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职称成绩(辽宁省职称查询电话)
辽宁省职称查询电话
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与服务,保证职称评审质量,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 40 号)和国家《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及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48号)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是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主要方式,指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的评议和认定。职称评审结果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与本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才,以及在本省工作1年以上自由职业专业技术人才开展的职称评审工作。
第四条 职称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科学公正评价专业技术人才的职业道德、创新能力、业绩水平和实际贡献。
第五条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是本省职称评审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负责职称评审工作的规划布局、政策制定、专业设置(调整)、专家管理、组织实施、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授权备案的行业主管部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自主评审单位等职称评审服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 职称评审标准坚持体现专业技术人才职业特点的分类评审标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各职称系列的国家标准,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省各职称系列、专业的分类评审标准。各市参照制定市级标准,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制定本单位职称分类评审标准,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单位标准不得低于所属市级标准,市级标准不得低于本省标准。
第二章 职称评审委员会
第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以及用人单位等按照规定开展职称评审,应当申请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委会负责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依据评审标准和评审规则独立开展评审工作,对组建单位负责,受组建单位监督。评委会按照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组建,不得跨系列组建综合性评委会。
评委会实行代码制度。
第八条 申请组建评委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组建相应评委会的专业条件和专家力量;
(二)可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职称评审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应熟悉职称业务、了解掌握本行业人才基本特点、行业发展动态,可熟练掌握承接评审系列(专业)的评审标准、工作程序、受理流程等工作要求,周到热情提供职称评审、咨询服务等工作;
(三)能够承担或积极参加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安排部署的职称评审相关改革、标准修订、调研任务等工作。
第九条 评委会分为高级、中级、初级评委会。同一评委会的高一级评委会可以代评同系列(专业)低级别的职称。
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为评委会组建单位的主体职称系列或者专业;
(二)拟评审的职称系列或者专业在行业内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专业发展水平;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符合条件的高级职称评审专家;
(四)具有开展高级职称评审的能力。
中级、初级评委会组建条件由相应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参照制订。
第十条 实行评委会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评委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自核准备案之日起计算),有效期届满,或在有效期内因组建单位合并、职能转变、授权变更及其他重大情况变更时应重新核准备案。核准备案时,应明确评审机构、评审系列与专业、评审层级、评审人员范围、专家库评审专家名单、评审标准、评审工作程序等内容。
全省各部门(单位)、各地区申请组建高级评委会,省直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及其所属单位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核准备案;各市属部门(单位)申请组建中级、初级评委会,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企事业单位申请自主开展中级、初级评审,按照隶属关系、注册地,由相应市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
第十一条 评委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一般设主任委员1人和副主任委员1至3人,委员若干人。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高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25人,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审专家不少于11人;按照职称系列组建的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19人,按照专业组建的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不少于7人。
组建高级评委会的人数,经书面申请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同意,可以适当调整;中级评委会的人数,可按照管理权限,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予以适当调整;组建初级评委会的人数一般不予调整。
第十二条 评委会专家库评审专家管理坚持“单位推荐、社会征集、分级使用、随机抽取、严格监督”的原则。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职责负责各级专家库建设的综合管理监督工作,建立评审专家审核、备案、退出机制,实行动态管理。
各评审机构负责做好对评审专家的征集、审查、聘用、培训、调整、使用、监督、考核等日常工作。组建专家库过程中应积极吸纳高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会、企业等专家进入专家库,专家库中基层一线专家、中直单位专家、非公领域专家、青年专家应有一定比例。
评审专家应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在评审的职称系列(专业)领域具有重要影响力,能够代表本领域的技术发展水平,具备较高的评审能力、社会公信力和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评审专家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
评审专家库参照本办法第十条进行核准备案,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组成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再备案。
第三章 申报审核
第十三条 各系列(专业)职称评审一般每年开展一次,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每年发布全省职称工作安排意见,部署职称评审工作。评审机构应按照工作要求,在评审范围内公布评审标准、申报条件、评审方式、受理时间地点和提报材料等事项。
第十四条 申报职称评审的人员(以下简称申报人)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符合相应职称系列或者专业、相应级别职称评审规定的申报条件。
申报人应当为本单位在职的专业技术人才,离退休人员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违反行业法律法规受到从业限制等处罚的,在受处分或处罚期间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第十五条 申报人一般应当按照职称层级逐级申报职称评审。对于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本省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评审。
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可以合理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其能力、业绩和贡献直接申报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或直接认定相应级别职称。
对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侧重考查其实际工作业绩,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十六条 申报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客观、准确、齐全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涉密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由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脱密处理后方可用于申报。
