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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州成绩(2021年湘西自治州官方网站)

2023-03-31 18:59:30常见问题

2021年湘西自治州官方网站

1 目前尚未撤销县级行政区划设立市级行政区划的具体消息。2 桃源县行政区划属于湖南省常德市,而常德市目前没有官方公布要将桃源县划归为市级行政区划,因此暂时还没有相关消息。3 不过,国家近年来一直在推行城市化建设和政府机构改革,未来桃源县是否被划为市级行政区划,还需要等待官方消息和具体实施方案的确定。

湘西自治州政府网站

2022年9月20日,星期四。

为纪念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成立,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族政策,结合本州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每年9月20日自治州成立纪念日,本州行政区域内全体公民放假2天。具体放假时间由州人民政府另行通知。

  2022年9月20日是星期四,放假两天就是9月20日、21日放假。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官网

吉首市

吉首市:1. 排绸乡、丹青镇成建制合并设立丹青镇;2. 排吼乡、太平乡成建制合并设立太平镇;3. 双塘镇、社塘坡乡、乾州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乾州街道;4. 撤销寨阳乡、白岩乡、马颈坳镇,新设立马颈坳镇。

泸溪县

泸溪县:1. 白沙镇、武溪镇成建制合并设立武溪镇;2. 梁家潭乡、八什坪乡、洗溪镇成建制合并设立洗溪镇;3. 撤销永兴场乡。

凤凰县

凤凰县:1. 官庄乡、沱江镇成建制合并设立沱江镇;2. 都里乡、廖家桥镇成建制合并设立廖家桥镇;3. 茨岩乡、新场乡成建制合并设立新场镇;4. 三拱桥乡、竿子坪乡成建制合并设立竿子坪镇;5. 米良乡、柳薄乡、禾库镇成建制合并设立禾库镇;6. 木里乡、千工坪乡成建制合并设立千工坪镇;7. 落潮井乡撤乡设镇,行政区域和政府驻地不变。

古丈县

古丈县:1. 河蓬乡、双溪乡、罗依溪镇、古阳镇成建制合并设立古阳镇;2. 山枣乡、岩头寨镇成建制合并设立岩头寨镇;3. 高望界乡、高峰乡成建制合并设立高峰镇;4. 坪坝乡撤乡设镇,万龙镇更名为断龙山镇。

花垣县

花垣县:1. 团结镇、道二乡、花垣镇成建制合并设立花垣镇;2. 两河乡、民乐镇成建制合并设立民乐镇;3. 排料乡、排碧乡和董马库乡成建制合并,合并后撤乡设镇设双龙镇;4. 排吾乡、雅桥乡成建制合并,合并后撤乡设镇设石栏镇。

保靖县

保靖县:1. 撤销迁陵、毛沟、复兴、水田河、葫芦、野竹坪、比耳、清水坪、碗米坡9个镇以及阳朝、水银、涂乍、清水、大妥、夯沙6个乡;2. 新设立迁陵、毛沟、复兴、水田河、葫芦、比耳、清水坪、碗米坡、吕洞山9个镇以及阳朝、长潭河2个乡。

永顺县

永顺县:1. 勺哈乡、大坝乡、抚志乡、吊井乡、灵溪镇成建制合并设立灵溪镇;2. 回龙乡、小溪乡、长官镇成建制合并设立小溪镇;3. 同意撤销列夕乡。

龙山县

龙山县:1. 白羊乡、民安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民安街道;2. 三元乡、石羔镇成建制合并设立石羔街道;3. 湾塘乡、洗洛乡成建制合并设立洗洛镇;4. 猛必乡、水田坝乡成建制合并设立水田坝镇;5. 乌鸦乡、大安乡成建制合并设立大安乡;6. 同意兴隆街乡、新城街道成建制合并设立兴隆街道;7. 贾坝乡、召市镇成建制合并设立召市镇;8. 贾市乡、里耶镇成建制合并设立里耶镇;9. 塔泥乡、农车乡成建制合并设立农车镇;10. 同意撤销隆头镇、桶车乡、老兴乡、他砂乡,调整石牌镇、靛房镇、苗儿滩镇、桂塘镇、内溪乡的部分行政村。

