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森林消防成绩公示查询(2021年江西省森林防火通知)
2021年江西省森林防火通知
(一)野外火源管理难度大。
有部分农户居住在林边或林中,日常生产生活都要经过林区,乱丢烟头火种、小孩玩火等现象很难从根本上禁止,林区道路多,无法对进入林区人员进行有效的监管,野外火源管理不到位,管理野外火源的人员少,林业站人员少、部分护林员巡山不认真,履职不到位;处罚力度不够,对违规野外用火没有进行处理。
(二)林区隐患大。
焚烧的方式处理农作物秸秆和杂草,稍有不慎就会引发森林火灾。
近年来通电、移动通讯等设施建设的增多,经过林区的电力线路及设备增多,存在较大的森林火灾隐患。
坟墓多,传统祭祀方式目前还无法彻底改变,上坟烧纸、放鞭炮等现象屡禁不止,是严重的森林火灾隐患。
(三)扑救森林火灾比较困难。
山高坡陡、复杂地形,有一部分林区不通公路,没有可用于灭火的水源,人工扑救森林火灾难度大,缺乏远距离灭火的手段、装备,也无法采购到远距离灭火装备。
(四)部分乡镇对森林防火工作不够重视。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也有存在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宣传不到位等问题。
建议:
(一)建议增加对森林防火工作的投入。
(二)强化责任制落实。认真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将任务、责任落实到山头、人头,确保“山有人管,林有人护,责有人担”,对责任不落实、火情隐瞒不报、整改措施不到位等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减少违规野外用火。
(四)强化野外火源管理。全面开展隐患排查,限期要求整改存在的问题,加大违规野外用火查处力度,做到见烟就管,见火就查,违章就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每年江西省森林防火宣传月是哪个月
待遇可以,前景看好。森林消防待遇参照市级消防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员标准(工资4300+、保险、伙食费、被装费),根据工作岗位和实际表现发放岗位补贴和绩效,由市级财政保障。
按照规定缴纳“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轮休调休参照政府专职消防员现行标准执行,享受法定婚假、陪产假,一年后享受年休假制度。
2021年江西省森林防火通知公告
每年10月为本省的消防宣传月
江西省森林防火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规范“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实现“山有人管、林有人护、火有人防、责有人担”的总体要求,更好保障我区森林资源安全,优化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护林员是由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选聘、管理、考核,从事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
第三条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全区生态护林员队伍的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 生态护林员聘用
第四条 选聘原则
生态护林员选聘工作必须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上岗前统一培训,统一管理,原则上一年一聘,登记造册,并签订管护合同。
坚持自愿公正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在自愿报名的基础上按程序公开、公平、公正、择优选拔聘用。
坚持统一管理的原则。生态护林员由各镇(乡、街道)村民委员会统一管理,从就近方便、节约成本考虑,不得跨越各镇(乡、街道)聘用,原则上在本村范围内开展管护活动。
第五条 选聘条件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态护林员选聘范围一定要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产生。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林业,热心森林资源管理工作,政治素质良好,遵纪守法,服从领导,听从指挥,没有违法乱纪行为。
(三)有敬业精神,为人正直,责任心强,能秉公办事,服从组织管理。了解林政管理、护林防火、森林采伐、森林病虫害防治、野生动植物保护等方面的业务知识。
(四)能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村民思想工作,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调动村民爱林、护林积极性。
(五)有较好的口语表达能力,年龄一般在18-60周岁的公民。身体健康,工作表现突出的年龄可放宽到65周岁。
(六)具有工作必需的交通工具及通讯工具。
(七)生态护林员选聘后,必须按要求履行管护职责。
第六条 区林业局负责指导镇(乡、街道)对生态护林员的选聘、培训、监督、考核,建立健全护林员管理档案。生态护林员聘用坚持“自愿、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居委会(国有分场)进行会议研究后公示,报镇(乡、街道)审批同意后聘用,并及时和镇(乡、街道)政府签订管护合同,做到“县建、乡聘、村管”的原则。
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后,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名单和管护范围在相关行政村的醒目位置张榜公示,公示七天。
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原则上人均管护山林面积不能低于500亩,不跨行政村。
第九条 对履职不到位不宜继续聘用的生态护林员,镇(乡、街道)政府有权予以解聘,并重新选聘。
第三章 生态护林员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对管护区森林资源进行巡护,每月巡护次数不少于15天(次),做好巡护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乱征滥占林地、乱砍滥伐林木、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等破坏森林资源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
第十二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火灾,及时上报,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扑救。
第十三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危害情况要及时上报。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立木枯死、水土流失、塌方等灾害情况要及时上报。
第十四条 对管护区内发生的破坏林业宣传牌、标志牌、界桩、界碑、围栏等管护设施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并及时上报。
第十五条 接受林业部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和管理。做好管护聘用合同规定的其他工作和临时交办任务。
第四章 生态护林员的考核
由当地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季度组织考核,实行动态管理与其签定聘用合同,聘用期为一年,经考核合格的下年可继续聘用,不合格的按照合同约定解聘。
第二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护林员资格:
