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大学学生证模板
吉林大学是全国众多大学之中为数不多使用卡式学生证的学校之一,这一具有前瞻性的举措,不但给本校学生带来了很大便利,也给本校学生带来不少麻烦。要说便利,像身份证、公交卡、银行卡一样,当然是举目共瞩的,吉林大学学生证模板携带方便,防伪功能强大,这必将是未来学生证的发展趋势。要说麻烦,当然是中国普遍使用本式学生证,这难免使得国民以为只有本式的才是学生证,卡式的就不是学生证,尽管上面赫然印着“学生证”字样。下面是吉林大学法律系学生发表的一篇文章,受到了很多媒体的报道。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然而作为“铁老大”的铁路运输仍叫人感到一些不愉快,特别是寒暑假时“一票难求”,火车上列车员的服务态度不佳,特别是在那硬座车厢,人挤人,甚至连上厕所的地方都没有,最近有人要告火车站、铁道部,“站票”与“座票”一个价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价值规律。本文所要讲述的也只是一些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绝对没有任何虚假的内容。
一、事实与问题
我自己于2008年8月14日中午到达南京,而我是在南京坐火车到长春上学。当天我持“吉林大学学生证”在南京火车站购买去长春的“学生票”,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售票员拒绝了我的请求。这事有点奇怪,于是我询问了其拒绝我购买“学生票”的原因,售票员解释为学生证是“磁卡式”的,不予接受,并强调学生证需要是本本式的,而磁卡式的学生证上没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
但是,这种拒绝是没有什么合理性可言,对于我个人来说,购买不到“学生票”将会损失一百多元钱。面对庞大而强有力的南京火车站,我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而手中持有的“吉林大学学生证”则是废卡一张。这里简要对吉林大学本科生的学生证作一下说明,学生证为磁卡式,内含磁条信息,分为正反两方面。正面记载的信息有:“吉林大学学生证”字样,相片以及姓名,性别,学号,学历,学院,教学号,入学时间,乘车区间,吉大校门和校徽。反面记载的事项为:“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字样,发证时间,“教育部、铁道部监制”字样,一些文字说明,吉大校训“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等。
南京火车站不视个别情况,将磁卡式的学生证一概不予接受,是存在着许多问题的。但就从“吉林大学学生证”所记载的信息来看,足够可以购买“学生票”,学生证正面有乘车区间,反面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教育部、铁道部监制”字样,而且内部磁条可以表明乘车信息(主要是乘车次数)。然而,南京火车站售票员只是随便看了一下“学生证”,便将“吉林大学学生证”扔出窗外,这是令人不可以理解的,而且2008年春节期间返回长春时也同样遇到此种情况,当时我只是以为“学生证”消磁了而不能使用,因此并没有过多询问。
二、规定与执行
为了弄清楚学生票法律上的依据,我找到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一行政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或称行政立法),其第二十条规定:“在普通大、专院校,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吉林大学学生证模板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不可否认的是铁道部的这条规定有些陈旧,第二十条中最为重要的条件就是“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而这并不是意味着学生证要是本本式的,而这条件本身只是强调学校的证明。“吉林大学学生证”为“磁卡式”,磁卡背后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并且有“铁道部、教育部监制”字样,内设磁条可以表明使用次数,尽管这里面没有也无法加盖院校公章,已经获得了铁道部的认可,是合乎规定的,也是合法的。那么,南京火车站以学生票是“磁卡式”而不是“本本式”为由拒绝为“吉林大学学生证”发售学生票完全是不能站得住脚的。
