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企业培训师成绩(甘肃省培训管理办法)
甘肃省培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的实施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省实行国家统一的九年义务教育制度,凡适龄儿童、少年应当接受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是各级人民政府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不收学费、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
第四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审美、心理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五条 本省义务教育实行省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协调指导,县(市、区)人民政府为主管理,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协助实施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编制等有关部门和机构,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义务教育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合理配置教育资源,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校之间办学条件和办学水平的差距,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军人和进城务工人员的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把实施义务教育作为考核主要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的重要内容。
发生违反本条例的重大事件,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负有领导责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教学机构的义务教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状况、办学行为、教育教学质量等进行督导,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报告。督导评估结果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对被督导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政绩考核、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实施义务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学生
第十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农村山区或者边远地区等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残疾儿童可视情况推迟入学。
第十一条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学校不得采取或者变相采取考试、考核、测试等形式选拔学生,不得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作为入学的条件和编班的依据。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
就近入学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适龄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国家和省上有关办学标准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适龄儿童、少年中的流浪人员、孤儿,在未找到或者未确定监护人前,由社会救助机构送其就近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定期对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情况进行检查,并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学校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告适龄儿童、少年辍学情况,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做好辍学学生的复学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因户籍变更或者其他原因经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需要转学的,转出和转入的学校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拒转、拒收,或者附设其他条件。
学生转学、休学和复学等学籍管理的办法由省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招用或者变相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将招生情况、办学条件、课程设置和教学计划等,报所在地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重教师,服从学校管理。
第三章 学校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地理环境、交通条件以及城镇化发展趋势等因素,按照国家规划标准,制定学校设置规划,合理布局中小学校点,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乡镇规划和村规划,并组织实施。
学校设置规划应当根据新区开发、旧区改建、乡镇撤并以及当地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增减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八条 新建、扩建居民区应当按照学校设置规划和实施义务教育的需要设置相应规模的学校,并与居民住宅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设置学校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教育行政部门参加。
新建、扩建居民区每一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二十四个班规模的小学建设用地;每两万人口区域内预留一所三十六个班规模的中学用地。
第十九条 学校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消防、防洪等安全和环境保护建设标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修缮加固或者迁建避险等措施,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和教职工的安全。
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和其他设施设备的建设、配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办学标准。新建学校达不到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现有学校未达到标准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使其达到规定的标准。
第二十条 学校教师、校长的配备,教学班级的设置、师生比例等应当符合办学标准。
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按照标准配套建设师生宿舍、食堂、卫生保健和校园安保等设施。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和分布状况,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设置特殊教育学校(班),配备特殊教育教师,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学校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促进优质教育资源的开发和应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
建设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学校周边建设必要的天桥、地下通道等设施,保障学生安全。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学校周边治安管理,维护学校周边治安秩序,在公路或者城市道路临近学校门口的路段设立减速、限速、禁鸣等设施和标志;对车辆流量较多的学校门口,应当在学生上学、放学时疏导交通。
工商行政管理、城市管理、文化、卫生、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管学校周边经营、服务、建设施工等行为,优化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学校周边安全距离范围内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和教师、学生健康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的场所和设施。已建成的场所或者设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排除妨害。
禁止在学校周边二百米范围内开办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营业性歌舞厅、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已经开办的,应当限期关闭或者迁移。禁止无合法证照的流动摊贩在学校门口经营。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教育、公安、消防、卫生、建设等部门,对学校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维修改造学校安全设施,督促学校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制定地震、火灾、气象灾害、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学年组织学生进行应急演练,提高学生安全防范能力。
