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护理考试安排(合肥护士资格证考试电话)
合肥护士资格证考试电话
护考现场确认必须本人携带报名表、承诺书、毕业证、身份证等资料前往当地人社局进行审核。如果本人去不了可以拨打卫生局或人社局电话咨询当地政策,是否可以邮寄资料或委托他人办理。护考现场确认是取得护士资格证一个重要环节,考生尽量提前做好安排,到场确认。本人去不了,可以找人替代,但是不同地方规定有所不同,具体需要拨打当地卫生局或人社局电话进行咨询,一般咨询电话会在护考现场确认公告最下方。
2021合肥护士资格证哪里拿
一、准考证开放打印时间:自2021年6月24日上午9:00至6月27日上午9:00。请登录医院人事招聘网上报名系统自行打印,考场详细信息请见个人准考证。
二、笔试时间:2021年6月27日(周日)上午9:00—10:30,笔试地点:安徽中医药大学东区仲景楼(合肥市南一环路与梅山路交口西北角),携带证件:准考证和身份证。请各位考生合理安排时间,提前到达考点。笔试成绩当天公布,根据笔试成绩确定各岗位入围资格复审人员,请及时关注医院官网和人事招聘网上报名系统查看。
三、资格复审和技能考试时间:
资格复审时间:2021年6月28日(周一)上午7:30-8:30,复审地点:医院华佗楼二楼临床教学部,请入围资格复审人员提前备好资格复审材料:《2021年护士招聘报名表》(可在报名系统中打印);居民有效身份证、学生证以及就业推荐表的原件和复印件;英语四、六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实习单位证明或实习手册的原件和复印件,其他相关获奖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上述证件原件现场查验后返还,复印件请按上述顺序装订成册。未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取消入围技能考试资格。
技能考试: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于2021年6月28日(周一)上午在医院华佗楼二楼临床教学部集合统一安排技能考试,随身携带物品统一存放于指定储物柜。
四、面试时间待定。
五、疫情防控工作要求:
1. 请提前申请“安康码”,点击“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并授权核验个人行程。同时每日通过“点击核验”保持绿码状态。做好每日体温测量和健康监测,持续关注“安康码”及“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状态。非绿码人员需通过健康打卡、个人申诉、核酸检测等方式尽快转为绿码。
2.考生进入考点前须进行体温检测,扫码后显示的安康码和通信大数据行程码均为“绿码”,身体无异常状况者(额温低于36.8℃,腋下低于37.3℃)方可进入考点。考试期间除身份核验环节外全程佩戴口罩。
3.考生考试前14天内有过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或处在隔离和健康监测期的入境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以“国务院客户端”发布的中高风险地区为准,境内中高风险地区查看方法:微信公众号搜索关注“中国政府网”-“疫情服务”选项里点击“疫情风险等级查询”-点击上方“点击查看全国中高风险疫情地区”)。对来自市外发生本土病例设区市(直辖市为区)低风险地区的考生,需持有72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原件,体温测量正常,方可参加考试。
4. 有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接触史,近1个月内境内中高风险区域或境外旅居史的考生,考试当天“安康码”非绿码、体温异常或有其他异常症状的考生,请提前主动报告考区考试机构或考点防疫工作人员,出示72小时内县级及以上医院开具的核酸检测证明原件,作出书面承诺,经驻场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同意后,方可经专用通道进入隔离考场参加考试。
5.考前请保持良好卫生习惯与作息规律,做好个人防护,减少人员接触,根据气温变化增减衣物以预防感冒。
6.考前如出现发热、乏力、咳嗽、呼吸困难、腹泻等症状请如实报告所在地疾控部门并及时就诊,考试期间有身体不适症状的人员要立即向工作人员报告并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
7.请提前自备一次性医用口罩,考试当天至少提前一小时抵达考点,进入考场前务必要严格使用酒精消毒用品进行手部消毒,并始终保持安全距离。
8.请自觉遵守相关防疫要求和属地人员管控政策。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重点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等造成不良后果的,终止其考试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考生需请下载打印《承诺书》(见附件),认真阅读承诺书并手写签名(签名打印无效),待考试当日进入考场时交给监考人员。
2021年合肥护士资格证现场确认地点
护士资格证只能自己考,考试合格后,凭合格的成绩单找一个医疗机构(卫生站、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个体诊所)注册护士执业证书,只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都可以注册。
需要的材料可以咨询你要注册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卫生局。安徽合肥护士资格证领取时间
为了保证病人的休息,也为了避免病区内的其他病人被打扰,所以一般医院都会规定最晚探望时间。具体时间每家医院不一样,有的是19点,最晚不会超过21点。如个别病人因病情需要,需家人陪护的话,经医生护士同意,可以陪夜。
一般医院会规定医生查房时间不能探望,也就是上午,具体根据医院和科室不同而有区别。晚上没有具体规定,但为了病人的休息,不要太晚,一般9点大多数人睡了。
合肥护士资格证报名需要什么
需要重新注册。被注销执业注册的护士,如果在参加相关培训后,需要重新注册的,可向执业地卫生计生委申请重新注册。执业护士证书被吊销需要两年后再申请注册。申请再次注册的个人,须向注册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护士再次注册申请表》(原件);
2、《护士执业证书》(副本原件);
3、本地区二级以上医院健康体检证明(体检单位盖章);
4、继续教育学分证明(与原件符合,单位盖章);
5、中止注册五年以上,或按照《办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消失,重新申请注册者,还应提交注册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接受3个月培训,并经业务技术考核合格的证明。
合肥护士资格证考试电话号码
