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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平台考试限制(执法资格考试app有哪些)

2023-03-22 20:09:40综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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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卷并不是国考的创新,江苏2018-2021的B卷均为执法卷,浙江C卷2021年也区分了执法卷,2021联考省份中的江西、湖南、四川、安徽、天津也出现了执法卷。这些题目都成为你复习国考执法的重点内容!

2.执法和副省、地市卷是并列关系,并不是说要额外加试。那么就意味着行测、申论卷可能都有变化,但是根据其他省份看,变化主要在申论的材料上。

3.申论的执法卷并不是题型改变,只是材料内容侧重点不同。也就是说,执法卷题型依然是概括、分析、对策、应用文、大作文,只是材料的选取更加偏向执法相关、公共服务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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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法制办发证。行政执法证即为执法许可资格证它具有执法权威性,并且执法分类明细:消防执法、治安执法、刑事执法和公共事业执法四大类,其管理范围覆盖所有个人行为和单位行为的所有范畴,但以现在的管理概念和执法改革理念,不一定公务员才能拥有行政执法资格证,参加工作到达一定年限后即可参加与现有工作相同的执法资格证的考试。行政执法资格证是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对执法范围有严格的限制。部分执法证不受地域限制,可以在全国范围内使用。执法证的持证人员必须是行政执法机关的在编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本专业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的专业知识;

(二)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经过培训,考核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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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省交通厅

审批对象:交通系统行政执法人员

审批条件:

1、直接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2、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3、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审批依据: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交通部(1997)16号部令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

1997年1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已于1997年10月16日经第13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交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资格,促进交通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全国统一制式、统一管理的制度。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制式由交通部制定。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是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从事公路路政、道路运政、交通规费征稽、水路运政、航道行政、船舶检验、港口行政、水上安全监督、交通卫生监督、交通通信等行政执法工作的资质和身份证明。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包括《交通行政执法证》和《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四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地区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行政管理机构是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证机关。

第五条 发证机关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颁发交通行政执行证件:

(一)在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依法委托的交通管理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交通管理机构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经交通行政执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三)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第六条 县级或地市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业务管理机构的,由业务管理机构对上述有关人员提出初步审核意见。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立的业务管理机构应当对其直属的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并审核后,报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七条 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符合条件从事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八条 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应当将本部门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审核后,由交通部直属海(水)上安全监督局、直属港航监督局颁发《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

第九条 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所属的管理机构应当将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员(水上安全监督人员除外)登记造册,分别报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条 交通部直属及双重领导的港务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登记造册,负责审批、颁发本单位的《交通行政执法证》。

第十一条 发证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负责证件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对经批准取得交通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发证机关应当将其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及时打印、颁发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由执法人员所在单位保管,随时做好有关记录。

第十二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随身携(佩)戴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 持证人应当按照其所持交通行政执法证中注明的执法门类在法定职责和辖区范围内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第十四条 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证件,不得损毁、涂改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五条 持证人遗失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该单位按证件颁发渠道逐级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发证机关审核属实,予以注销,同时登报声明作废,并按程序办理补发证件手续。

第十六条 持证人调离交通行政执法岗位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收回证件并报发证机关注销。

第十七条 对不按规定使用证件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对利用证件牟取私利、从事违法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其证件。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发证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对持证人上年度以下情况进行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或人事考核结果;

(二)持证人参加岗位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根据年度审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对符合年度审验要求的,由发证机关在证件的年度审验栏和《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卡片》上贴示当年的年度审验专用标志,允许持证人继续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对没有达到年度审验要求的,不予通过年度审验。没有通过年度审验的,不得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三)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交通行政执法资格,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发证机关应当将年度审验的有关信息输入“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数据库”备查。

第二十条 未经发证机关年度审验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自行失效。

第二十一条 发证机关负责本地区或本部门“交通行政执法证件护,定期向交通部传输或报送交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的有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可根据本规定统一制定全国《水上安全监督行政执法证》的样式、编号和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发布之前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管理机构颁发的各种名称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一律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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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是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税务机关对税务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政处罚。税务稽查属于税务机关,所以也相应地有行政处罚权。纳税人有严重违法行为的,可以处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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