1.有违法犯罪行为的; 2.未能履行护林员职责,致使林木、林地受到破坏的; 3.经查实属监守自盗的; 4.身体条件不能适应护林工作或长期离岗外出经商、打工等不能正常履行护林员职责的; 5.发生火灾、严重病虫害、林木盗伐或滥伐等情况,故意隐瞒事实不报的。
江西省森林防火处罚条例
一个。
安徽派驻一个大队作为该省的森林消防应急分队。
森林消防队伍目前在全国有9个省级的建制总队,分别是:黑龙江森林消防总队,吉林森林消防总队,新疆森林消防总队,内蒙古森林消防总队,甘肃森林消防总队,西藏森林消防总队,福建森林消防总队,云南森林消防总队,四川森林消防总队。
另外,森林消防局机动支队每年会在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派驻一个大队作为该省的森林消防应急分队;每年上半年(或根据火险形势延长)森林消防队伍会在山西(五台山)、陕西(秦岭和黄陵)、河北(塞罕坝)和重庆市派出驻防分队,担负这些地区和周边森林防火紧要期的执勤巡护和灭火任务。
江西省森林防火预警监测信息中心
回答:
2021年11月9日是第30个全国消防日,11月是消防宣传月,主题是:落实消防责任,防范安全风险。
每年的11月9日是中国的全国消防日。在电话号码中,"119"是火灾报警电话,与11月9日数字相同,易为人们接受,于是从1992年起把这一天定为全国消防日。
江西省的森林防火宣传页
(2022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实施林长制,保护发展林业资源,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林长制,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林长制,是指在明确的区域内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由其对区域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予以统筹指导、监督协调的制度。
本条例所称林业资源,包括森林、林木、林地、野生动植物、湿地、草地等有关资源。
第三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生态优先、保护为主、绿色发展、生态惠民、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林长负责、部门协同、源头治理、全域覆盖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实施林长制应当推动下列工作:
(一)加强林业资源、重要生态区域和生态脆弱区域保护,健全森林、湿地等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维护生物多样性;
(二)加强林业资源生态修复,科学推进国土绿化,提高森林质量,提升固碳增汇能力;
(三)落实森林防火和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制,提升林业灾害综合防控能力;
(四)扶持发展林业产业,壮大林业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绿色富民经济;
(五)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和国有林场改革,鼓励林农以入股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促进林农增收;
(六)其他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工作。
第五条 本省全面实施林长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设立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林长和副林长。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由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总林长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由同级总林长会议根据总林长提名确定。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副林长由县(市、区)总林长会议根据总林长提名确定。
总林长会议由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林长制责任单位负责人等组成,由总林长或者副总林长组织召开。林长制责任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第六条 本省实行林长责任区负责制。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责任区为本行政区域。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责任区由同级总林长会议确定。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副林长责任区由县(市、区)总林长会议确定。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对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乡镇(街道)、村(社区)副林长对同级林长负责。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和乡镇(街道)林长按照责任区划分,对上一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负责。村(社区)林长按照责任区划分,对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负责。
第七条 省、设区的市总林长、副总林长负责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对责任区内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开展巡林工作,组织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省、设区的市林长负责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领导本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督促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推动林业改革、林业发展规划实施,组织完成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任务;
(二)对责任区内林长制工作实施总督导,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内林长制实施和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三)统筹推进以监管员、护林员为主体的林业资源源头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林业资源网格化、数字化管理;
(四)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县(市、区)林长督促指导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推动落实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目标、任务,开展巡林工作,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点和难点问题。
第九条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做好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相关工作,督促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
