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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管理规定

2020-01-21 09:46:00综合信息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教育管理,保证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工作的意见》(学位[2013]36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
第三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应自觉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培养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勇于创新。
第二章 招生录取
第四条 招生工作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严禁在招生工作中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宣传,严禁舞弊、违规行为。培养单位及教师不得参与任何形式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考前辅导或违规与中介机构合作。
第五条 招生简章由学校统一组织制定,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进行发布。
第六条 报名工作采取网上报名与现场确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生须登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管理信息平台”,按流程进行网上报名。研究生院对考生报考信息进行网上审核。网上审核通过后,考生须持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指定地点进行现场确认。
第七条 入学考试由国家统一组织。考务工作由各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八条 复试与资格审查工作。
(一)学校根据年度招生计划和初试成绩,划定复试分数线。培养单位成立复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复试工作细则,组织学生进行复试。
(二)培养单位应在复试过程中对考生身份及报考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复试和资格审查结果报研究生院备案。
(三)研究生院和纪委办公室负责对复试和资格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录取工作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学校根据本年度相关专业招生计划和初试、复试成绩择优录取,并将结果上网公示。
第三章 在学管理
第十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效证件,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入学,并填写《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登记表》。具体工作由培养单位负责组织。
第十一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不需要迁转户口和工资关系。学校统一为新生制作学生证。
第十二条 如遇下列情况,将取消入学资格: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逾期2周未报到;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获得入学资格的考生;
(三)入学前隐瞒或录取后发现有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
第十三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在学期间如需请假,应以书面形式提前向所在培养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四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退学处理:
(一)经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二)未能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三)在校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或道德败坏行为;
(四)因故离世;
(五)本人要求终止学业。
第十五条 对未报到或退学人员,培养单位应及时登录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信息平台,进行退学处理,并将《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未报到(退学)一览表》加盖单位公章后报研究生院。
第四章 教学培养
第十六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年限按所属专业学位研究生教指委相关规定执行。其中,在校学习时间不得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第十七条 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方案由所属的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实施。
第十八条 各相关培养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工作,加强对各教学环节的管理,保证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
第十九条 考试及成绩管理
(一)公共课考试的组织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安排。其它课程由各培养单位负责安排。研究生院将组织人员随机进行巡考、检查和监督。
(二)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课程考试应建立试题库。保证命题的水平和质量。命题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
(三)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须参加规定课程的考试,成绩合格(60分以上)方能取得学分。在某门课程缺课时数超过授课学时三分之一的学生,取消其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经重修后方可参加考试。
(四)课程考试结束后,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成绩单,经培养单位盖章确认后,报研究生院备案。考试试卷由各培养单位保存至学生获得学位后一年。
第二十条 质量监督
(一)各相关培养单位应认真组织制定培养方案、学位课教学大纲和选修课内容简介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经所属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审定后,报研究生院备案。
(二)各相关培养单位应在每学期开学前,将开课计划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将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教学工作进行质量检查和监督。
(三)各相关培养单位应将拟组织论文开题的时间、地点和学生名单提前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随机抽查各培养单位论文开题的进行情况。
(四)各相关培养单位应定期对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情况向研究生院提交评估和总结。研究生院将不定期对全校各非全日制专业学位培养工作进行抽查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相关培养单位应将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纳入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并落实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有责必究,追责必严。对于严重违反规定的,除追究具体管理人员责任外,还应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或参与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工作。不得以“研究生”或“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二条 学费收取标准由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制定。培养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提交本年度相关专业学费收取标准,经研究生院审核后,报财务处备案。学费收取标准应于招生简章中公布。培养单位须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收费制度,严禁提前收取或违规收取学费。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院和培养单位应设专人负责学生信息管理工作,不得泄露、传播考生个人信息或将其用于商业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的最终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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