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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消防操作初级考试(浙江消防操作初级考试内容)

2023-05-09 23:03:00综合信息

浙江消防操作初级考试内容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火栓,是指设置于室外的与供水管网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壳体等组成的专门用于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的消防供水装置及其附属设备。具体包括:   (一)城市道路上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城市道路消火栓);   (二)单位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单位消火栓);   (三)居民住宅区配建的消火栓(以下称居民住宅区消火栓)。    第四条 公安机关是消火栓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其所属的消防机构具体负责消火栓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供水、城市道路、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消火栓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会同规划部门编制消防规划时,应当包括消火栓布局规划。相关部门在编制城市道路和供水专项规划时,应当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设置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内容,并就城市道路消火栓设置的内容征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主管部门会同供水主管部门组织城市道路消火栓的新建、迁建、补建、拆除等建设工作。供水企业负责按照专项规划和技术标准,落实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工作。    单位消火栓、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相关标准建设。    第七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火栓布局规划。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配建的消火栓,建设单位应当将相关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八条 消火栓应当与城市道路、单位建筑、居民住宅区等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已建项目未配套建设消火栓的,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责任单位应当逐步配套建设。    第九条 消火栓专供灭火救援和日常消防训练使用,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因绿化、环卫、建筑施工等原因确需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供水企业办理自来水使用手续,取得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并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    第十条 临时使用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按照消火栓临时使用证明规定的时间使用,不得损坏、改变消火栓原状;临时使用过程中,附近发生火灾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由供水企业负责维护保养;单位消火栓和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负责维护保养。    第十二条 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健全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   (二)确保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和漏水现象;发现消火栓丢失、损毁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之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三)每年定期试水两次,并清除栓内污水;   (四)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消火栓的设置地点、数量、编号、规格、分布图等资料。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火栓的日常检查,做好消火栓的编号、建档工作。    城市道路消火栓纳入城市数字化、网格化管理。    第十四条 供水管线大范围降压停水时,供水企业应当事先通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应当经供水主管部门同意,并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后,方可进行。   第十六条 城市道路消火栓的建设、维护保养经费和消防用水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维护保养经费由单位承担。    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保养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的维修保养经费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或者违反临时使用消火栓要求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未办理临时使用手续擅自使用消火栓取水的,应当向供水企业补缴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水费。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巡视、维护和管理制度,履行巡视、维护和管理职责的;   (二)接到报修电话或者相关部门的通知,未按规定时间对缺失、损毁的消火栓设施进行维修、补装的;   (三)未按照规定提供消火栓档案资料的。    第十九条 在消火栓周围堆放物品或者修建建(构)筑物妨碍灭火取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 因车辆碰撞等原因致使消火栓损毁或者水源泄漏的,其修复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未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供水企业报告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火栓的配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的;   (三)擅自拆除、停用或者损坏、挪用消火栓的。    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消火栓的监督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消防技术

浙江一级消防工程师最多考试四年一次

浙江省消防证在哪里考

杭州消防证考试条件是: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7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5年。

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者学位,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等。

浙江消防证考试时间

2021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为2021年11月6日-11月7日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往年考试科目分为三个科目,分别是:《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所有科目必须在连续3个年度内全部通过方可注册。

浙江省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

消控证一年有4次考试,考试时间安排在3月、6月、9月和12月。2022年第一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时间安排在2022年2月10日至2022年3月30日。

1消防证考试怎么报名

消防证可以自己在网上报名,报名官网是: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官网。

消防证考试由原先集中抢报名额调整为全天候开放报名,有报名需求的考生可登录网站的预报名窗口登记报名信息。

对预报名成功且审核通过的人员系统将根据报名的先后顺序,按照各鉴定站实际鉴定承载能力自动匹配至后续的鉴定计划中,考生实际考核时间将在每批次鉴定考核前以通知公告和短信方式告知。

消防证考试是统一组织的,但是并不是所有地区都举行考试。大家可以关注一下消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发布的通知。

浙江消防考试网

答:体能测试标准是:

测试项目为:l000米跑,原地跳高、立定跳远(二选一),单杠引体向上、俯卧撑(二选一),10米×4往返跑、100米跑(二选一)。体能测试实行量化评分,单项设最低分值,任一单项达不到最低分值视为“不合格”,单项最高分15分,总成绩为四项分数之和,最高40分。

浙江消防设施操作员报名

2月底开始报名,3月初报名结束。浙江定向生属于高考提前批,一般再二三月份开始报名。等到高考成绩出来以后,已经通过资料审查的考生在提前批志愿中进行填报。

浙江消防初级考试成绩查询

成人高考成绩查询时间出来了

全国各省2021年成人高考成绩即将公布:

截止到目前为止,四川、北京、福建、山东、安徽等省的成人高考成绩已经可查

已经查到分数的小伙伴可以参考去年的录取分数线,上下浮动几分都可以的,大致可以猜测出自己的录取概率!

其他省份出成绩时间也就这几天了

湖北:11月21号

湖南:12月14号

广东:11月23号

大家静待通知哦!!不管考的怎样了,起码大家都坚持认真的参加完考试了!

不管是明年继续考还是报其他形式(自考、电大)提升学历,希望每个人都能坚定自己的报考初衷!!

浙江消防设施操作员实操考试

2021年考试时间分别为3月22日、6月月21日、9月20日、12月20日。

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分省开展,每年四次,分别在每年3、6、9、12月份的第三周的周末。一般实操在理论考完后开考实操。

报名流程:分别在每年3、6、9、12月份的中下旬,笔试与面试同步开展,考试分为理论考试和实操考试,全部及格后方可。

浙江消防操作初级考试内容及题型

《浙江省消防条例》2016年5月27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适用本条例。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做好相关系统、行业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区(工业园区)设立的管理机构,依照本级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做好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第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规章制度,落实消防安全的主体责任。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落实消防安全工作所需经费和人员,组织实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第五条 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防火、灭火常识以及逃生技能,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增强自防自救互救能力。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和消防设施不能正常使用等情形,有权进行投诉、举报。

第六条 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和消防宣传、火灾预防等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用于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安排消防公益性专项预算,用于抚恤、救助在执勤训练、扑救火灾和应急救援中伤亡的人员。

第二章 消防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制度,确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研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二)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地方消防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保障资金投入;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年度及重点防火期消防工作计划;

(四)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五)对区域性火灾隐患和严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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