按国家规定护士证延续注册是不需要学分的,学分一般在评职称和晋升职称时用到(不过有些地方需要,甚至有些地方报名护师还要学分)。具体可以问下当地卫生局。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为贯彻国家人事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精神,于2001年开始正式实施的。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作为单位聘任相应技术职务的必要依据。考试通过后相关部门会下发护士资格证书。 证书注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护士执业注册管理,根据《护士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护士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后,方可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从事护理工作。 未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者,不得从事诊疗技术规范规定的护理活动。 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护士执业注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是护士执业注册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护士执业注册工作的具体办法,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五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教育部和卫生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 (三)通过卫生部组织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四)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六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符合下列健康标准: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 第七条 申请护士执业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申请人学历证书及专业学习中的临床实习证明; (四)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六)医疗卫生机构拟聘用的相关材料。 第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准予注册,发给《护士执业证书》;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护士执业证书》上应当注明护士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等个人信息及证书编号、注册日期和执业地点。 《护士执业证书》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九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应当自通过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之日起3年内提出;逾期提出申请的,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5年。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一条 护士申请延续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延续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出具的申请人6个月内健康体检证明。 第十二条 注册部门自受理延续注册申请之日起20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延续注册。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注册: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 (二)被处暂停执业活动处罚期限未满的。 第十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聘用的护士集体申请办理护士执业注册和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拟在医疗卫生机构执业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的;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自吊销之日起满2年的。 重新申请注册的,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材料;中断护理执业活动超过3年的,还应当提交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教学、综合医院接受3个月临床护理培训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第十六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等注册项目,应当办理变更注册。 但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或者批准的任务以及履行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的护理活动,包括经医疗卫生机构批准的进修、学术交流等除外。 第十七条 护士在其执业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地点的,应当向拟执业地注册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护士变更注册申请审核表; (二)申请人的《护士执业证书》。 注册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为其办理变更手续。 护士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变更执业地点的,收到报告的注册部门还应当向其原执业地注册部门通报。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通过护士执业注册信息系统,为护士变更注册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护士执业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注册部门办理注销执业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注册; (二)受吊销《护士执业证书》处罚; (三)护士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实施护士执业注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准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二)对符合护士执业注册条件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的。 第二十条 护士执业注册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护士执业注册,并给予警告;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在内地完成护理、助产专业学习的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人员,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可以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第二十二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护士的执业注册管理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教学医院,是指与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有承担护理临床实习任务的合同关系,并能够按照护理临床实习教学计划完成教学任务的医院。 综合医院,是指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规定,符合综合医院基本标准的医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5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