在校学生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与学校通过协商、调解或者诉讼的方式妥善处理,不得干扰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不得违反国家和本省规定向学生收取择校费等费用。学校和教师不得以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不得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名义占用节假日和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者集体补课、参加各类学科辅导等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教师职务,五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校长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聘任,任职期间应当公开校务,接受监督。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校务会议等管理制度,不断完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学生管理制度。对违反学校管理制度的学生,应当批评教育或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不得责令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
第四章 教师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第三十三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教师应当按时完成教育教学计划,不得擅自停课或者改变教育教学计划,不得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和社会保险待遇,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保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学校所在县(市、区)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并实行统一的绩效工资项目、标准、资金来源和发放办法。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对教职工编制按照总量控制、城乡统筹、结构调整、有增有减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每三年核定一次教师、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核定的编制足额配备各学科教师。教师编制不得挤占、挪用、截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寄宿制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学辅助和生活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教育教学需要,按照德才兼备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选聘教师。
第三十七条 新聘任教师应当接受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上岗培训,未经培训或者培训不合格者,不能上岗;在岗教师经培训仍不能胜任教育教学工作的,应当安排其转岗或者解聘。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教师流动和校长定期交流机制。
教师在晋升中级职务前应当在农村学校任教一年以上。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周转用房建设。学校应当加强教师周转用房的管理,不得占用。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四十条 教育教学工作应当符合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不得随意增加或者减少教学时间。
学校和教师应当按照确定的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加强教育教学研究,改进教育教学方法,倡导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参与式教学,帮助学生学会学习。
学校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民族地区学校可采用当地民族语言文字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进行双语教学。
第四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科学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发挥示范性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名额合理分配的引导作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下达升学指标,不得将学生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考核评价学校和教师教育教学质量的单一标准。
第四十三条 学校应当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寓德育于教育教学之中。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结合,进行爱国主义、社会公德、传统美德、民主法制和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形成健康的人格。
学校应当按照素质教育的要求,组织学生开展体育、文艺、科技和社会实践活动,参观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其他适合青少年活动的场所,参加与学生年龄相适应的社会公益活动。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学生免费开放。
第四十四条 学校应当开展音乐、美术等教学活动,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提高学生的艺术实践和鉴赏能力。
学校应当加强体育教学工作,保证学生的体育课时和每天一小时体育活动时间,使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体质健康标准。
第四十五条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科书选用的监督管理。义务教育学校的教科书应当在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定。未经审定的教科书,不得选用。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购买教学辅导材料。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学辅导材料。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保障范围,并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四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统筹落实全省义务教育经费,根据各地财力状况,确定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分担义务教育经费的项目和比例。
第四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上级人民政府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并不得减少本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从土地出让收益中,按规定比例计提的教育资金,应当用于学校建设。
第五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
特殊教育学校(班)、随班就读残疾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的五倍。
第五十一条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不得因教育费附加纳入预算专项资金管理而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用于改善中小学教学设施和办学条件,不得用于职工福利和发放奖金。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拨付的义务教育经费和专项资金,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义务教育经费管理、审计监督和定期公告制度。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经费预算执行情况,接受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违反本条例规定减少应当承担的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比例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 教育行政等有关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新建、扩建居民区未按规定设置学校或者未预留学校用地的;
(二)拖欠、克扣、挪用教师工资的;
(三)将学校分为或者变相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的;
(四)强迫学校、教师、学生订购教学辅导材料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回:
(一)举行或者变相举行入学选拔考试、考核、测试,将各种竞赛成绩和各类考级证书等作为入学条件和编班依据的;
