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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水务考试安排(贵阳水务局招聘信息)

2023-03-17 02:29:54综合信息

贵阳水务局招聘信息

简介:贵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1日在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成立。法定代表人蒲明忠,公司经营范围包括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规定禁止的不得经营等。法定代表人:蒲明忠成立时间:1991-01-07注册资本:87000万人民币工商注册号:520100000033096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金阳北路237号

贵阳水务局招聘信息网

网站地址:www.gysjw.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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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描述:贵阳市纪委监察局网站是由中共贵阳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贵阳市监察局共同主办,贵阳市信息中心提供技术支持的反腐倡廉专业门户网站,是市纪委监察局信息公开、新闻发布、政策阐释、民意倾听、网络举报的主渠道、主阵地,也是市纪委监察局权威发布平台、宣传教育平台、工作展示平台、互动交流平台、网络监督平台和纪检监察业务数据库。<br/>贵阳市纪委监察局网站目前设有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在线服务、理论研究、廉政文化、举报指南等主要栏目,内容丰富、覆盖领域广泛,涉及到纪检监察工作的各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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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是干旱。

从2022年贵阳气候看,在贵阳水务集团发布的《节约用水倡议书》中,就明确指出,2022年盛夏以来,贵阳市降水明显偏少,突破1961年以来历史最低值,出现夏秋冬连旱的极端天气,准确来说,这是1961年有完整气象记录以来最严重、最长时间的干旱,并指出,根据气象部门分析预测,旱情仍将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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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询户号的方法:

1、如有每月有抄水表的缴费单,那么缴费单上会有户号:

2、如果没有缴费单,那么可以拨打当地水务公司根据家庭地址查询客户号码:

3、可以登录当地供水集团的官网,在网站的在线业务中给出具体家庭地址后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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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管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生活、生产用水和其它各项建设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建设施供水。

城市公共供水,是指城市自来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自建设施供水,是指城市的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主要向本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第四条 凡在我省从事城市供水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及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 城市供水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城市供水发展的政策,鼓励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研究,采取相应措施积极推广先进技术和设备,保证城市供水的科学技术水平不断提高。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城市供水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对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或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章 城市供水水源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区域或流域水资源统筹规划,组织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制定城市供水水源中期、远期开发利用规划,使用供水计划与水资源统筹规划相协调,作为城市供水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条 制定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应当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工业用水和其他各项建设用水,合理利用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内取用地下水的,在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前,须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禁止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在地下水已经超采的地区,取水单位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止地面沉降。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对超计划取水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等共同划定饮水水源保护区,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划定跨市、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由有关人民政府共同商定并经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十三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在保护区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十四条 城市供水企业,应当加强供水水源的监测工作,发现水质污染情况,要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同时向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发现严重危及人民身体健康的水质污染时,城市供水企业必须立即停止取水,同时向当地城市人民政府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将结果报告当地城市人民政府。

第三章 城市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五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应当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按照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

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

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设计、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

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和施工任务。

第十七条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有关部门和供水企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新建城市供水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供水企业,不得进行资质申报。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第十九条 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户,自行建设进户总表前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和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城市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建成后,必须经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合格,方可对其供水。

用户自行建设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统一管理。

第四章 城市供水经营

第二十条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资质申报,由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资质证书》或《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企业凭此证书经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未取得证书的供水企业,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注册登记。

已投入城市供水的企业,尚未申报资质评审的或资质评审不合格的,应当在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期限内达到资质标准,取得《城市供水企业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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