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司法考试多长(清朝司法考试多长时间一次)
清朝司法考试多长时间一次
1.宪法改革
立宪文件:《钦定宪法大纲》是清政府制定的立宪文件;《十九条信条》全称《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被动制定的宪法性文件。宪政实施机构:主要表现在中央政府金融机构和地方咨询局。
2.法律体制改革
清末的政治改革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清末制定并实施的,清末制定并颁布但未实施的,仅在草案阶段被推翻并出台的。
《改造罪犯法律《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政治改革过程中实施的一部过渡性刑法。《大清新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特殊刑法。这个法律是制定和出版的,但在清政府统治时期没有实施。
法律内战改革。《大清民律草案》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的民法典草案,但只停留在草案阶段,并未实施;它采用的是德国的法典体系,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其中总则、债和物权是在日本松冈大法官的帮助下起草的。
此外,还有《大清商律草案》、诉讼法律和法院设立法。
3.司法系统的变化。一方面是被动的改变,主要表现在领事裁判权制度和领事裁判权下建立的各种司法制度背叛了中国的司法主权。另一方面是清末清政府发起的司法改革,如将刑部改为法务部,负责全国的司法行政事务;建立了相对独立的法院体系,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并设立了地方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和初级法院。这一制度奠定了民国司法制度的基础。
清代司法
背景:可以从以下几点去看:第一,清朝统治者内政外交陷入极大的困境之中。
外敌侵略,国内的反抗。不改不足以挽救危局。第二,新思想的传入,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宣传的深入,变法图强已经深入人心,变为一种极大的社会要求。第三,专制的、封建的司法制度无法继续延续下去。内容:修律立法,设置近代司法机构,转变法治理念等清朝的司法制度
一、古代司法的特点
(一)君主享有最高司法权
皇帝是古代最高的权力享有者,其身份的合法性不言自明。在人人认可其至高无上地位的情况下,皇帝自然是普天之下的最高主宰,他集立法、司法、行政权于一身,他是最高的思想权威、政治权威。最终的司法裁判权是其身份地位的重要体现,一方面,利于实现君主对国家的控制,另一方面,也利于实现司法的相对统一。
(二)司法与行政的界限模糊
司法活动需要专门的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去参与,这也是司法职业化、专门化的需要。中国古代很早就产生了司法机关与并有相关的司法人员,如秦朝的“廷尉”。可以说,专门机关和专职人员应该是司法功能完善的重要体现,但从中国古代的实际情况来看却不是这样的,司法与行政的界限并不十分明显,尤其是在地方上。
(三)重实体、轻程序与轻证据、重口供
有人认为中国古代的司法模式就是韦伯所总结的“卡迪司法”,即所谓的实质非理性。不可否认古代司法有一定的程序,但相较而言,对实体的追求,远远超过了对程序的追求,所谓程序不过是实现实体的公正的手段而已。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基本否了程序自身所体现的价值,“纯粹程序正义”的观念更是无法想象。这种司法现象,在某种程度上也印证了中国文化的精神,即务实主义精神。
(四)刑事与民事的有限分离
