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消防专员考试(南充消防专员考试时间)
南充消防专员考试时间
南充市公安消防支队是四川南充市一个组织机构。
南充市辖一共9个消防大队,分别是顺庆区消防大队,高坪区消防大队,嘉陵区消防大队,南部县消防大队,阆中市消防大队,西充县消防大队,蓬安县消防大队,仪陇县消防大队。
南充消防员招录工作办公室
不高,除了五险,工资大概在3200到3300左右
南充消防员报名时间
一、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日 9:00 -18:00(周五下午例行闭馆)。
二、入馆要求
(一)坚持预约入馆。南充市图书馆(顺庆区滨江北路二段)自即日起实行免费预约入馆制,每日读者在馆人数上限为1500人次,读者请提前预约入馆名额。
1、预约时间:每日19点后开放预约名额,可预约第二天入馆,预约通道将于每日17:30关闭,请读者及时预约。
2、预约方式:关注南充市图书馆微信公众号,进入公众号,点击公众号“常用服务”栏“场馆预约”,进入预约界面,读者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进行入馆预约。
3、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老人、现役军人、消防员、残障人士可凭本人有效证件在专属通道办理进馆手续。
(二)入馆排队等候时保持1米以上距离,入馆需全程佩戴口罩、配合检测体温、出示健康码、通信行程卡、扫描场所码并持48小时核酸阴性报告。
(三)图书馆各功能厅配备有消毒液,请注意勤洗手,保持个人卫生。废弃口罩请扔入“废弃口罩回收专用桶”。
南充消防证报考条件
2022年消防兵春季要征兵的。我国从2020年开始实行一年两次征兵,现在下一轮的2022年征兵工作是在明年的春季(每年兵役登记时间: 1月1日 至 6月30日;上半年应征报名:2021年12月10日 至 2022年2月20日)进行的。
1. 年龄
2021年年满18至22周岁(1999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毕业生及研究生在校生放宽至24周岁(1997年1月1日-2003年12月31日)。
2. 身高
男性160cm以上;女性158cm以上。
3. 体重
男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3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女性不超过标准体重的20%,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标准体重=(身高-110)kg。
南充消防专员考试时间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和《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委办〔2018〕13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隐患排查零死角,整改整治零容忍,严管重罚零放过。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六条 市、县(市、区)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确定本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六)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工作。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落实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制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开展演练。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启动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火和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在所属行业部门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行业、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部门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原因及延伸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拟订消防专项规划,起草地方性消防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场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编写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和逃生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校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督促、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职责查处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消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加消防志愿者队伍。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专业的备案或审批以及培训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及时向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抄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台账、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并配合查处。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通航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共娱乐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建筑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督促部门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做好灭火应急救援过程中医疗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将消防安全社区创建与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考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上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至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印发消防工作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协调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其他政府及社会力量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及群众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指导、督促应急管理基层执法队伍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支持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违规设置影响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部门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配合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储备粮、救灾物资存储环节消防安全管理。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培育发展消防装备(产品)制造业。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狱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等火灾高发时段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八)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商贸行业、非星级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超市、非星级宾馆的餐饮和住宿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省、市规定,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配合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机制。
(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三)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企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协助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八)自然、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职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七)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十)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送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基础数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满足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营业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七)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九)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并向社会公开,针对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十一)积极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控。
(二)被列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会堂、剧院、档案馆、体育场等在运营期间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迅速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三)按照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三)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四)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日常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要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五)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或火灾事故性质上与履职不到位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已经六届市政府第1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0月19日
南充市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的通知》(厅字〔2018〕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19〕71号)和《中共南充市委办公室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委办〔2018〕133号)精神,进一步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消防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为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主体的职责,依法建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考核及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各级政府、各行业部门和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等,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 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隐患排查零死角,整改整治零容忍,严管重罚零放过。
第五条 市、县(市、区)、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按要求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情况。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第六条 市、县(市、区)各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确定本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是其经营场所及其附属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八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召开政府常务会议、专题会议等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召开年度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消防工作。每年向下一级政府和所属工作部门部署消防工作,向上一级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协调机制,推动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统筹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四)加大消防投入,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五)建立健全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明确消防工作目标责任,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绩效管理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消防工作成效与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履职评定、奖励惩处挂钩。
(六)每年分析评估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落实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约谈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5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或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建设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大力发展消防公益事业,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