设75个镇30个乡共105个乡镇,8个街道。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 辖1个县级市、7个县。自治州人民政府驻吉首市。   吉首市   古丈县(古阳镇) 龙山县(民安街道) 永顺县(灵溪镇) 凤凰县(沱江镇) 泸溪县(白沙镇)   保靖县(迁陵镇) 花垣县(花垣镇) 

2020年湘西自治州政府网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辖1个县级市、7个县。

湘西州 面积15461平方千米,人口266万人(2003年)。吉首市 面积1062平方千米,人口29万。邮政编码416000。泸溪县 面积1569平方千米,人口29万。邮政编码416100。县人民政府驻白沙镇。凤凰县 面积1751平方千米,人口37万。邮政编码416200。县人民政府驻沱江镇。花垣县 面积1111平方千米,人口27万。邮政编码416400。县人民政府驻花垣镇。保靖县 面积1746平方千米,人口27万。邮政编码416500。县人民政府驻迁陵镇。古丈县 面积1286平方千米,人口14万。邮政编码416300。县人民政府驻古阳镇。永顺县 面积3809平方千米,人口49万。邮政编码416700。县人民政府驻灵溪镇。龙山县 面积3127平方千米,人口54万。邮政编码416800。县人民政府驻民安街道。

湘西自治州政府门户网

行政区划级别相当于地区、自治州级别的市。地级市为省辖市,下分为市辖区和县、自治县,旗,自治旗,往往代管县级市,形成“市管市”。县级市定义:县级市有两大类,可以是由镇升格而来,也可以是由县改制而来。

前者面积狭小,一般为适域市,后者面积大,中国自1980年代以来,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城市化的步伐较快,大多数“市”都以撤县设市的方式建立。行政区划层级相当于县的市,称为县级市。普通的市是归属于地级市,和以前的县一样。地级比县级高一级,举个例子,张家港市和苏州市,苏州市就是地级,张家港属于苏州,是县级。县级区别:县级市通常是归地级市管辖的,地级市的市长是通常正厅级...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官网

每年的十二月十七日定为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宣传日。

以下是我整理出来的相关资料,仅供参考!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民族民间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以下简称保护规划)确定的凤凰古城、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湘西边墙,下同)以及其它应当保护的地带。

第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加强对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的监督。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批准的保护规划,全面负责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与凤凰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护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凤凰县城区景区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行使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维修和管理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吸纳符合国家规定的拨款和社会资助。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维护资金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筹集,专项用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第六条 凡在保护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的义务,遵守本条例,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州人民政府、凤凰县人民政府对保护凤凰历史文化名城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凤凰古城保护

第七条 凤凰古城分为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核心保护区、风貌协调区和区域控制区设立明显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标志。

第八条 在核心保护区范围内,除经过审批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任何新建、扩建活动。

核心保护区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翻建,必须采取保留外壳、整修内部的保护措施,保持原有的历史风貌。其建筑风格、体量、色调必须保持明清时期的布局和风貌,修旧如旧。建筑物高度必须控制在二层以下,一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三米,二层建筑檐口高度不超过五点六米,色调控制为黑、白、灰及灰褐色、原木色。

核心保护区内古建筑的所有权人或管理使用人对古建筑维修改造的,应当按照保护维修规划和要求进行施工。维修资金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申请适当补助。

风貌协调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应为木结构或小青砖墙,青瓦面坡屋顶,高度控制在二层以内,二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六米,色调、体量和建筑风格应当与核心保护区风貌相协调。

区域控制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建筑风格必须与凤凰古城风貌相协调,建筑高度控制在三层以内,三层檐口高度不超过八点五米。

第九条 核心保护区内的历史街道、巷道应保持原有的视线走廊及空间尺度,严禁拓宽或缩小,商业街巷立面应当保持历史样式。

严禁占用道路、古井、沿街沿河空地及绿化地等公共活动场所。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开门窗,严禁使用防盗门、卷帘门、铝合金门窗、水泥花板等现代建筑设施和材料。

