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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精选3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是2000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出版的图书,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下面是高考家长帮为您带来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新【精选3篇】,希望能够为大家的写作带来一些参考。

吉安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 篇一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 吉安市招标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计划委员会、市建设局、市水务局、市交通局、市公路局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4号)和《吉安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吉府发31号)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县(市)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本辖区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第六条市招标投标中心是依法设立的从事招标投标交易的有形市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为招标人和投标人提供场所、信息和咨询服务,不得代理组织招标和参与评标定标。

第七条市城区内(含吉州区、青原区行政区域内)所有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市高新技术开发区的基础设施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进行。

第八条《江西省实施办法》第五条至第九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项目50万元人民币或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标实施方案核准;

(二)招标申请或备案;

(三)招标告知;

(四)在有形市场办理招标登记;

(五)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六)投标报名和投标人资格审查;

(七)现场踏勘及招标答疑;

(八)组建评标委员会;

(九)开标、评标;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

(十一)定标和发放中标通知书;

(十二)招标结果备案;

(十三)签订合同。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篇二

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导语: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发展改革委拟定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天津市必须招标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确定本市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我市招标投标活动,根据《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第 七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项目范围包括:  (一)政府特许经营项目:  1.供水、供气、供热;  2.城市排水;  3.污水、固体废物的收集与处理;  4.公共汽车、地铁、轻轨等城市公共交通;  5.收费公路、桥梁、隧道等交通基础设施;  6.实行特许经营的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二)客运出租车及其经营权等有限公共资源配置项目。  (三)政府投资或者融资项目。        第三条   确定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投资人、经营人或者承办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采取拍卖等方式确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5万建筑平方米及以上的住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必须通过招标投标选择物业管理单位。        第五条   下列医疗设备和药品必须通过招标投标进行采购。  (一)医疗设备:  1.医疗机构采购爱克斯刀(x刀);  2.伽玛射线立体定位治疗系统(r刀);  3.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4.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5.正电子发射型断层仪(PET);  6.医用电子直线加速器(LA);  7.超高速CT和准分子激光治疗仪(PRK)等。  (二)医疗机构采购的成品药,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可以不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品种外,一律纳入集中招标采购范围。        第六条   政府组织或者资助200万元以上的重大科研项目,属于共性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推广和技术咨询服务类别,且目标内容明确、有明确的完成时限、并能确定评审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确定承办人。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所需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九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十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十一条   国家融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二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 七条至第 十二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及以上或项目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以上为标准,属于水利工程建设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但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一)、(二)、(三)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如属于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以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为标准。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篇三

(204月4日国务院批准

年5月1日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www.kaoyantv.com\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四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五条 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八条 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第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

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

第十一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进行部分调整。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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