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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教师待遇排行 10年以上民办教师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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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原民办教师待遇

原民办教师待遇新规定如下:

1、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将可申请领取每月200到4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年限1至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3、工作年限4至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4、工作年限7至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一、对于民办教师有下列补助政策:

1、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2、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3、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实行优先、优惠。

二、公办教师和民办教师的区别如下:

1、身份有所不同。公办教师身份是国家公职人员,有很多民办教师没有的福利待遇,而民办教师是属于聘用制,不算国家公职,享受国家补贴,收入待遇普遍很低;

2、产生的历史背景不同。公办教师是国有学校的产物,民办教师则是社队、乡村民办学校的产物,前者是国有制,后者是集体所有制;

3、承担的任务有所差异:公办教师是国有教育的主体力量,占教师数量的大多数,除了承担素质教育的任务外,还承担着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民办教师是乡村学校教师的补充力量,具有公办教师不可替代的作用,承担着农村教育的重大任务,补充了农村教育师资不足的问题。

总之,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将可申请领取每月200到4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年限1至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4至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工作年限7至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另外如果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二十五条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对教师以及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实行优先、优惠。

县、乡两级人民*应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解决住房提供方便。

第二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

医疗机构应当对当地教师的医疗提供方便。

第三十条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的退休金比例。

第三十一条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二条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的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

10年以上民办教师的待遇

法律分析:

1、国家对民代幼教师出台教师先上岗后考证的政策,同时,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工资水平;2、原民办教师享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3、民办教师的补助标准: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温馨提示:1、按任教学期累计计算,每2个学期视为1年,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实际执行的为准;2、民办教师中可以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人:2000年12月31日前,具有我市户籍的民办教师且在我市公办学校连续服务满一年及其以上、离开民办教师岗位后没有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录(聘)用的。未享受离岗保留民师相关待遇;户籍迁移到市外的原民办教师也纳入发放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教师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师工作。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六条 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原民办教师补助标准

原民办教师补助标准根据年限时长进行补助。

①工作年限超过30年的,每人每月补助900元;

②工作年限20-2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800元;

③工作年限10-1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700元;

④工作年限1-9年的,工作年限1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工作年限每增加1年,每人每月补助增加50元。

原民办教师享受养老和医疗补助的标准:

①养老和医疗补助分为一次性定额补助和医疗补贴。一次性定额补助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补助600元;

②医疗补贴标准为每任教服务一年每年补助120元,从本人领取养老待遇之月起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代发,即每任教服务一年每月发放医疗补贴10元;

③医疗补贴不作为计发死亡待遇的基数;

符合补助条件的原中小学民办教师和代课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至8年(含5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6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8年至12年(含8年)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90元;从事教育教学工作12年(含12年)以上的每人每月发放生活困难补助120元。

原民办教师待遇新规定如下:

1、符合条件的原民办代课教师将可申请领取每月200到400元不等的生活困难补助;

2、工作年限1至3年的,每人每月补助200元;

3、工作年限4至6年的,每人每月补助300元;

4、工作年限7至9年的,每人每月补助400元。 对于民办教师有下列补助政策:

1、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

2、教师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贫困地区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予以补贴;

3、对城市教师住房的建设、租赁、*实行优先、优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完善农村教师工资经费保障机制。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中小学教师和职业学校教师享受教龄津贴和其他津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三十条规定: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人民*应当采取措施,改善国家补助、集体支付工资的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逐步做到在工资收入上与国家支付工资的教师同工同酬,具体办法由地方各级人民*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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