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法官考试(法官法考试题)
法官法考试题
法院检察院的人员编制是属于公务员的,所以要去考法院检察院就要参加统一的公务员考试。当公务员考试通过之后,一般还要复试,复试就是靠一些法律专业知识。现在一般法院检察院招的人都需要司法证的,没有司法证只能考书记员,只有拿到司法证才能独立办案,作法官。要是想进法院检察院的话,建议最好考取司法证,才会有比较好的发展,祝你好运!
法官考试真题
试卷一:综合知识。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试卷二:刑事与行政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试卷三:民商事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含仲裁制度); 试卷四:实例(案例)分析。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国家司法考试是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国家司法考试前身为律师资格考试,自2002年后,增加了检察官考试和法官考试两类系统内部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统称为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 考试主要测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国家司法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命题和评卷,成绩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公布。国家司法考试的考试成绩一次有效。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由司法部统一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第一阶段:2月1日——4月1日(第一轮复习) 考虑到第一阶段有春节的影响,第一阶段复习提前至2014年1月,请参考第一阶段复习细化指导。 此阶段推荐复习步骤: 从自己最熟悉的学科开始复习。首先要树立满满满的自信心,复习才会取得好效果!不要一开始就选择自己完全不会的学科来复习,无疑是自己拿大棒打自己。 法律专业: 复习思路:法理学是学习法律的基础,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通过法理学你对法的很多本质性的问题会有一个深入理解,对于分科的学习都很有帮助。 法理学→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刑诉法→商经法→三国法→宪法→司法职业道德→法制史。 非法学专业: 复习思路:先实体法后程序法再法理。即先从刑法、民法这些熟悉的实体法着手,可以培养自己对法的兴趣,如果直接先学习法律学,三国法,那么其中的难点问题、枯燥的问题足以让你退避三舍。 民法→民诉→刑法→刑诉→行政法→刑诉法→商经法→法理学→宪法→法制史→司法职业道德→三国法 第二阶段: 3月中旬——7月1日(第二轮复习) 此阶段是复习的攻坚阶段,主攻方向是5大法[刑法,刑诉,民法,民诉,行政法(诉讼法),五大法占司考总分的70% ! (1)看书:以一套书为主线,反复的看! (2)做题:还是做8届历年真题(务必在7月1号之前全部训练完毕) (3)听课:3月中旬到7月初,可以跟着九八考资的课程复习,帮助你深入理解各个知识点! 注意:在这阶段你一定要开始看商经法和三国法了,不能因为知识点杂乱就迟迟不着手复习!商经也属于高投入高产出的学科,务必要十分重视!2011年卷四就又出了一道商法的大题!相信2015商法仍会有大题出现的!在此再次提醒广大考生! 第三阶段:7月2日——8月10日(第三轮复习) 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 (1 )看书:依然选择任何一套书为主线。(不要变),要适当侧重看重点法条! (2 )做题:历年真题(此时采用一套一套的历年真题,不要用分知识点的那种,每天训练一卷,定时训练,争取在8月10日前把历年真题训练完,并且每天要将训练的题目认真分析一遍!最大限度的挖掘出每一道题目的考点) (3 )听课:可以跟着听法条班的课件。 第四阶段:8月11日——9月1日(第四轮复习) 在这一阶段:你主攻方向是:历年真题(分知识点归纳总结),此阶段要相当重视总结归纳! (1)看书:依然选择任何一套书为主线。(要有计划的重复前段时间的知识点,不断重复看过的重难点,每天花费一点时间翻翻前段时间的复习内容,温故而知新!) (2)做题:这个时候使用历年真题的分知识点版本 (3)听课:如果没有听完前期的资料,请继续听,如果听完了,可以选择听一些名师的分科目课件
法官员额考试题
现在法官实行员额制。所谓“法官员额制”是指法院、检察院在编制内根据办案数量、辖区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确定的法院的法官、检察官的人员限额。员额一旦确定,在一定时期内不能改变,没有缺额就不能递补。入额遴选是指法官进入员额需要经过考试和民主测评的选拔。
法官考试内容
可能比较严格把重要的知识点整理一下,做题不一定要做难题,基础是根本的,每次考试不要着重在一个题目上,要放宽心态,准备好笔记本和错题集,错题集用来记录一下自己做错的题,笔记本记录一些容易忽略细节和重点。 不要急,总之,要自信
法官法考试题解
可以由法院根据《法官法》进行处罚第三十二条 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贪污受贿; (三)徇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受撤职处分的,同时降低工资和等级。 第三十五条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法官资格考试
需要通过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