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吉林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审查
2016年吉林大学在职法律硕士入学资格审查
我院在职法律硕士复试为差额复试,总分205分及以上、外语40分及以上考生均可参加本次复试。
一、资格审查:
1、时间:2016年1月15日8:30—10:30。
2、地点:吉林大学南校区(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A座三楼310室
3、应携带资料:
(1)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1份(照片处也应加盖公章)。
考生登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网上报名平台,自行打印出资格审查表(//www.chinadegrees.cn/zzlk/index.html)。其中,“省级主管部门意见”指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或吉林省法官学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宣传处、吉林省司法厅人事教育处、吉林省公安厅政治部等部门加盖公章出具的意见。非主管部门推荐报考考生及非政法系统考生,只需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即可。
(5)“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考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xlcx/rhsq.jsp)下载;网上无法查询学籍学历信息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考生,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所出具的纸质版“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请见://www.chsi.com.cn/xlrz/201202/20120228/284945923.html。
(6)2008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获得学士学位者须提供学位证书在线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2008年9月1日以前获得学士学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考生,须提供书面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无学士学位不用提供此表。
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允许参加复试,不予录取。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我院在职法律硕士复试为差额复试,总分205分及以上、外语40分及以上考生均可参加本次复试。
一、资格审查:
1、时间:2016年1月15日8:30—10:30。
2、地点:吉林大学南校区(前进大街2699号)东荣大厦A座三楼310室
3、应携带资料:
(1)准考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2)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毕业证书、学士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4)《2015年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报考资格审查表》1份(照片处也应加盖公章)。
考生登录在职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网上报名平台,自行打印出资格审查表(//www.chinadegrees.cn/zzlk/index.html)。其中,“省级主管部门意见”指由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政治部宣传教育处或吉林省法官学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教育宣传处、吉林省司法厅人事教育处、吉林省公安厅政治部等部门加盖公章出具的意见。非主管部门推荐报考考生及非政法系统考生,只需本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即可。
(5)“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1份,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需考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xlcx/rhsq.jsp)下载;网上无法查询学籍学历信息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考生,须提供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所出具的纸质版“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全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代理机构请见://www.chsi.com.cn/xlrz/201202/20120228/284945923.html。
(6)2008年9月1日至2015年8月31日期间获得学士学位者须提供学位证书在线查询结果打印件1份,2008年9月1日以前获得学士学位或其他原因无法提供查询结果的考生,须提供书面学位认证报告原件及复印件1份(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无学士学位不用提供此表。
资格审查不合格不允许参加复试,不予录取。资格审查中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取消录取资格或取消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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