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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成考考试(黔西南州成人高考)

2023-05-08 13:58:40常见问题

黔西南州成人高考

黔西南州考生进入成人高考报名网站按提示输入报名信息, 信息正确提交后,考生必须将系统返回的预报名顺序号记录下来。

考生网上预报名成功后,将报名材料在规定期间内交到报考系统指定的报名站正式报名。

报名站验核考生报名资格,比如核验毕业证是否真实有效,加分证明是否准确无误。 

当核验完成后,考生进行缴费并凭收据提供自己的预报名顺序号给报名点工作人员,确认后进行电子摄像。之后咋报名表上签字确认即可完成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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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贵州省兴义市 黔西南州招生办 贵州省黔西南州招生办主要负责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普通中专学校招生和成人高校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硕士学位研究生招生考试等工作。

地址:兴义市 邮编:562400 联系电话: 0859–3222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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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可以享受五一免门票政策。2 因为国家旅游局曾经发布过《2018年星级景区和重点景区优惠政策公告》,其中明确规定五一假期,马岭河峡谷景区可以享受免门票的优惠政策。3 马岭河峡谷是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的一个国家5A级旅游景区,是一个集自然景观、体育运动、文化体验、科普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旅游度假区。景区内有万米长的栈道、10多座瀑布、原始森林等自然景观,也有苗族民俗文化、风情特色小镇等人文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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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黔灵山索道的票需要先到黔灵山景区门口的售票处或者在黔灵山官网上购买。具体步骤如下:购买黔灵山索道的票需要到景区门口售票处或者在官网购买。在景区门口的售票处可以直接购买票,而在官网购买可以提前做好规划,避免排队等待。如果通过第三方平台购票可能存在价格虚高、难以退票的风险,不建议使用。黔灵山景区的售票处接受现金、微信、支付宝、银联卡等付款方式,建议提前做好准备。购票之后,需要按照指定时间段使用,过期作废,因此需要根据自己的计划合理安排行程,避免浪费时间和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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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基本所有的职业高中都会开设高考班,高考班分两种:一种是跟正常的高考一样,一种是针对职业高中的高考,一般以省内的应用技术高校的二本及高职高专为主。至于劳动技师学院一般不开设高考班,但是自己可以报考成人高考,函授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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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青岩古镇

青岩古镇,贵州四大古镇之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郊,建于明洪武十年(1378年),原为军事要塞。古镇内设计精巧、工艺精湛的明清古建筑交错密布,寺庙、楼阁画栋雕梁、飞角重檐相间。

2、甲秀楼

甲秀楼位于市内南明河畔,占地4000多平方米,由甲秀楼、浮玉桥和翠微园组成。甲秀楼高约20米,为三层三檐攒尖顶,三楼四角为四条龙头,二楼四檐角为童子拜观音,一楼四檐角为四条龙尾。

甲秀楼始建于明万历二十六年(1598年),贵州巡抚江东之、巡按应朝卿于此驾石筑堤,拦截水流,并在鳌矶石上建楼,取名甲秀,意为人才秀,甲天下。

3、黔灵山公园

黔灵山公园是一座综合性的游览公园,位于贵阳西北角,因素有“黔南第一山”之称的黔灵山而得名。距市中心1.5公里,面积426公顷,是国内大型综合性城市公园之一。

4、红枫湖风景名胜区

红枫湖风景名胜区位于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城区以西,距市32公里。红枫湖横跨清镇市、安顺市平坝区,风景区总面积为200平方公里,水域面积达57.2平方公里,是贵州高原上最大的人工湖泊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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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养犬行为,维护犬只饲养人的合法权利,督促犬只饲养人履行相关义务,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及其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的,不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饲养人,是指饲养犬只的单位或者个人,单位包括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养犬实行以政府部门监管、基层组织参与、社会公众监督、饲养人自律的限管结合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狂犬病强制免疫相关经费按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因养犬引起的治安纠纷的调解、治安案件的受理,涉嫌刑事犯罪的立案侦查及捕杀狂犬等工作。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犬只的狂犬病强制免疫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的健康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的管理。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应当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城市养犬管理工作,开展依法、文明养犬宣传教育活动。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村(居)民代表会议以及业主代表会议,就本居住地区有关养犬管理事项依法制定公约或者规约,并组织监督实施。

  第七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卫生防疫的宣传教育,引导饲养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第八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依法、文明饲养犬只,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依法划定禁止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划定的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0天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重大节假日或者举办重大活动期间划定区域临时禁止犬只进入,划定的临时禁止区域应当提前3天公布。

  单位和个人可以决定其管理场所是否允许携带犬只进入,决定禁止犬只进入其管理场所的,应当设置明显的禁入标识。

  禁止在医院和学校饲养犬只。

  第十条 饲养大型犬只应当在固定场所圈养或者拴养。禁止饲养烈性犬只。

  大型犬只、烈性犬只的具体品种和体高、体长标准,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携带犬只到所在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点进行狂犬病的强制免疫,领取免疫证明和免疫标识。

  第十二条 犬只饲养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犬只进入机关、学校、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候车室、社区公共健身场所及儿童场所等公共场所;

  (二)不得携犬只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携犬只乘坐小型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汽车驾驶人和同车乘车人同意;

  (三)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坐电梯的高峰时间;

  (四)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五)饲养犬只干扰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饲养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六)犬只外出排泄的,携犬人应当立即清除犬只排泄物;

  (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村(居)民委员会以及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禁止携犬只乘坐电梯的具体时间。

  第十三条 犬只饲养人不得虐待、遗弃所养犬只;犬只死亡的,应当依照规定作无害化处理。

  第十四条 残疾人携带导盲犬、扶助犬出入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电梯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公共场所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无障碍服务。

  第十五条 犬只伤害他人的,饲养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

  对伤人的犬只,饲养人应当立即将犬只进行隔离观察,有临床可疑症状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县级畜牧兽医部门,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鼓励饲养人投保动物责任保险。

  第十六条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对被处罚的饲养人建立档案,加强教育,并依法与其他部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服务中心抓捕的流浪犬只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鼓励公民领养健康的流浪犬只。

  第十八条 从事犬类销售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销售犬只应当到指定的场所。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本地区犬只销售场所,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鼓励与养犬管理相关的行业协会、动物医院、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个体志愿者参与犬只管理活动,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并协助开展流浪犬只的收容、处理等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养犬行为进行批评、劝阻、举报。

  第二十条 饲养人违反本规定,饲养烈性犬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饲养人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烈性犬只。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发现龄满三个月以上的犬只未进行狂犬病强制免疫的,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饲养人承担,并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单位饲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饲养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没有立即将被犬只伤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全部医疗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责令饲养人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可以对单位饲养人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饲养人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犬只影响他人生活、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向公安、城管等部门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有权依法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各部门接到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后应当予以受理,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依法及时处理;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应当及时移送具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

  第二十六条 负有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发现的问题或者接到的投诉、报案、举报或者控告,不依法处理或者相互推诿的;

  (二)具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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