(二)开展巡林工作,督促指导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履行职责;
(三)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指导经营主体发展林业生产;
(四)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巡林工作,及时发现并制止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并向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或者相关部门报告;
(二)及时上报森林火灾、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等情况,协助做好森林防火等林业防灾减灾工作;
(三)督促指导林权权利人履行管护主体责任;
(四)开展林业法律法规宣传;
(五)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应当定期开展巡林工作,巡查责任区内的林业资源保护发展情况。重点巡查下列事项:
(一)下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履职情况;
(二)总林长会议、林长会议布置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重大涉林问题整改情况;
(四)开展国土绿化、森林质量提升以及其他重点区域森林生态保护修复情况;
(五)推进林业改革、发展林业产业情况;
(六)其他涉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工作。
省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年巡林不少于一次,设区的市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半年巡林不少于一次,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每季度巡林不少于一次。
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和村(社区)林长、副林长按照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的安排开展巡林工作。
第十二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或者副总林长每年应当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总林长会议,研究解决林长制实施以及林业资源保护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本级相关部门和下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级总林长会议。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林长可以组织责任区内的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和相关林长制责任单位负责人召开林长会议,协调解决责任区林业资源保护发展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各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在履行职责时,应当统筹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保护,不得损害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林业主管部门设立林长制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林长制办事机构承担林长制实施的日常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林长制相关制度,制定、实施林长制工作计划;
(二)承担林长制相关会议、调度督导、宣传培训、信息公开等工作;
(三)督促落实总林长会议、林长会议布置的工作;
(四)承担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巡林的相关具体工作,向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提供责任区林业资源清单、问题清单、工作提示单以及其他巡林资料,及时将巡林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移交相关单位处理;
(五)推动林长制工作数字化建设;
(六)完成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承担林长制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第十五条 林长制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开展巡林工作,加强与林长制办事机构的工作对接,向林长制办事机构提供涉及林业资源方面的调查监测、案件查处、生态红线保护、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森林火灾灾害调查等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履职尽责。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责任单位联动执法机制,加强执法协作,依法查处破坏林业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七条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安排监管员和护林员,落实林长责任区林业资源网格化管理责任。
监管员、护林员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林业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同时向所在责任区内的乡镇(街道)林长、副林长或者村(社区)林长、副林长报告。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数字化建设,为各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提供实时信息服务。
第十九条 林长制办事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开同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接受社会监督。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名单及其责任区由县级林长制办事机构向社会公开。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社区)林长、副林长责任区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公布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的姓名、职务、责任区、职责、联系方式,举报电话等内容。
