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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法警考试(2020年法警考试信息)

2023-03-13 01:40:02综合信息

2020年法警考试信息

考察的内容跟公务员一样,行测、申论,还有公安专业知识。但是警察那一类的岗位一般考察有公基,公安专业知识,还有行测申论等。

◆ 公共基础知识

大多数文职辅警考试都会考这个科目,但是这个科目的题会比较杂,涉及的领域很广,所以这个科目尽量多掌握一些,才有备无患。

◆行政能力测试

行政能力测试涉及简单数学推理及运算能力、判断推理能力、言语理解与表达能力、资料分析能力和对考生应具备的通用知识的考查。

◆ 公安专业知识

这个科目辅警考试也经常涉及,主要涉及宪法、人民警察法、刑法、行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内容。因为和辅警的工作内容息息相关,所以需要广大考生多加注意。

◆ 综合能力测试

有些地方只设综合能力测试这一个考试科目,综合考察多方面的内容。综合能力测试包括公共基础知识、法律知识、时事政治、写作等内容。

◆ 计算机知识

计算机能力测试,主要内容包括计算机基本知识、计算机操作技能及应用的使用。

法警招考公告

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在我国简称为法警,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执行特定任务的人民警察。

(一)年龄在25岁以下。特殊岗位或少数民族和边远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30岁;

(二)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残疾,无口吃,无重听,无色盲,裸眼视力在1.0以上。男性身高在1.70米以上,女性身高在1.60米以上(南方部分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司法警察:

(一)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二)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三)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四)道德败坏,有流氓、偷窃等不良行为的;

(五)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六)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法警考试什么时候可以报考

政法干警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

报考专科的考生需参加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的考试;

本科层次考民法学;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考生需参加专业综合(刑法学、民法学)、专业综合(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的考试。

基层政法干警报考条件:基层政法干警是政法类与干警类的招考,主要针对应届毕业生和退伍军人的考试,是基层政法机关定向招录培养的,一般招考的是监狱,基层的民警,司法警察等。

符合报考公务员的基本条件:符合教育部规定的报考相应学历学位教育考试的基本条件报考人民警察职位的还应符合人民警察招录条件。

报考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法学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第二学士学位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本科学历;

报考专科及以上学历起点本科试点班的,须具有国民教育序列专科及以上学历;

报考专科试点班的,须高中及以上学历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

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还应具备运用相应民族语言的能力。

除上述条件外,报考人员还应符合职位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法警招录考试

地市及以下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的报考年龄条件为,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82年10月16日以后出生),201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7年10月16日以后出生)。

司法行政部门监狱、劳教所一线干警报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即1982年10月16日以后出生),2014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招考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即1977年10月16日以后出生)。

报考公安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即1987年10月16日以后出生)。

2020年法警考试信息公布

最新消息!7月18日,省公务员局发布河北省2020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公告,计划招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9366名。报名时间为7月22日9:00至7月29日17:00。笔试时间为8月22日至23日。

河北省2020年度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

四级联考公告

为满足河北省各级机关补充公务员的需要,根据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有关规定,省公务员局将组织实施2020年度全省公务员录用省市县乡四级联考工作,计划招录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9366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录的范围和条件

(一)范围和对象。从符合条件的以下人员中招录:

1.高等院校2020年普通类应届毕业生。

2.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人员。

3.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且报考各级法院、检察院要求具有此证书职位的人员。

4.具有河北省常住户籍或高考生源地为河北省的其他人员,户籍以报名首日(2020年7月22日)户口所在地为准。“服务基层四项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可视为具有其服务地、服役地户籍;报考者配偶、父母、岳父母、公婆如有河北省常住户籍的,报考者可视为具有其户籍。

以下人员不在招录范围:现役军人,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含试用期人员),全日制高等院校普通类在读学生(2020年应届毕业生除外)。

(二)资格和条件。报考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一般在18周岁以上、35周岁以下(1984年3月1日至2002年7月22日期间出生);应届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以下(1979年3月1日后出生)。其中,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年龄要求30周岁以下(1989年3月1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4年3月1日后出生);报考司法行政部门监狱、戒毒所、管教所一线干警职位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1989年3月1日后出生),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及报考狱医、心理矫正等特殊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4年3月1日后出生)。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4.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5.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国人部发〔2005〕1号文件印发、人社部发〔2016〕140号文件修订)。其中,报考公安、监狱、戒毒所、管教所人民警察职位以及法院、检察院司法警察等职位的,还须符合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人社部发〔2010〕82号文件印发)。另外,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还须达到体能测评标准(人社部发〔2011〕48号文件印发)。

6.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

8.具备报考职位所要求的其他具体资格条件(见《招录职位及报考资格条件一览表》附件1)。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被开除中国共产党党籍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人员、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反录用纪律行为的人员、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被辞退未满5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2020年法警招考

  2020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提高司法警察的素质,保障司法警察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的警种之一。

  第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制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上级人民法院领导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

  第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以宪法和法律为活动准则,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服从命令,严格执法。

  第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权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

  (二)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

  (三)送达法律文书;

  (四)执行传唤、拘传、拘留;

  (五)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

  (六)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

  (七)执行死刑;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职责。

  第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武器。

  第十条 为保障审判场所的安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

  第十一条 为维护法庭秩序,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应当遵照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的指令,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编制、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局,高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总队,中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支队,基层人民法院设立司法警察大队。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局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起草有关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和办法;

  (二)研究、制定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规划和措施;

  (三)指导、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警衔报批工作;

  (六)管理警督以上司法警察的警衔;

  (七)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八)协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大警务活动;

  (九)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十)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六条 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总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研究、起草并组织实施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指导、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业务工作;

  (四)检查、监督司法警察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

  (五)管理警司以下司法警察的警衔;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协调辖区内跨地区的重大警务活动;

  (八)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九)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七条 中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支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指挥辖区内的警务工作;

  (六)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七)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八)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大队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办法;

  (二)组织落实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和细则;

  (三)制定、实施司法警察工作计划;

  (四)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

  (五)组织司法警察的教育培训;

  (六)管理司法警察的装备;

  (七)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九条 担任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年满十八岁的公民;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四)身体健康;

  (五)具有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六)自愿从事司法警察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司法警察:

  (一)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

  (三)曾被国家机关辞退的。

  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录用司法警察,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择优选用。

  新录用的司法警察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正式任职并评定、授予相应警衔;不合格的,取消录用资格。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级分类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依法实行警衔制度。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的调配,应当征求本院司法警察部门的意见;司法警察部门主要负责人的任免,应当报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性质、任务和特点,从其他部门调任不同职务司法警察的最高年龄:办事员、科员级不超过二十五周岁,科级不超过三十五周岁,副处级不超过四十五周岁。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警衔标志、臂章、警号,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执行职务时,必须携带警官证。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奖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警务保障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公安部统一监制,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公安部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警衔标志、臂章、警号、警官证、制式服装、警械为司法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工作和训练所需经费应当得到保证,并列入本院财务预算。

  第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警察装备现代化建设,有计划地改善司法警察工作必需的交通、通讯等装备设施。

  第二十九条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国家公务员工资制度,并享受国家规定的警衔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以及保险福利待遇。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