当然,从南京火车站的角度看,这么做完全是为避免“学生票”发售的泛滥,减少因“学生票”这种政策性规定给自身带来利益的减损,有其合理性。然而这种独断的做法以及背后所体现的部门利益是非法的,南京火车站不能因为部门利益而放弃自己应尽的义务以及职责。南京火车站若真正想有所发展,仅仅因为克扣学生的这点“政策性优惠”是根本没有用的,而且尽管火车站新建不久花费了不少,也欠下了许多外债,但这种做法是没有依据的,也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追究其责任,至少也要解决学生票的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今天,然而作为“铁老大”的铁路运输仍叫人感到一些不愉快,特别是寒暑假时“一票难求”,火车上列车员的服务态度不佳,特别是在那硬座车厢,人挤人,甚至连上厕所的地方都没有,最近有人要告火车站、铁道部,“站票”与“座票”一个价显然不符合市场规律、价值规律。本文所要讲述的也只是一些自己亲身经历的事实,绝对没有任何虚假的内容。
一、事实与问题
我自己于2008年8月14日中午到达南京,而我是在南京坐火车到长春上学。当天我持“吉林大学学生证”在南京火车站购买去长春的“学生票”,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售票员拒绝了我的请求。这事有点奇怪,于是我询问了其拒绝我购买“学生票”的原因,售票员解释为学生证是“磁卡式”的,不予接受,并强调学生证需要是本本式的,而磁卡式的学生证上没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
但是,这种拒绝是没有什么合理性可言,对于我个人来说,购买不到“学生票”将会损失一百多元钱。面对庞大而强有力的南京火车站,我个人是无能为力的,而手中持有的“吉林大学学生证”则是废卡一张。这里简要对吉林大学本科生的学生证作一下说明,学生证为磁卡式,内含磁条信息,分为正反两方面。正面记载的信息有:“吉林大学学生证”字样,相片以及姓名,性别,学号,学历,学院,教学号,入学时间,乘车区间,吉大校门和校徽。反面记载的事项为:“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字样,发证时间,“教育部、铁道部监制”字样,一些文字说明,吉大校训“求实创新,励志图强”等。
南京火车站不视个别情况,将磁卡式的学生证一概不予接受,是存在着许多问题的。但就从“吉林大学学生证”所记载的信息来看,足够可以购买“学生票”,学生证正面有乘车区间,反面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教育部、铁道部监制”字样,而且内部磁条可以表明乘车信息(主要是乘车次数)。然而,南京火车站售票员只是随便看了一下“学生证”,便将“吉林大学学生证”扔出窗外,这是令人不可以理解的,而且2008年春节期间返回长春时也同样遇到此种情况,当时我只是以为“学生证”消磁了而不能使用,因此并没有过多询问。
二、规定与执行
为了弄清楚学生票法律上的依据,我找到了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制定的《铁路旅客运输规程》这一行政规定(抽象行政行为或称行政立法),其第二十条规定:“在普通大、专院校,军事院校,中、小学和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就读,吉林大学学生证模板没有工资收入的学生、研究生,家庭居住地和学校不在同一城市时,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的学生(小学生凭书面证明),每年可享受四次家庭至院校(实习地点)之间的半价硬座客票、加快票和空调票(以下简称学生票)。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毕业生凭学校书面证明可买一次学生票。华侨学生和港澳台学生按照上述规定同样办理。发售学生票时应以近径路或换乘次数少的列车发售。下列情况不能发售学生票:1.学校所在地有学生父或母其中一方时;2.学生因休学、复学、转学、退学时;3.学生往返于学校与实习地点时。”
不可否认的是铁道部的这条规定有些陈旧,第二十条中最为重要的条件就是“凭附有加盖院校公章的减价优待证”,而这并不是意味着学生证要是本本式的,而这条件本身只是强调学校的证明。“吉林大学学生证”为“磁卡式”,磁卡背后有“火车票学生优惠卡”,并且有“铁道部、教育部监制”字样,内设磁条可以表明使用次数,尽管这里面没有也无法加盖院校公章,已经获得了铁道部的认可,是合乎规定的,也是合法的。那么,南京火车站以学生票是“磁卡式”而不是“本本式”为由拒绝为“吉林大学学生证”发售学生票完全是不能站得住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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