凡是通过法定证照、书面告知承诺、政府部门内部核查或者部门间核查、网络核验等能够办理的,不得要求申报人额外提供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按照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和申报人履职情况进行严格审核,择优推荐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所在单位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相应主管部门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资格审查进行推荐。
所在单位具体负责职称部门应当如实填写申报人推荐意见,并对审核和推荐意见真实性负责。
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所在单位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以由人事代理机构、所属行业协会学会等组织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
第十八条 畅通符合申报条件人员申报渠道。对不具备评委会组建条件的系列或专业的申报人员,可进行委托评审,并明确委托方、受托方相应职责。中直单位、外省市等所属专业技术人才委托本省职称评审的,须经申报人所在单位同意,并由具有职称评审管理权限的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或相应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出具相应委托评审函后,按照本省职称评审有关要求进行申报。
本省专业技术人才需要委托评审的,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并出具委托函后,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的相关评委会代为评审。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按照申报条件,在规定时限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完整、不规范、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评审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报人逾期未补正或未按要求履行申报手续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四章 组织评审
第二十条 评委会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民主、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评审程序和评审规则,严格掌握评审标准,切实保证评审质量。参与职称评审工作的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严肃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规定,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与评审机构签署工作保密协议。评审专家、工作人员与评审工作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客观公正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评审机构发现的,应当通知其回避。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组织召开年度评审会议前,须向核准评委会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申报人员名单及审核申报材料的书面意见等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召开年度评审会议的,应在评审会议召开前3个工作日,从评委会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年度评委会,并将名单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实行自主评审的用人单位可根据核准备案的评审专家名单,自行确定评审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审会议由主任委员或者副主任委员主持,出席评审会议的专家人数应当不少于职称评审委员会人数的2/3。正高级评委会的评审专家须为具有本专业正高级职称的专家;副高级、中级评委会评审专家须为具有本专业本层级别及以上职称的专家,其中具备本专业上一层级职称的评审专家比例一般不低于1/2;初级评委会评审专家应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职称,其中具备本专业高级职称的评审专家比例不低于1/2。
评审机构应根据参与申报人的数量、专业分布,在评委会下设置若干评议组,每个评议组评审专家不少于3人,负责对申报人提出评议意见;也可以不设评议组,由评委会3名以上评审专家按照分工,提出评议意见。评议组或者分工负责评议的专家在评审会议上介绍评议情况,作为评委会评议表决的参考。
第二十三条 评委会可采用审阅材料、考核认定、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实践操作、业绩成果展示等多种评价方式,按照评审标准,针对专业技术人才的行业特点,对申报人进行定量和定性评价,提出书面评议意见,作为评议表决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委会根据评议组或评审专家初审意见,集中讨论、评议,并结合申报人所在单位推荐意见进行综合评价,通过无记名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评审专家总数的2/3及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不得委托他人投票或者补充投票,严禁多轮投票。投票结束后,主任委员或主持评审会议的副主任委员宣布投票结果。出席会议的全体评审专家签字确认评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评审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及时将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情况按管辖权报送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通过人员的申报材料(信息)和评审机构的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质量、通过率等进行核验,对不符合相应规定和程序的予以纠正。
第二十六条 经相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评审结果和评审工作核验后,评审机构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对通过举报投诉等方式发现的问题线索,由评审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经查证属实影响评审结果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按照规定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备案。自主评审单位对其自主评审通过人员确认,并报核准评委会的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确认备案材料归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对涉及本人的评审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查、进行投诉。评审机构负责受理复查申请,并将复查情况答复申报人。
第二十八条 评审会议应全程记录,内容包括评审日期、会议议程、出席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发言摘要、评审对象、评审情况、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内容,由评审机构留存备查,保证评审全程可倒查可追溯。会议记录归档管理,永久保存。
第二十九条 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评审会议材料一般不得对外公布。评审专家和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内容,不得私自接收评审材料,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评审全部结束后,评审机构应及时对评审工作进行总结分析,形成报告,报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五章 评审服务
第三十条 评审机构应建立和完善职称评价服务平台,提供便捷化服务,进一步减少纸质材料,缩短办理时限,应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推广在线评审,逐步实现网上受理、网上办理、网上反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职称评审信息化管理系统,统一数据标准,规范评审结果等数据采集。
