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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公益诉讼成绩网站(2020全国公益诉讼案件)

2023-05-12 12:55:58常见问题

2020全国公益诉讼案件

目前已经成功追回约19亿元资金。这是因为有关部门经过长期的调查和追踪,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同时采取了有效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追诉和扣押财产。在追回资金的过程中,还产生了重要的法律和政策意义,对于打击腐败和维护社会公正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接下来,全社会还需继续加强监督和反腐斗争,让腐败分子无所遁形,彻底铲除腐败现象,保障国家利益和人民福祉。

2020年公益诉讼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对《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进行了修订。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中,增加了“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领域,并针对该领域案件特点,在诉前公告的基础上,增加了征询英雄烈士等的近亲属意见的诉前履职方式。

此次修订经2020年12月23日最高法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检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58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解释》稿全文于2020年12月29日正式公布,修订后的条款于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

记者了解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条文在英雄烈士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基础上,采用增加“等的”二字的方式,适当扩大了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对象范围,包括了为了人民利益英勇斗争而牺牲,堪为楷模的人,以及在保卫国家和国家建设中作出巨大贡献、建立卓越功勋,已经故去的人。该规定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英雄烈士精神,培养全社会的爱国主义精神,增强民族凝聚力,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最高检第八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民法典相关规定没有直接涉及公益诉讼检察制度,但英烈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仅有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法依据。在民法典规定的基础上,扩大英烈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范围,符合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部署要求。

此外,此次修订的内容还包括把民法典作为制定《解释》的依据;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的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审理适用人民陪审制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调整等。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4次会议、2018年2月1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2020年12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

2020全国公益诉讼案件查询

可以

12368是全国法院的统一诉讼服务热线电话,是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全国法院系统通用的司法信息公益服务号码。

12368是最高人民法院为便利于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参与诉讼而开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正常上班时间拨打12368,可以查询案件立案受理情况、合议庭组成的人员、开庭时间、案件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信息。

全国十大公益诉讼案件

⒈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与被告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过程中,人民检察院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⒉人民检察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意见所依据的事实,以及履行诉前程序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全国公益诉讼案件数量

公益诉讼的目的: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保障行政法治正常运行,倒逼法治政府建设提速,使行政诉讼制度结构更加合理。

公益诉讼的意义:

  1、公益诉讼制度将保障人民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切实成为国家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法享有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之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不可动摇的政治原则。

  2、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形式,为人民主权的行使提供了新途径。

  3、公益实施公益诉讼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基础,它能极大地促进实现法治。

  4、诉讼制度使人民管理国家事务得到了司法保障。

  公益诉讼意义在于运用司法手段来保护国家利益和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规范一切组织和个人的行为,促进法治社会、法治国家的建立。

2017十大公益诉讼

1.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2.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3.公民参加旁听,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主动申报有否携带违禁物品接受安全检查。

4.依法公开审理案件,中国各新闻媒体的新闻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记录、录音、录象、摄影、转播庭审实况。外国记者的旁听按照我国有关外事管理规定办理。

5.旁听人员应自觉遵守以下法庭纪律:

  (1) 不得擅自录音、录像、摄影、记录。

  (2) 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 不得发言、提问。

  (4) 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5) 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必须关闭移动电话、寻呼机等通讯器材的报警音。对于违反法庭纪律的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0条之规定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者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1年公益诉讼

由国家广电总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导,北京市委宣传部、北京市广播电视局主办的第三届北京国际公益广告大会将于12月8日如期举行。

北京国际公益广告大会首次设立“大师盛宴”粤港澳分会场,邀请世界各地的广告媒体人走进大会现场,以视频连线方式与北京主会场联动,呈现国际化的场景,格外引人注目。

2020年公益诉讼办案数量

公开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引发社会关注的主要原因 是更加体现了我国的司法公正 ,没有效 防止了法官的以权谋私 ,整个过程公开 公正 公平。:

2019年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危害程度及造成损失的具体数额。

公益诉讼典型案例评选活动

3月11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诉国内某知名短视频公司(下称“某公司”)侵犯儿童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经杭州互联网法院出具调解书后结案。此前,检察机关就该案提出了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诉求,某公司均无异议,目前已针对存在问题全面开展整改。

据悉,该案系民法典实施及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检察机关针对“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全国第一案。

谁动了儿童个人信息的“奶酪”

近年来,在“眼球经济”“流量为王”的互联网经济背景下,未成年人特别是儿童因其年龄小、阅历浅、自我保护意识较弱,相关个人信息易泄露,受到网络骚扰、网络欺诈等侵害的案件时有发生。对此,浙江省检察院从2020年1月以来,根据最高检部署,组织开展未成年人网络保护专项监督工作,全面梳理各地上报的涉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565件,其中与未成年人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的案件占比较高。同时,检察机关发现相关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存在疏于保护或违法获取使用未成年人个人信息问题,未充分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该案便是其中的典型案例。近年来杭州市余杭区发生的几起相关违法犯罪案件反映,某公司在开发运营该公司APP的过程中,未以显著、清晰的方式告知并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允许注册儿童账户,并收集、存储儿童个人信息。在未再次征得儿童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的情况下,向具有相关浏览喜好的用户直接推送含有儿童个人信息的短视频,同时也没有采取技术手段对儿童信息进行专门保护。

“这些行为对不特定儿童人身安全、生活安宁等造成潜在风险,甚至若干儿童个人信息被不法分子利用后,产生了损害后果。”办案检察官说。

民事公益诉讼强化 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

在最高检直接指导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成立由省、市、区三级检察机关未检干警组成的专案组。专案组全面梳理分析某公司APP存在问题,走访网信部门、公安机关、法院、互联网法律专家和技术专家。“在充分征求、吸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决定以此案作为突破口,积极稳妥开展民事公益诉讼,以典型个案的办理,推动网络运营商、互联网企业完善行业规则,承担好社会责任,切实加强对儿童个人信息的网络保护。”办案检察官说。

根据互联网法院管辖规则,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指定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此案,经诉前公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实施利用该公司APP侵害儿童个人信息的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并将款项交至相关儿童保护公益组织,专门用于儿童个人信息保护公益事项。

2020公益诉讼案件结构

 2021年民事诉讼法有12种变动

 01.新增2021年民事诉讼法有几种变动: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8年4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7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7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

  02.修订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03.删除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严格依法适用指令再审和发回重审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