先秦时代,司法中有“狱”、“讼”,“狱”主要关乎刑事审判,而“讼”主要关乎民事审判,体现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初步分离。但是,从司法制度的整体来讲,民事与刑事的分离并不十分明显。比如,审判的具体机构是同一的,审判人员也是同一的,审判方式、甚至处罚方式也有的部分一致性。今天,我们有公、私法的观念,其适用法律的条件,司法审判的方式,证据规则的适用,责任承担的方式等等都有很大的区别,而古代社会的这种区分是不明显的。比如,在古代,欠债不还是可能挨板子的,这样的惩罚显然是刑事的。
(五)司法官依法断罪及其责任
中国古代重视结果公正的思想,也部分放宽了司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为了实质的公正,可以能动司法,以协调好天理、国法与人情的关系。但是,就绝大多数的案件来讲,是不需要过多的自由裁量的,法律基本上有明确的规定,此种情形之下,依法断罪就成为司法官的基本职责。为了实现司法权的统一和皇权的至上性,必然要限制司法官吏的权限,普通的司法官吏只能援法断罪。枉法徇私、枉法循情的种种违法行为必然是法律所不容的,“无疵之过”、“出入人罪”就是最好法官责任的最好制度体现。
(六)儒家思想深刻影响司法观
司法观念只是社会整体法律观的部分体现。中国正统法律思想深受儒家伦理观影响,处处体现着伦理观念的影子。儒家思想发端于孔子,以“仁”为核心,以伦理等级观念为基础,形成自己的独特思想系统,这些思想武装了人们的头脑,更影响者人们的生活实践,司法理念与实践也概莫能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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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朝会审制度的发展:
除了明朝的大审制度,保留了热审制度,将 朝审进一步发展为秋审(是指每年农历秋8月中 下旬在天安门前金水桥西进行的、由军机大臣、 内阁大学士、九卿、詹事、科道等中央各部院 长官会同复审各省上报斩、绞监侯案件的审判 制度。审理结果由刑部领衙具题奏报皇帝,由 皇帝作出最后裁决。)和朝审两大会审制度。乾隆年间编修《秋审条款》,详细规定朝审、秋 审的时间、会审机关、管辖范围及处理办法等 内容,表明清朝会审制度的完备化。
二、会审制度:
对于中国人与外国侨民之间发生的争议,在调解不成时,即由中国地方官与领事官“会同审断”。1864年清政府与英、美、法三国驻上海领事协议在租界内设立会审公廨,并于1868年订立《上海洋径浜设馆会审章程》。不仅直接与外国人有关的华洋案件,外国领事有权参加会审。就是无约国侨民之间的诉讼以及外国人雇佣的中国人的诉讼,外国领事也得参与会审。会审公廨的建立是进一步破坏了中国的司法主权。
清朝经典司法案例
全国高级司法机关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是雍正废除的
清朝时期司法机关叫什么
明朝时期,若是发生了重大疑案等一般都交由刑部、大理寺以及都察院这三个司法机关共同合作审查,这就是三司会审的由来。而这三部司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刑部尚书、大理寺卿以及左都御史等领导部门官员一起审理,而下最终裁决的权利则是交给了皇帝。
刑部
三个司法部门中,刑部身为六部之一,其主要负责法律跟判刑,还有关押罪犯,而刑部最高职权的官职是刑部尚书,下面还分有全国各地的刑部分部,如两广、两湖、、江西、陕西、山东、福建、河南、山西、四川、浙江以及贵州跟云南等省份都设有清吏司共13个人。
而江西的官员工作主要是管理江西之内的刑名工作,另外需管燕山地区的士兵跟庐州、六安的刑罚监狱工作等。而湖南方面则负责湖南跟湖北两个省份的刑事工作,还要兼职右军都督府,在京留守右卫等九卫及渤海千户所。另外在陕西方面,那里的官员需要负责管理陕西和甘肃等城池的刑事工作,以及负责后军都督府的日常需求,总之各司其职,分工明确。