第三十一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保障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提升服务质效,逐步加快开放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尽早实现专业技术人才职称信息跨地区在线核验。积极探索实行职称评审电子证书。电子证书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凡在非本省所属单位工作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称的人员流动到本省所属单位后,用人单位可参考调入人员已取得的职称,按照岗位要求择优录用或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可按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第三十三条 根据职称评审结果聘任的专业技术人才工作岗位变动的,需要转换系列进行聘任的,用人单位可按照新岗位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岗位职数情况,择优聘任与原职称级别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申报高一级职称的人员,除有特殊规定的系列外,仍本着“干什么、评什么”的原则,经所在单位审核后,可按照新系列的要求持原职称证书直接申报。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确定的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资格与职称对应关系范围内,专业技术人才取得职业资格即可认定其具备相应系列和层级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被检查的单位、相关机构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职称评审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过质询、约谈、现场观摩、查阅资料等形式,对各级评委会及评审机构开展的评审工作进行检查、抽查、巡查,依据有关问题线索进行倒查、复查。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依法严肃查处职称评审舞弊、扰乱职称评审秩序、假冒职称评审、制作和销售假证等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评审机构应当依法执行物价、财政部门核准的经费使用标准,自觉接受监督和审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评委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或发生重大变更情况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评委会违反评审程序,不能保证评审质量,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取消评委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人存在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行为,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评审机构撤销其申报资格,取得职称的,撤销其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或推荐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或委托程序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审机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对未按要求委托评审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或者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规定,评审机构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或未按规定核验备案的,由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评审专家违反评审纪律,故意泄露专家身份或利用职称评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评审机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通报批评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评审机构工作人员及有关工作人员,利用评审工作便利打招呼、放宽条件、牵线搭桥、徇私舞弊、暗箱操作或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的,由评审机构责令不得再从事职称评审工作,进行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评审机构未认真落实职称评审工作的相关政策和规定,情节严重或导致不良影响的,或制度缺失、管理混乱、评审质量不高、社会反响较大的,视情况给予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评审工作、收回评审权,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暂行办法》(辽人发〔1999〕11号)、《辽宁省职称评审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9号)、《辽宁省职称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管理办法(试行)》(辽人社发〔2017〕10号)同时废止。
辽宁省职称网查链接
通常年底前会公布评审结果。
辽宁省职称证书查询系统
是电子版,也可以打印成纸质版。
如果你们单位有人才信息库系统,你就可以进入人才信息库,打印职称证书。
1、自从职称证书能打印以后,解决了职称证书丢失以后再进行补证的问题。
2、职称证书的真伪直接扫描二维码即可,省事省时省力。
3、方便查阅。
辽宁省职称评定咨询电话
教育系统职称评审要根据教育者的师德,业绩,责任心,教学质量等各方面的综合表现来评定。做到公平公正透明。
辽宁省职称查询系统官方网站
职称评审结果公布在当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官网上,您可以去网站上去查询。
辽宁省职称查询系统
在你证书右下角有发证机关的印章,你登陆发证机关的官方网站,可以看到查询路径,输入证号等个人信息即可查询。
辽宁省职称信息管理系统
辽宁教师职称太难了。
2021年,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自觉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遵循《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热爱学生,爱岗敬业,无私奉献,教书育人,注重身教,为人师表,以身作则。
3、熟练掌握和运用专业知识,具有高水平的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
4、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的教师资格。
5、身心健康,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三、业务条件
正高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崇高的教育理想和坚定的教育信念;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第一线,为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发挥了指导者和引路人的作用,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突出。
2、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课程体系和专业知识,专业知识功底深厚,基本功扎实,教学艺术精湛,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教育教学业绩卓著。
3、教书育人业绩卓著。认真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够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形成健全人格;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7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等5年以上,工作中能够准确把握教学和学生成长规律,及时了解教研动态和学生思想状态,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尊重学生差异,既注重学生群体成长,又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4、教学业务精湛。课堂教学能够驾驭自如,有创新点或新颖性,形成独到的教学风格,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认可;课堂教学效果突出,保持高质量完成课堂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教研能力突出。具有主持和指导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教育思想、课程改革、教学方法等方面取得创造性成果,并广泛运用于教学实践,在实施素质教育中,发挥示范和引领作用。
6、示范引领作用显著。在本专业教学领域中能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在指导、培养高级、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做出突出贡献,在本业务领域享有较高的声誉,是同行公认的教育教学专家。
(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3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2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以下条件中2项:
1、在省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期刊发表本专业论文3篇以上(其中国家级期刊1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或公开出版本专业教育教学专著1部或与他人合著1部(内容应占全著大部分)。
2、具有主持、指导和引领一定区域或本学科领域内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和水平。承担市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2次以上,并获得较好效果;或在市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奖赛中获一等奖;获省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3、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等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2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2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2次。