(九)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加强消防救援队伍建设,做好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相关保障工作。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应用,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十一)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工作需要,组织制定、修订地方规范性文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乡镇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及时编制、修订乡镇消防规划,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乡国土空间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确保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三)安排必要资金,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支出。
(四)发挥群防群治作用,因地制宜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查改等工作。全国和省级重点镇、历史文化名镇应成立政府专职消防队伍,传统村落及名村建立兼职消防队伍和消防机制。
(五)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消防安全隐患,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建立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做好无物业服务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落实无人抚养、赡养或者监护的孤儿、老年人、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重点人员的消防安全登记制度。开展防火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自防自救工作以及消防安全社区创建等活动。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
(七)制订灭火救援应急处置预案,每年开展演练。根据灭火应急救援需要启动预案,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灭火和应急处置、事故现场保护、火灾调查等工作,积极开展灾后救助。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开发区管理机构、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及行业部门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完善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在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规范标准、规划计划和应急预案中纳入消防安全内容,并适时修订完善,提升行业部门消防安全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将消防安全工作与日常工作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落实、同步考评。强化督导考核,将消防工作职责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重要依据。在所属行业部门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三)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本行业、本部门和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治理,消除火灾隐患。
(四)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部门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指导本行业、本部门所属单位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
(五)推进“智慧消防”建设,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设备以及技防、物防措施,提升消防工作科技水平。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部门单位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协助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七)推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相关优待保障政策出台及落地。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三条 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在履行消防安全管理的同时,严格依法审批涉及消防安全的审批事项,并抄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一)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承担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火灾事故原因及延伸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拟订消防专项规划,起草地方性消防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二)教育体育部门负责学校、托幼、培训机构和体育类场馆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重要体育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推进中小学校、幼儿园行业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编写消防安全教材,将消防知识学习和技能训练纳入学生军训安排,加强消防安全教育师资力量培训。指导学校将消防安全教育列入日常教学计划,每学期落实消防安全知识第一课和逃生疏散演练,开展消防安全教育。组织协调灾害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在校学生疏导、安置工作,配合做好受灾群众临时安置工作。
(三)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办理放火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涉嫌消防安全的刑事案件。督促、指导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看守所、拘留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法定职责查处占用消防车道违法行为,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
(四)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支持符合条件的消防类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加强消防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志愿者参加消防志愿者队伍。推动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根据相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开设专业的备案或审批以及培训过程的消防安全管理。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培训内容。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对劳动者开展消防安全培训,提高就业群体消防安全素质。
(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配合编制消防专项规划,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和灭火救援装备储备基地等公共消防设施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其建设用地需要;合理布局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和服务设施,并监督实施。
(七)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进行应急监测。
(八)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及时向同级消防救援部门抄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台账、向相关执法部门移交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线索,并配合查处。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负责物业管理、房屋征收拆迁、拆除工程等房地产业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做好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工作,指导业主依照有关规定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对住宅小区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修、更新、改造。
(九)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通航流域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有关消防工作制度。
(十)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公共娱乐场所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公共娱乐场所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监督、指导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剧院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指导、督促旅行社、A级旅游景区等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星级宾馆(饭店)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旅游节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并加强旅游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和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发布针对性消防安全提示,面向社会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指导、督促文物保护单位、世界文化遗产、博物馆、文物建筑加强行业消防安全管理,推动文物建筑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十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健康机构审批或管理的行业消防安全,指导督促医疗机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负责督促部门所属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提示性宣传,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做好灭火应急救援过程中医疗保障工作,协助做好火灾事故人员伤亡统计。
(十二)应急管理部门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凡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有关安全生产许可。将消防安全社区创建与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同部署、同开展、同考核。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对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进行挂牌督办,上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火灾高危单位至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提请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或人民政府印发消防工作相关文件。根据需要,协调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外其他政府及社会力量参与灭火和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单位及群众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与支持。指导、督促应急管理基层执法队伍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宣传及组织初起火灾扑救工作。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类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十三)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和电动自行车等电气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查处质量违法行为。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支持做好消防安全相关标准制订及修订工作。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在组织制定特种设备产品及使用标准时,应充分考虑消防安全因素,满足有关消防安全性能及要求。
(十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按照法定职责对占用、堵塞消防车道、防火间距,违规设置影响安全疏散、防火分隔的户外广告、景观灯光等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十五)人防部门负责人防系统内修建的人防工程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十四条 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部门,对本部门领域相关单位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定期督促检查消防工作,限期整改消除火灾隐患和突出问题,逐级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配合做好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项目立项工作。负责储备粮、救灾物资存储环节消防安全管理。
(二)科技部门负责将消防安全科技纳入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
