事故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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