4、积极开展教育理论、教育思想和课程改革、教材编写、教学方法等方面的纵深研究与总结创新,取得创造性成果,编写的乡土教材、选修教材、教学参考书、教师培训教材和课件等在市级以上范围内推广使用或正式出版。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1、一般应具有所从事专业大学本科及其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2、未满45周岁的县(市、区)级(含县、市、区)以上的教师,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2个模块的考试。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5%以上。
4、出色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80%。
5、任高级教师期间,必须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之一;
乡镇以下教师必须获得市级及以上模范教师、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优秀班主任、师德先进个人等政府奖励或荣誉称号之一。
高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能有效进行思想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比较出色地完成班主任、辅导员等工作任务,教书育人成果比较突出。
2、对所教学科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显著,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
3、教书育人业绩显著。认真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引导学生养成良好行为习惯,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5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等3年以上,引导形成良好班风,及时了解教研动态和学生思想状态,尊重并关注学生差异,帮助学生正确分析、认识成长过程中的问题,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
4、教学业务精通。能够自如驾驭课堂教学并形成一定的教学特色,得到学生普遍认可;课堂教学效果突出,能够良好完成课堂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普遍高于教育质量要求。
5、教研能力较强。具有指导与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在课程改革、教学方法改进等方面取得显著的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比较突出的成绩。
6、指导培养教师成效明显。能发挥教育教学带头人的作用,在指导、培养一级、二级、三级教师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取得了明显成效。
(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3项,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15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其中2项:
1、在省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2、能独立完成或指导县(市、区)级以上教学研究工作。承担县(市、区)级及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或观摩教学课1次,并获得较好效果;或在县(市、区)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将赛中获一等奖1次;或获市级及以上优秀教学成果奖1次。
3、积极参加各级教育学会、教研、科研部门组织的教研、科研活动。获得奖励为:省级三等奖及以上1次;或市级二等奖及以上1次;或县级及以上一等奖1次。
4、在教育理论、课程改革、教材编写、教学方法等方面准确把握研究方向并取得显著成果;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能够指导、组织和执行教学实践、选修课程开设和校本课程开发并取得突出成绩。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学士学位、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考核合格;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原则上要有1年以上的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
2、未满45周岁的县(市、区)级(含县、市、区)以上的教师,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2个模块的考试。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4、超额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一级教师;(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1、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学生的思想实;2、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3、教书育人业绩突出;4、教学成绩优良;5、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6、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4、超额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80%。
一级教师
(一)教育教学工作能力条件
1、具有较强的教育学生的能力,能根据学生的思想实际和年龄特征,进行思想道德教育,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辅导员工作经验,并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2、比较扎实地掌握所教学科的基本理论和专业知识,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教学原则和教学方法,教学经验比较丰富,专业知识技能较强,能结合教学开展课外实践活动,开发学生的智力和能力,教学效果好。
3、教书育人业绩突出。认真履行全员育人职责,能结合所教学科特点,将德育教育融入课堂教学,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从事教学工作以来累计担任班主任、辅导员3年以上,或担任教研组长或学年组长等2年以上,能够与学生和学生家长进行有效交流,了解学生思想状态,关注每个学生的全面发展,在班级管理中引导形成良好班风。
4、教学成绩优良。能够使用现代教育技术开展教学活动,较为熟练的使用教学语言和运用恰当的教学方法组织课堂教学,与学生产生良好互动和交流,课堂教学效果良好,完成课程标准规定的目标和任务,所教学科的学生水平普遍达到教育质量要求。
5、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并承担一定的教学研究任务,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积累了一定经验。
6、在指导、培养二级、三级教师提高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方面做出一定成绩。
(二)学术(科研)成果条件
任现职期间,需具备以下条件中2项,其中,在乡镇以下连续任教10年以上的农村教师可具备其中1项:
1、在市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相关专业论文1篇以上;或县(市、区)级以上学术刊物上发表与本人所从事的学科或相关专业论文2篇以上(均为独撰或第一作者)。
2、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基础和能力,能够积极参加各级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教研文章在县级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教研活动中进行书面交流一次,并获得好评。
3、能承担校级以上示范课或观摩课,参加乡镇以上教研部门组织的示范、观摩教学课1次以上,并获得好评;或在乡镇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学大赛中获一等奖1次以上。
4、能结合教学特点,自制教具,加强直观教学,取得明显教学效果,受县以上教研部门的肯定。
(三)任职资历等其他条件
1、具有博士学位;或者具有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有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大学专科毕业学历,并在小学、初中二级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有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学历,并在小学二级岗位任教5年以上。
2、未满45周岁的县(市、区)级(含县、市、区)以上的教师,必须通过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1个模块的考试。
3、学生评议满意度、教师评议优秀率、校委会评议优秀率均须达到80%以上。
4、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兼任学校中层以上干部的教师,其授课时数不得少于本学校专业课教师标准工作量的二分之一。担任班主任的教师,其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得少于规定的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80%。
辽宁省职称查询电话多少
第一种方法,证书上面有钢印上面都有编号,可以拨打114查到电话号码问问,实在不能查,去辽宁省人事厅网站上看看。
第二种方法,可以直接去人事厅办公室亲自查询。
第三种方法,在个人档案里有详细备案,可以到官网查一下备案号以获得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