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司法考试成绩(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
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
法规和管理机器阅卷就不晓得为什么会这样子了。
如果说实务的话你这种情况很多人都有,不止陕西。2个人背对背阅同一份试卷,标准答案就是一些关键词的罗列,没有句子,阅卷人看的多了没人会仔细看你写的内容就看你答案里有没有标准答案里的关键词,有给分,没有零分,这样的话即使意思一样有可能会的零分呢。
复查就是再加一下每道题给的分数看看加的有没有错也不会给你重新阅卷的。。。。。
所以,很多考生都有类似的经历。
写的长的即使意思差不多对也未必有多少分。很多人出考场心情不错觉得铁定过结果差很多分。
2012年司法考试报名时间
目前大部分生学业水平考试缴费都是学校统一收取。山东省是学生可以去网上缴费。 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学籍所在学校缴纳报名考试费(通过注册报名的社会考生,到注册时的区、市招考办缴费),由相应的学校或区、市招考办负责登录系统完成考生缴费信息标记确认工作。未缴纳考试费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不能参加本次考试。 考生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鲁价费函〔2012〕108号)规定缴纳报名考试费,每科次16元。
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是几号
一月份考试时间表:
1,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 中旬 初试一般为每年1月中旬左右,复试一般在5月上旬前结束;
2,中英合作金融管理/商务管理专业 12、13、14日 公共课与自学考试同时考;
3,自考统考 13、14日 作为四月、十月考试的补充,由省考办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决定;
4,MBA联考 20日 工商管理硕士,Master of Business Administration,缩写MBA,是源自美国的硕士学位;
5,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20、21、22日。
二月份考试时间表:
LSAT(美国法律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10-12日
三月份考试时间表:
1,TEF法语 --- TEF (Test d""Evaluation de Francais)法语水平测试,是据法国驻华大使馆规定必需参加的法语水平测试;
2,国际物流师 --- 每年的3、6、9、12月第三个周日;
3,PETS 第二个周六周日 PETS,Public English Test System,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是教育部考试中心设计并负责的全国性英语水平考试体系,分五个级别;
4,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24日;
5,预算员——2005年9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以建办标函[2005]558号文 将概预算人员资格命名为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资格,因此,预算员也就成造价员了;
6,教师资格证---每年3月,个别地区每年两次(三月和十一月);
7,计算机等级考试 NCRE。
四月份考试时间表:
1,速录师职业资格考试 ;
2,职称英语 4中旬;
3,注册咨询工程师(投资) 20、21、22日;
4,自考统考 21、22日;
5,韩国语能力考试(TOPIK);
五月份考试时间表:
1,营销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2,人力资源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 5月的第二个周日
3,物业管理师
4,全国秘书职业资格考试- 5月和11月各考1次
5,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12、13日
6,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12、13日
7,注册建筑师一级 二级 12、13、14、15日
8,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19、20日
9,调查分析师 21日
10,企业信息管理师21日
11,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26日
12,广告师考试 5月26日至27日
13,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26、27日
14,二级、三级翻译专业资格考试 28日
15,棉花质量检验师 5月27日至6月2日
16,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17,二级建造师
六月份考试时间表:
1,英语四六级考试
CET-4考试时间:
通常6月末(某周六)上午9:00-11:20;
CET-6考试时间:
同一天 下午15:00-17:20
2,高考 7、8日
3,GRE 9日 GRE是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的缩写,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考试。
4,J.TEST 10日
5,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16日
6,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19日
7,全新标准商务日语jetro 6月30日开考
七月份考试时间表:
1,自考统考 7、8日 作为四月、十月考试的补充,由省考办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决定;
2,中英合作金融管理/商务管理专业 6、7、8日 公共课与自学考试同时考,专业课考试时间在1月和7月;
八月份考试时间表:
1,JTest 8月5日 2012年新增的一次Jtest考试
九月份考试时间表:
1,理财规划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2,LCCIEB秘书证书 - 教育部考试中心与英国伦敦工商会考试局(London Chamber Commerce and Industrial Examinations Board,省略为LCCIEB)签订协议,合作开展伦敦工商会考试局举办的职业资格证书考试。
3,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 9月下旬
4,注册资产评估师考试 7、8、9日
5,价格鉴证师 7、8、9日
6,注册设备监理师8、9日
7,注册安全工程师12、13日
8,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8、9日
9,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 9日 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ational Computer Rank Examination,简称NCRE)
10,助理会计师无纸化考试 20-25日
11,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15日
12,国际商务师 15、16日
13,司法考试 第三个双休日
14,注册土木工程师22、23日
15,注册化工工程师22、23日
16,注册电气工程师22、23日
17,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22、23日
18,注册结构工程师23日
19,执业医师考试
十月份考试时间表:
1,GCT工程硕士(Graduate Candidate Test)学位考试 倒数第二个周末 07年7月初、中开始网上报名,07年7月28日至31日为现场报名时间
2,成人高考 29、30日
3,10月第二周,注册会计师考试
4,10月第二到第三周:执业兽医资格考试
5,TEST 14日 J.TEST是鉴定日语实际应用能力的考试,由东京日本语研究社所属的日本语鉴定协会在1991年创办。
6,TSE 16日 TSE,Test of Spoken English,美国教育考试服务处为非英语国家的学生提供的英语口语熟练程度的考试。
7,市场总监销售经理业务资格培训认证 18日
8,执业药师(中药师)资格考试
9,造价工程师 20、21日
10,房地产经纪人20、21日
11,企业法律顾问20、21日
1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20、21日
13,矿业权评估师20、21日
14,房地产估价师考试20、21日
15,审计、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1日
16,出版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21日
17,自考统考 27、28日
18,银行从业资格考试
十一月份考试时间表:
1,报关员资格考试
2,营销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3,人力资源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4,物业管理师
5,全国秘书职业资格考试
6,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3日
7,物流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 全国试点阶段,考试时间由劳动部通知
8,国家公务员招录考试 25日
9,教师资格证---每年3月,个别地区每年两次(三月和十一月)
10,商务英语(BEC)考试(下半年)
11,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
十二月份考试时间表
1,日本语能力测试 每年12月第一个星期日全球统一考试
2,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NCRE)
3,英语四六级考试
4,项目管理师职业资格认证考试 15日
5,J.TEST 16日
6,公共关系职业认证 春季:每年六月十日之前 秋季:每年十二月十日之前
7,心理咨询师 一年有两次鉴定考核(五六月或十/十一月,具体日期以每年年初国家职业鉴定中心公布为准)
8,GMAT(GMAT,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Test,国外工商管理硕士MBA入学考试)2、3、4、5、6、7、8、9、11、12月从每月3号起所有的工作日
9,物流师/助理物流师 处于全国试点阶段,考试时间由劳动部通知
10,导游资格考试考试时间一般在10月至12月间