除了刑部之外,吏部主要是属于管理文职官员的机关单位,其主要负责定籍终制之法。吏部还设有4个司法部门分别是考功部、清吏部、验封部、稽勋司。首先验封部门主要负责封爵、世职、恩荫、难荫、赐封跟捐封等事务。稽勋部门专门管文职官员守制、终养、办理官员之出继、入籍、复名复姓等事。
接下来还有户部,其主要工作是管理疆土、田地、户籍、赋税、工作和一切财政事务。内部还按个地方设立有分部司职,明朝有十三个地方司职,分别为、山西、河南、广西、山东、、陕西、湖南、广东以及四川到福建和云南跟贵州等。
另外还设有江南司,总共十个四司法部门,而且各个司法的官员平时除了管理自己省份的粮财之外,还要身兼多职,负责一些衙门的大小政务,其工作内容比较杂。该部门到了清朝时期,又分别创有专门管理八旗事务的八旗工资处等。比如户部有一个专门管理制钱币的钱法堂跟宝泉部门,其负责管户部三库,以及看管仓储跟漕务仓场等等。
大理寺
三司会审之第二部门,大理寺。其主要负责人是大理寺卿,此乃明朝三大司法法官之一。换句话讲就好比我们现代最高法院部门,属于国内最高上诉司法部门。所以其能够跟督察院、刑部一起形成明朝最重要的大三司法机关。大理寺卿也被册封为九卿之一,其余还分四个小寺各设有4个卿官,但是其职权都比较低。在我国的秦汉也有大理寺不过那时叫做廷尉,北齐其实才改名叫大理寺,到了晚晴又改叫大理院,大清亡国后,民国初期,北洋的军阀政府于是继续沿用此名,并且把大理寺定为当时的最高审判司法机关。
明朝除了有大理寺之外,还分别设有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鸿胪寺。各部门各司其职,负责的事务跟权力也不同。首先,太常寺属于封建社会中掌管礼乐的最高行政机关,秦朝叫做奉常,汉朝以后正式叫做太常寺。而太常礼乐官们管宗庙礼仪,至北齐时期也称为太常寺,清朝晚期逐被废除。
光禄寺,设有光禄寺卿当负责人,其该部门负责管祭祀、朝会、宴请等。另外光禄少卿、丞、主簿等官职。太仆寺是中国古代朝廷的中央机构之一,从秦朝到汉代的九卿大臣里面都设有太仆,属于负责管理车马之官职。到了明朝,改为管理牧马之政令,隶属兵部。而清朝也一直沿用该制度,当时清朝皇帝出外巡查,扈从车马杂物皆为总管。另外还设有少卿跟员外郎等官。随着大清亡后,该机构才被民国关闭。
鸿胪寺,主要负责接待外来使者、外国宾客等。秦朝称之为典客,汉朝时期改叫大行令,当年汉武帝执权的时候正式改名叫大鸿胪,意喻为大声赞颂,引领礼仪的意思。北齐时期,依旧采用鸿胪寺,发展到南宋、金朝、元朝的时候就暂停了设办鸿胪寺。后来朱元璋创立大明朝,就将其制度恢复,重新开建立鸿胪寺,比较当时明朝大一统,各方藩国又开始进贡,故而恢复鸿胪寺体制,该部门一直沿用到清朝末期,然后被废除。
都察院
三司会审第三部门都察院,是明朝清朝的官署名字,该部门起源是由以以往朝代御史台衍变形成,主要负责监察、弹劾和提议等。公元1382年,明朝正式把之前朝廷设立的御史台改为都察院,其中分封官职有左、右都御史,下面设立副都御史跟佥都御史。另设十三道,分别为监察御史,巡按州县,专事官吏的考察、举劾等等。
清朝地方司法是哪四级
明朝:1、地方:废行省、设三司,加强中央集权.2、中央:废丞相、权分六部(中国两千多年的皇权和相权之争就此结束).
清朝:1、清初:承袭明制,内阁、六部,议政王大臣会议,皇权受限.2、康熙:增设南书房,三足鼎立,互相制约.3、雍正:增设军机处,加强君权,内阁、南书房、议政王大臣会议名存实亡,专制达到顶峰.
明朝废除宰相,设立内阁大学士,内阁大学士并没有实权,使得国家大权集皇帝于一身.设立东厂物务机构,监视官员和人民的一举一动,整个国家,上至朝廷大员,下至黎民百姓几乎全部纳入皇帝的视野之内
八股文制度,这一人才选举制度就像是一条无形的锁链,从根本上禁固了人民尤其是文人的思想.
清朝实行文字狱制度,迫害了大量的文人和进步人士,严重阻碍了社会思想想的进步.废除议政王大臣会议,设立军机处,国家大权集于皇帝一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