村(社区)林长、副林长和监管员、护林员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长制考核指标体系,实行林业资源总量和增量相结合的绩效评价制度,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对林长制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林长、副林长未按照要求履行职责、对发现的问题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其他怠于履行职责的,上一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可以对其进行约谈。被约谈的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应当落实约谈提出的整改要求和整改措施。约谈整改情况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各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副林长或者林长制办事机构、林长制责任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公职人员,在林长制实施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毁坏公示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1年江西省森林防火通知文件
钟季伦(1996—2021),西藏自治区森林消防总队林芝市森林消防支队新闻干事。男。1996年出生,2013年入伍。2021年3月20日晚上6点多,因高原疾病经抢救无效不幸去世,年仅25岁。
陈刘飞(1988—2021),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丰台区消防救援支队大红门消防救援站特勤一班班长。男,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红石桥乡房梁村人。1988年12月出生,2021年4月16日12时许,在扑救北京市丰台区永外大红门西马厂甲14号院储能电站南区火灾中,设置移动炮阵地阻截火势、防爆降温时,身后的电站北区在毫无征兆的情况下突发剧烈爆炸,不幸壮烈牺牲,年仅33岁。2021年4月19日被应急管理部批准为烈士。
丰晨敏(1988—2021),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金山区消防救援支队金卫消防救援站副站长。男,汉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村头镇人。1988年10月出生,2007年12 月入伍,2012年4月入党,中共党员,专业技术初级,专业技术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2021年4月22日下午,在扑救上海市金山区胜瑞电子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厂房火灾中,为搜救被困人员不幸牺牲,年仅33岁。
刘洪(1981—2021),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安宁市人。1981年9月出生,2000年入伍,中共党员,一级飞行员,三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2021年5月10日10时20分许,在大理洱海取水过程中直升机突然失控坠入洱海,不幸牺牲。2021年5月12日被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为烈士。
李凯涛(1988—2021),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飞行大队一中队飞行一组飞行员。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1988年4月出生,中共党员,二级飞行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十级,专业技术一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2021年5月10日10时20分许,在大理洱海取水过程中直升机突然失控坠入洱海,不幸牺牲。2021年5月12日被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为烈士。
刘超(1985—2021),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机务大队一中队中队长、空中机械师。男,汉族,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敦化市人。1985年5月出生,2008年6月入伍,2008年入党,中共党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九级,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2021年5月10日10时20分许,在大理洱海取水过程中直升机突然失控坠入洱海,不幸牺牲。2021年5月12日被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为烈士。
孙中杰(1982—2021),森林消防局昆明航空救援支队机务大队一中队机务二组空中机械师。男,汉族,河北省邯郸市临漳县人。1982年11月出生,中共党员,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九级,专业技术三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2021年5月10日10时20分许,在大理洱海取水过程中直升机突然失控坠入洱海,不幸牺牲。2021年5月12日被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为烈士。
汤彪(1989—2021),江苏省消防救援总队苏州市消防救援支队昆山市消防救援大队鹿城路消防救援站政治指导员。男,汉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固江镇瑞溪村汤家村人。1989年3月出生,2007年12月入伍,2010年6月入党,中共党员,站级正职,三级指挥员消防救援衔。2021年6月23日15时06分,在救援被困井下群众时,吸入大量有毒气体,经抢救无效不幸牺牲,年仅32岁。被应急管理部政治部批准为烈士。
李若瑀(1997—2021),黑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齐齐哈尔市消防救援支队甘南县消防救援大队奋斗街消防救援站学员。男,汉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1997年6月出生,2016年9月入伍,中共预备党员。2021年8月1日1时37分,在开展甘南县翰林佳苑小区一栋民用住宅楼地下室积水排涝抢险作业时,现场突发意外险情,不幸触电壮烈牺牲,年仅24岁。
郭伟(1994—2021),贵州省消防救援总队安顺市消防救援支队北二环路特勤站消防员、装备技师、潜水员。男,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人。1994年11月10日出生,2012年12月入伍,中共预备党员,二级消防士消防救援衔。2021年9月19日18时14分,在六盘水牂牁镇沉船事故搜寻落水群众过程中不幸遇险,经抢救无效,于9月20日6时40分牺牲,年仅27岁。2021年9月21日被应急管理部批准为烈士。
李卫东(1970—2021),河北省消防救援总队唐山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男,汉族,河北省秦皇岛市人。1970年11月出生,1989年3月入伍,中共党员,支队级正职,二级指挥长消防救援衔。2021年9月14日上午10时50分许,在工作岗位突发颅内蛛网膜下腔出血,9月25日19时00分,经全力抢救,医治无效,因公牺牲。
江西省森林防火重点期是几月到几
每年的十一月为江西省的森林防火消防日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全文
《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是一部关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森林火灾的扑救、灾后处置、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内容的法律法规,自 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