11,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 初试一般在年末的12月中下旬,但名义上为第二年的入学考试(如2016年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在2015年12月下旬)法律硕士专业学位考试 ,统考,复试一般在4月,2月出成绩,3月出国家线
12,GRE(Graduate Record Examination,美国研究生入学考试资格考试) 笔试 机考全年每个工作日
13,托福TOEFL(Test of English as a Foreign Language) 具体时间尚未确定,每月都可参加考试
2012年司法考试卷一真题及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法释〔2012〕19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9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6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2年11月27日
为正确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关于主体责任的认定
第一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第二条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请求由机动车驾驶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具有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外。
第三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五条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条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七条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条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当事人请求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行人,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自身损害,当事人请求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赔偿责任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
第十条因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通行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道路管理者不能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致使道路存在缺陷并造成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侵权责任法第五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多个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照侵权责任法第十条、第十一条或者第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或者按份责任。
二、关于赔偿范围的认定
第十四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人身伤亡”,是指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人身权益所造成的损害,包括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各项损害。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的“财产损失”,是指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侵害被侵权人的财产权益所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三、关于责任承担的认定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七条投保人允许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致使投保人遭受损害,当事人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投保人为本车上人员的除外。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具有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投保义务人在向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后,请求该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依法分别投保交强险的牵引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范围内平均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其中部分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当事人请求先由已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保险公司就超出其应承担的部分向未投保交强险的投保义务人或者侵权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所有权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变动,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以该机动车未办理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为由主张免除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机动车在交强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改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形,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前款情形下,保险公司另行起诉请求投保义务人按照重新核定后的保险费标准补足当期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主张交强险人身伤亡保险金请求权转让或者设定担保的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四、关于诉讼程序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应当将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但该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当事人无异议的除外。
人民法院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当事人请求将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主张死亡赔偿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侵权人以已向未经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支付死亡赔偿金为理由,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侵权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死亡,无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明,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五、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本解释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公布时间是多少
驾驶证换证日期和实习期不是一个时间,扣分清零按驾驶证上领取日期计算。
1、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周期(即记分周期)为
12个月,满分为12分,从机动车驾驶证初次领取之日起计算,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驾驶证的清分时间是驾驶证上的发证日期,每年在发证日期那天系统自动清
分。从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起算,一年为一个记分周期,如此类推不断地循环。
2、如果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是2010年5月x日,那么驾驶证记分周期就是:从2010年5月x日的零时起至2011年5月x日二十四时止。
3、违法所记分值如果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所记分值未满12分的,记分系统会从下一记分周期开始将上一记分周期所记分值(交清罚款后)自动清零。
4、被记满12分的,则需要到驾驶证核发地车管所或到违法行为地车管所参加学习并考试科目一(一个记分周期连续两次记满12分的增驾科目三后考试)合格后,方能将分数清零。否则你的驾驶证无法正常使用。
5、第一次记满12分至24分(不含)驾驶人只需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即可清除交通违法记分,两次及以上记满12分或同一周期累计24分(含)以上驾驶
人,每次须考科目一和科目三后由交管部门归档清分。其中,驾驶人初领证日期至转年同日前一天为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如驾驶人初领证日期为2011年4
月1日,那一个交通违法记分周期为2011年4月1日至2012年3月31日。
2012年司法考试成绩查询入口
副高职称考试后一般两到三个月左右能查到成绩,各省每年都不一样,我2012年晋正高,快答辩才出成绩。高级职称考试及格后才能参加答辩,把考试成绩,答辩成绩以及各种加分扣分等合分后才是总成绩,考试后不要等出成绩,先准备答辩,有时候成绩出来很晚,在准备答辩就没时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