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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酒店管理考试安排(南京酒店培训)

2023-04-24 12:18:28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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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人的还是儿童级的培训啊?我知道瑞金路小学对面巷子里有个汇景宾馆,楼上有个书画培训班,不过是针对小孩的哦,希望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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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去国外或者从国外回国需要检测核酸以外,全中国的许多地方都取消核酸检测,南京现在开宾馆更不会需要48小时核酸检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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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南京很多酒店都可以接亲如玄武饭店,白宫大酒店,金陵饭店,古南都酒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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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驾一般都是晚上的订单比较多,像市中心新街口一带的酒店或KTV门口订单多,很多人晚上出来放松活动都会喝点小酒,喝过之后就只能去找代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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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住相当不错

南京怡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20年,位于江苏省南京市,是一家以从事商务服务业为主的企业。

是一家公寓类酒店,适合情侣入住,室内比较整洁干,卫生环境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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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街口周围丶江东路丶江宁等比较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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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泽天大酒店有限公司是2007-07-13在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南京市秦淮区集庆路198号7-23楼。南京泽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20104663759851H,企业法人徐志辉,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南京泽天大酒店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中餐餐饮服务;住宿服务;公共浴室服务;预包装食品销售。(凭许可证经营)商务信息咨询;健身服务;会务服务;日用百货、服装、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品、日用化学品、建筑材料、装饰材料销售;房产经纪;物业管理服务;停车场管理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江苏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92369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5055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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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的旅行中,这是一家非常特殊非常特殊的酒店,人家120左右的房间,经过携程的点击,结果最后以50元的价格住进了,相当于旁边汉庭酒店200块钱的房间,房间虽然有点小,但是非常的干净,设施一应俱全,我仿佛做了一场梦一样。值得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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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生命财物安全,维护社会治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不论是国营、集体经营,还是合伙经营、个体经营、外商投资经营,不论是专营还是兼营,不论是常年经营,还是季节性经营,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开办旅馆,其房屋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规定,并且要具备必要的防盗安全设施。

第四条 申请开办旅馆,应经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如有歇业、转业、合并、迁移、改变名称等情况,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当地的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备案。

第五条 经营旅馆,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设置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指定安全保卫人员。

第六条 旅馆接待旅客住宿必须登记。登记时,应当查验旅客的身份证件,按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

接待境外旅客住宿,还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公安机关报送住宿登记表。

第七条 旅馆应当设置旅客财物保管箱、柜或者保管室、保险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工作。对旅客寄存的财物,要建立登记、领取和交接制度。

第八条 旅馆对旅客遗留的物品,应当妥为保管,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经招领3个月后无人认领的,要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拾遗物品处理。对违禁物品和可疑物品,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旅馆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分子,行迹可疑的人员和被公安机关通缉的罪犯,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不得知情不报或隐瞒包庇。

第十条 在旅馆内开办舞厅、音乐茶座等娱乐、服务场所的,除执行本办法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按照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管理。

第十一条 严禁旅客将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和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带入旅馆。

第十二条 旅馆内,严禁卖淫、嫖宿、赌博、吸毒、传播淫秽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三条 旅馆内,不得酗酒滋事、大声喧哗,影响他人休息,旅客不得私自留客住宿或者转让床位。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对旅馆治安管理的职责是,指导、监督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协助旅馆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业务知识的培训,依法惩办侵犯旅馆和旅客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分子。

公安人员到旅馆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证件,严格依法办事,要文明礼貌待人,维护旅馆的正常经营和旅客的合法权益。旅馆工作人员和旅客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办旅馆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未经登记,私自开业的,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 旅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公安机关可以酌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旅馆负责人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其所经营的旅馆已成为犯罪活动场所的,公安机关除依法追究其责任外,对该旅馆还应当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十一、十二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条款的规定,处罚有关人员;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当事人对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公安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51年8月15日公布的《城市旅栈业暂行管理规则》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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