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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小升初考试(重庆市石柱县小升初考试成绩查询)

2023-03-24 00:14:40综合信息

重庆市石柱县小升初考试成绩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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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土家族自治县简称石柱县,位于重庆市东部、长江南岸、山峡库区腹心,是集少数民族自治县、三峡库区淹没县、国家扶贫工作重点县于一体的特殊县份。幅员面积3012平方公里,辖32个乡镇,总人口54万人。从唐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开始建县,因县城南宾镇东部万寿山上有一对巨石酷似少男少女、分别称“男女石柱”而得名。   以石潼关、砫蒲关二名首字而得名,县东有石砫山。   石柱县地,古为《禹贡》梁州之域。西周、春秋(前1027-前476)属巴国“南极黔涪”领地。战国(前475-前221)先后属楚黔中地及秦黔中郡。   秦,县地大体以七曜山脉为界,大部(长江南岸至七曜山脉西面)属巴郡,少部(七曜山脉东面)属黔中郡。   两汉,县地仍大体以七曜山脉为界,大部属临江县(今忠县)南境,少部属涪陵县(今彭水)北境。   三国时期,西界沱是蜀汉益州以长江为界,分置巴、巴东、涪陵三郡之交界地,县地仍属江南之涪陵郡涪陵县(今彭水)。   西晋、东晋、十六国,县地均属涪陵郡涪陵县。   南北朝宋时,县地改属巴郡。齐,属巴郡(今重庆)临江县(今忠县),梁,属临江郡。北周,初属临江郡,武帝保定初(561)属临江地分置的南都郡源阳县,建德四年(575),属南都郡源阳县改名的怀德郡武宁县(今万县武陵镇)。   隋,县地均属临州武宁县。   唐武德二年(619),武宁县改属浦州,同年析浦州之武厅县西界地置南宾县(今石柱),隶临州(今忠县),为县境建县之始。   五代十国、前蜀、后蜀循唐制,南宾县隶忠州。唐末,南宾县处于多个地方军阀的争夺之地,政事难行。   北宋至明洪武十四年(1381),均循唐制,置南宾县,隶忠州。   南宋建炎三年(1129),置石砫安抚司,马定虎受封石砫安抚使,建立局势机构,节制九溪十八峒。   元初在南宾县地设立为石砫军民府,后升为石砫军民宣抚司。元末,明玉珍据蜀,建立夏政权,改为石砫安抚司。   明洪武八年(1375),置石砫宣抚司,隶重庆卫;十四年撤消南宾县,改为南宾里。自此,石砫宣抚司成为一个政区。明嘉靖四十二年(1563),改隶夔州卫。天启元年(1621),石砫女宣抚使秦良玉勤王有功,升石柱宣慰司。   清顺治十六年(1659),石柱宣慰司隶川东道夔州府。乾隆二十二年(1757),改置石砫厅,实行改土归流,仍隶夔州府。二十六年(1761),升为四川省石砫直隶厅,直隶四川省。   民国二年(1913),改为石砫县,属四川东川道。十九年(1930),改石砫厅为石砫县。民国二十四年(1935),石砫县改隶四川省第八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驻酉阳。民国三十七年(1948),改隶四川省第九行政区督察专员公署,驻万县。   1949年,石砫县城解放。1950年,正式成立县人民政府,隶川东行署区涪陵专区。1952年,隶四川省涪陵专区。1959年改为石柱县。1984年成立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隶四川省涪陵地区。1988年改隶四川省黔江地区。1997年6月18日,随黔江地区改隶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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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柱县四环路的开建工程于2018年11月正式启动,总投资1.2亿元。2020年10月初,石柱县四环路已经完成了施工,并进入调试阶段。2021年3月,石柱县四环路正式通车,大大缩短了县城内交通时间,改善了县城交通条件,提升了县城的整体形象。石柱县四环路的开建为石柱县的发展带来了极大的便利。它不仅将解决县城内部的交通快捷性,也将促进县城与周边地区的联系,提高县城的联通度,为县城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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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实现精准识别、精准资助,确保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根据《市教委等七部门关于印发重庆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的通知》和我区具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本人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学生。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学生包括根据有关规定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幼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学历教育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下同)、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学学生(含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是指学校(幼儿园)按本校(园)统一的工作流程和认定方法,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并对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分级的行为。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作为学校(幼儿园)落实政府各项资助政策和实施学校资助措施的依据。

第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基本原则为:

(一)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平。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要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认定标准和尺度要统一,确保公平公正。

(二)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既要建立科学合理的量化指标体系,进行定量评价,也要通过定性分析修正量化结果,更加准确、全面地了解学生的实际情况。

(三)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既要做到认定内容、程序、方法等透明,确保认定公正,也要尊重和保护学生隐私,严禁让学生当众诉苦、互相比困。

(四)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既要引导学生如实反映家庭经济困难情况,主动利用国家资助完成学业,也要充分尊重学生个人意愿,遵循自愿申请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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