(三)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依据职责负责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指导、督促本行业领域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培育发展消防装备(产品)制造业。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做好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宗教活动主办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司法行政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监狱系统的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法律法规纳入普法教育内容。按照法定程序审核消防安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办理消防安全方面行政复议案件,指导、监督消防安全行政复议。
(六)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依法依规做好消防救援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
(七)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业、农村领域消防安全工作。督促、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在农业收获季节、重大节假日等火灾高发时段开展针对性消防宣传教育。
(八)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商贸行业、非星级宾馆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推动商场超市、非星级宾馆的餐饮和住宿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督促、指导展览场馆、主办单位等有关单位履行经济贸易类展览项目的消防安全职责。
(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军休军供、优抚医院、光荣院等服务机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省、市规定,协同相关部门做好消防救援人员的优抚优待工作。
(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督促所监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 具有公共服务职能的部门,应当结合本部门职责为消防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一)银行保险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保险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发挥参与火灾风险评估管控和火灾事故预防功能,配合建立完善消防安全信用管理机制。
(二)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
(三)电力管理部门依法督促电力企业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四)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燃气事故防范的安全用气宣传。
(五)通信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企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互联网信息部门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宣传教育。
(六)气象、水利、地震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部门,协助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
(八)自然、通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等单位应当根据消防救援机构指令,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灭火应急救援工作。
第四章 社会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常态化组织开展消防工作检查,每年组织开展消防工作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
(二)保障防火检查巡查、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保养、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火灾隐患整改、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和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当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取得消防设施操作员资格证书。
(四)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对单位员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单位职工检查消除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和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人员密集场所向公众提示本场所火灾危险性;提示本场所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位置、遇到火灾等紧急情况如何逃生自救;提示本场所内灭火器、简易防护面罩等逃生设施、器材放置部位和使用方法。
(七)根据相关规定和需要建立专(兼)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定期组织训练演练,强化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与所在辖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加强联勤联动。
(八)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九)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对不能当场整改的火灾隐患,应当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整改的部门、人员。在隐患未消除之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十)发生火灾事故,应当及时提供单位相关真实情况和资料,全力协助开展火灾扑救、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等工作。
(十一)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主动向消防救援机构报送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基础数据。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承担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的机构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并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警示、提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落实单位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
(四)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应当委托满足从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对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
(五)安装、使用电器产品、燃气用具和敷设电气线路、管线必须符合相关标准和用电、用气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维护保养、检测。
(六)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做好巡查记录,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至少每2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社会福利机构、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等在营业或开学期间,夜间防火巡查不少于2次;营业场所在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七)组织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公众聚集场所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一次疏散演练。
(八)建立微型消防站,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区域联防联控,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九)建立消防安全评估制度,每季度对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自我评估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将评估结果存档备查并向社会公开,针对评估结果采取针对性措施提高抗御火灾能力。
(十)按照国家标准配备应急逃生设施设备和疏散引导器材。
(十一)积极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
(十二)参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第十八条 火灾高危单位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装备器材,明确专职或者兼职值班人员,实行实时监控。
(二)被列为火灾高危单位的会堂、剧院、档案馆、体育场等在运营期间开展不间断的防火巡查,其他火灾高危单位在生产、经营时间内开展间隔不超过2小时的防火巡查,生产、经营结束后2小时内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鼓励消防安全管理人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特有工种人员须经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被列为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
(二)迅速研究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资金,并报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三)按照消防救援机构要求,在规定的整改时限内完成隐患整改。
第二十条 石油化工企业除应当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成立工艺应急处置专家小组和工艺处置队,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处置演练。
(二)根据本企业火灾危险性,储备充足的灭火药剂。
(三)在危险场所和部位张贴安全标签、标识。
(四)公示危险化学品名录、数量、分布、性质和日常储量变化情况,常备灭火救援时需要的企业总平面图、爆炸危险区域划分图。
(五)依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石油化工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选址、建设消防站,配齐人员、装备,并规范执勤训练管理。
(六)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由建筑物的所有、管理、使用各方共同协商,在签订的协议中明确各自消防安全工作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物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合同、协议等约定落实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及时劝阻和制止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和消防宣传教育。
第二十二条 石化、轻工等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本行业消防工作,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二十三条 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和消防安全评估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从业条件,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取得从业资格,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追究与容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各部门要按照省、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要求开展消防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应在结果通报后1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并向上级部门作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对本级部门或上级组织对下级组织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消防工作经费保障不到位,公共消防设施、消防力量建设等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区、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对消防工作职责履职不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负有责任的公职人员予以问责:
(一)年度消防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未按要求完成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整治的。
(三)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一年内被约谈两次的。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人员伤亡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经查实已经履行本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有关工作部署的,或火灾事故性质上与履职不到位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不予或者免予追究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单位)、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微型消防站是单位、社区组建的有人员、有装备,具备及时组织人员疏散、扑救初起火灾能力的志愿消防队。具体标准由消防救援机构确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南充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本级。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等可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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