第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建筑物或者构筑物、道路、水系和其它设施,需要进行保养、维修、改造、改建、新建的,应当根据保护规划确定的保护要求,按照保护管理等级分别由有关部门提出实施方案,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由具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十一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控制凤凰古城的商业过度开发,对古城内的经营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适时发布鼓励或者限制经营的项目目录,重点发展具有当地民族文化特色的无污染、无公害产业,合理安排古城内商品经营市场布局。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凤凰古城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保护环境,节能减排,推广应用低碳清洁能源。

第十三条 凤凰古城内应当加强垃圾站点的标准化建设,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禁止乱丢垃圾。

第十四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域应成立专职消防队,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装备器材,承担凤凰古城的消防工作。

第十五条 凤凰古城内应按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完善消防给水、消防车通道、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无法按照标准和规范设置的,由凤凰县人民政府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

公共活动场所、居住场所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六条 在凤凰古城内不得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乱写乱画乱贴、运用音响设备叫卖;禁止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禁止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

第十七条 在核心保护区内禁止除消防车、救护车以外的任何机动车辆通行,非机动车不得随意停放。

第十八条 沱江水体保护区为长潭岗至官庄河段及护城河。

严格保护沱江水体及两岸风光,保持沱江沿线的景观视线通廊,保持河水洁净和水质卫生。

在沱江水体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对水体有污染的行业;

(二)在水面上擅自从事经营活动;

(三)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固体废弃物;

(四)毒鱼、炸鱼、电鱼;

(五)兴办有污染的项目。

第十九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城市排污管网,收集城市污水,建设集中处理设施,保障正常运行。

第二十条 加强凤凰古城周边山体的保护,开展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做好护林防火、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在保护规划划定的南华山、八角楼、喜鹊坡、奇峰寺、北园等周边山体保护范围内禁止葬坟、采石、取土、伐木等破坏植被、景观的行为,未经批准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章 黄丝桥古城和南方长城保护

第二十一条 黄丝桥古城保护范围分为核心保护区和风貌协调区、建设控制地带。具体分区按照保护规划确定。

南方长城保护范围为凤凰县域内长城沿线城墙、关门、碉卡、哨台、屯堡及靖边关、亭子关等。

黄丝桥古城的保护参照本条例第二章凤凰古城保护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黄丝桥古城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南方长城沿线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的保护管理工作,建立保护管理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严禁放炮、采石及从事有损墙体保护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四条 在黄丝桥古城、南方长城保护范围内的一切建设活动须经规划、建设、文物、环保、消防、旅游等部门审核批准。

第四章 规划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凤凰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以下简称专项规划),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专项规划编制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二十六条 专项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文化名城的风貌、格局和环境,并为合理利用创造条件;应当确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总体目标、保护原则和保护内容,划定历史城区、历史文化保护区、山水保护区、历史文化村镇、文物保护单位、其他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编制、修订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八条 规划、建设、文化、文物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实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加强对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和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不符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项规划及其控制性、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筑和设施,应当按照规划的要求逐步改造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安装遮光篷、遮雨篷、太阳能、空调、空气源、阳光棚以及地上管线、计量装置等设施,应当与凤凰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相协调,并经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核准。

乱搭、乱牵、乱挂、乱晒等影响历史文化名城风貌拒不改正的,由执法局予以强制排除。

第三十条 凤凰古城内的室外噪音严格按照国家环境噪声标准执行,白天控制在55分贝以内,夜间控制在45分贝以内。需要在室外开展的公益性活动、群众性民族文化活动、社区活动,组织者应当事先向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报告。

第三十一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暴力、危险倾向的流浪乞讨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置。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放养的家禽家畜、宠物,由执法局采取强制处置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取消其经营资格:

(一)不按照指定的地点经营的;

(二)利用各种形式追客拉客宰客的;

(三)占道经营和流动经营的;

(四)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

第三十三条 凤凰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编制专项保护规划和保护方案,有计划地实施保护工程。对历史建筑及其它重点民居、吊脚楼群、古树名木实行建档、挂牌保护。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或拆除,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在凤凰古城区乱写乱画乱贴、乱丢垃圾、占道摆设摊点、乱放杂物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运用音响设备叫卖,设置与古城历史风貌不协调的广告、招牌的,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执法局处以四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存放、销售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品的,由凤凰县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十七条规定,由执法局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由执法局会同工商、海事、畜牧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的,由执法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具有保护管理职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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