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省考民政局分数(陕西民政厅招聘)
陕西民政厅招聘
陕西省文化传播协会是合法的。于2004年7月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设立,业务主管单位为陕西省文联。是从事文化、传播事业的专家学者、作家、艺术家和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文艺家的桥梁和纽带,是发展繁荣文化、传播事业、进行学术交流,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社会力量,是省内外文化界、传媒界、工商界具有多元文化背景共存的联谊中心。
名誉会长:贾平凹 肖云儒 王西京 盎 然 吴三大 李成海 马 川 雷社艺
领导成员:会 长 左海正
业务范围:理论研讨、信息交流、咨询服务、培训、传播推介。
主要任务:繁荣文艺创作、活跃艺术表演,开展文化传播交流,加强文化传播研究,建设文化传播队伍,普及文化传播知识,保护文化遗产、守卫民族精神家园。开展书画展览、文学评奖、理论研讨、作家风采、艺术表演、新人培训、作品征文、省内外交流。培养扶持文学新人、文化骨干、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编写出版《陕西文化传播丛书》。组织评选陕西文化传播事业(突出)贡献奖、陕西省文化传播优秀工作者奖、陕西省文化传播演艺奖等。重点围绕旅游文化、酒茶文化开展系列活动,为全省经济、企业发展服务。推广授牌文化传播、文化传播研究、旅游休闲文化示范、体验基地。利用名人效应举办县域经济瓶颈、地方风情文化传播相关论坛研讨会。
陕西民政厅招聘公示
2月22日是星期一,是工作日,民政局上班。民政局办公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9点半到12点,下午14点到17点,中午休息。双休日、节假日民政部门放假,不上班。
陕西省民政厅公务员招录
陕西省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试行)
(陕西省民政厅)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区划管理条例》,提高我省行政区划调整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稳妥有序推进行政区划调整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省、市、县三级都应建立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制度。对按职责审核审批的行政区划调整事项,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专家论证所需费用由组织论证的民政部门承担。
第三条 申请变更行政区划向上级政府提交的材料应包括专家论证报告。
第四条 下列行政区划调整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
(一)地级市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
(二)县、市、市辖区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
(三)乡、镇、街道办事处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的变更、政府驻地迁移;
(四)民政部门认为需要论证的其他行政区划调整事项。
第五条 专家主要论证行政区划调整下列内容:
(一) 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
(二) 调整的必要性;
(三) 调整方案的可行性和利弊分析;
(四) 调整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五) 申报材料是否全面、真实有效。
第六条 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工作由民政部门组织实施。
(一)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区划调整论证专家库中抽取5-9名奇数专家,组成专家组;
(二)民政部门在召开论证会5个工作日前,将行政区划相关申报材料送达专家审阅;
(三)民政部门采取座谈、汇报、实地调研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专题论证。
第七条 行政区划调整专家论证程序:
(一)行政区划调整政府介绍行政区划调整有关情况;
(二)专家组成员就行政区划调整相关问题进行询问、发表论证意见;
(三)专家组成员对行政区划调整事项进行合议;
(四)形成专家组书面论证意见。
陕西民政厅官网公示
陕西省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
第一条为了实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第三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正常生活;
(二)政府供养为主;
(三)动态管理;
(四)公开、公平、公正。
第四条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实行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制,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审核、上报和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申请受理、民主评议、公示上报和日常生活照料工作。
第五条提倡和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提供捐助和服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对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包括下列供养内容:
(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五)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八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五保供养待遇,核销《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一)有了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且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二)年满16周岁,已完成义务教育阶段学习,且具有劳动能力的;
(三)重新获得稳定生活来源的;
(四)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的。
第九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按其1年供养标准一次性计发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从农村五保供养经费中核销。
集中供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办理丧葬事宜;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办理丧葬事宜。
第十条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限定标准。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结合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人均纯收入等指标,并不得低于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
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经设区市人民政府批准,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
第十一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列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省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
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
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社会捐赠款物时,除捐赠人有明确捐赠意向的外,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生活。
第十二条财政部门应当按时足额拨付农村五保供养资金,确保资金到位,并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
第十三条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集中供养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直接拨付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经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根据同级民政部门提出的用款计划,拨付同级民政部门,由民政部门将供养经费直接发给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有条件的地方要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发放情况要在《农村五保供养证书中记载,并由经办人或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签名。
第十四条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福利彩票公益金、无明确捐赠意向的社会捐赠资金,应当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社会闲置资源可以优先用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
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创造条件,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实行集中供养。没有集中供养的,应当逐年安排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危、旧房屋改造资金,对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危、旧房进行维修、改造。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违反本办法规定,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工作人员私分、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予以辞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的供养服务不符合要求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乡、镇人民政府有权终止供养服务协议;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1988年5月21日省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陕西省农村五保户供养工作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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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陕西民政厅下发的文件了解到,残疾等级划定不同标准,因战致残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年8910-80140元;因公致残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年7620-77610元;因病致残的补助标准调整为每年25440-750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