(二)责令、规劝学生转学、退学或者开除学生的;
(三)拒转、拒收因户籍变更需要转学学生的;
(四)动员、组织学生参加收费性补习班、辅导班的;
(五)组织学生参加商业性活动的;
(六)分设或者变相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的;
(七)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的。
第五十七条 教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对违法收取的财物,责令退还:
(一)擅自停课的;
(二)组织学生接受课外有偿辅导的;
(三)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教学辅导材料的。
第五十八条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民办学校实施义务教育的,依照民办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民办教育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0年9月3日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1997年5月28日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一次修正,2002年3月30日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的《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同时废止。
甘肃省培训管理办法全文
临州办发〔2019〕113号
为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2019—2021年)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80号),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和人才强州战略,全面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助力打赢打好全州脱贫攻坚战,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2019年至2021年,持续开展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三年共开展各类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3万人次以上,其中2019年培训1万人次以上;力争到2021年底,技能劳动者占就业人员总量的比例达到25%以上,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二、围绕重点行业重点群体,加大职业技能培训力度
(一)以企业职工为重点,开展技能提升和转岗转业培训。将企业职工培训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全面落实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发挥企业开展职工培训的主体作用,企业应结合生产和技术创新需要,制定职工年度培训计划,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脱产培训、转岗转业培训以及岗位练兵、技能竞赛、在线学习等活动,组织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产业紧缺人才省(境)外培训。实施高危行业领域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严格执行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上岗制度。发挥行业、龙头企业和培训机构作用,引导帮助中小微企业开展培训。在企业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现代学徒制培训,实现学校培养与企业用人的有效衔接。三年培训新型学徒1000人,其中2019年培训不少于300人。
(二)围绕就业重点群体,加大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力度。面向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实施“春潮行动”、新生代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和返乡创业培训计划。面向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以下称“两后生”)等青年,实施“求学圆梦行动”,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面向下岗失业人员、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开展就业技能、职业技能提升等专项培训。对有创业愿望的,开展创业项目指导等培训,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后续扶持等服务;省级确定的创业型城市和电商发展潜力大的县(市),开展网络创业培训。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和东西部扶贫协作框架下的贫困村创业致富带头人培训,培育农村各类带头人,推动乡村人才振兴。加强与厦门市等东部企业用工需求的对接,争取以订单、定岗、定向的方式,为我州贫困劳动力有计划开展培训输转。
甘肃省培训中心
、主要职能:
承担国家公园自然资源监测调查、区域生物多样性保护成效评估、珍稀濒危植物和典型生态系统科学研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和推广,开展科普宣传、学术交流等。
甘肃省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学费4500元/年(万邦海事班企业单方面向学员收取培训费及其他费用);住宿费700~1100元/年。
学院严格按照甘肃省教育厅、省物价局和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收费,高职(专科)学费4500元/年;住宿费700~1100元/年。
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位于甘肃省武威市,是经甘肃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成立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隶属甘肃省农牧厅。
学校前身可以追溯到1952年9月成立的甘肃省畜牧学校和创建于1958年的甘肃省农业机械化学校。2004年6月两所学校合并组建甘肃畜牧工程职业技术学院,2009年移交甘肃省教育厅管理。2010年7月,学院被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确定为“甘肃省省级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
甘肃省教师培训
甘肃教师学苑补学往年学分的方法:等到下次的学分学习时间开放,可以对往年的学分进行补学,所以,如果需要补往年学分的话,是需要单位继教管理员重新把学分学习录入系统
甘肃省教育厅关于校外培训
专家预测:2021年幼师和保育员预计缺口超300万
高职试破幼师匮乏之困
从教20多年,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系主任包丽珍不止一次见识过300多所幼儿园来“抢”1000多名学前教育毕业生的“盛况”,对幼师行业的人才缺口有着切身体会。
包丽珍告诉记者,仅学校所在地鄂尔多斯市就有353所幼儿园,在园幼儿89340名,但幼儿园教职工仅有14728名,“学校每年培养的学生远远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一组数据印证了包丽珍的感受。2019年,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的报告指出,目前全国幼儿园专任教师总数为258万人,按每班“两教一保”标准测算,尚缺52万人。
2019年9月,“全面二孩政策”后出生的首批适龄儿童陆续开始进入幼儿园。根据西南大学教育政策研究所的一份研究报告预测,2019年学前教育阶段将因“全面二孩”政策新增适龄幼儿接近600万人,预计到2021年,幼儿教师和保育员缺口超过300万人。
幼师专业应届毕业生的数量已远远满足不了社会对幼师的需求。缺口当前,包丽珍认为高职院校需要有更多作为,应是培养幼儿教师的主阵地,其培养学前教育人才质量也影响学前教育行业的整体质量。
面对幼师这一缺口,教育部在行动。据悉,教育部2020年高等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备案和审批结果显示,2020年新设学前教育专业点155个,高职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布点总数超过700个。专科层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俨然成为我国幼儿园教师的主要供给源。但面向市场,作为育人源头的高职院校还需主动作为、持续发力。
实践实操解决“水土不服”
丰富的见习、实习经历,成为学前教育专业学生们入园前的必要准备。
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梁佳宇坦言,尽管在校学习了很多专业知识、做过无数次模拟训练,但一想到要真正上手,自己还是会感觉手足无措。
在鄂尔多斯东胜区康和丽舍幼儿园见习的经历,减轻了梁佳宇的慌张感。“以前看到小朋友拉链开了,总是习惯性地想帮他拉上,但是现在我懂得要引导幼儿自己动手”“如果小朋友打闹,要先试着让他们独立解决,实在解决不了,老师再出面调节。”她细数自己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
设计区域角、比赛讲故事、画板报做剪纸……梁佳宇兴奋地告诉记者自己平时的上课内容,“这让理论知识变得活了起来,每个我都感兴趣”。现在,梁佳宇正思考着今后要到哪所幼儿园当老师。此外,她还在认真准备“十项全能毕业考试”,将讲故事、自弹自唱、即兴舞蹈、讲课等内容与实践经验结合起来,二次夯实,以便将所学更好地应用到实际工作中。
在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像梁佳宇一样从校外实习中获益的学生不在少数。为此,该校不仅与鄂尔多斯市70多所幼儿园达成合作,设置了长达半年的校外实习期,实施“双导师制”,实操实践课程占比达一半以上。
有30年幼教工作经验的合肥市安庆路幼儿园教育集团总园长李峥坦言,此举加强了院校与幼儿园的合作、沟通,能有效弥合职业院校学前教育专业培养的人才与幼儿园实际需要之间的偏差。
“有的幼儿园缺乏先进理念指导,而院校缺乏对真实实践场域的了解,如果在理想化的环境和背景下培养学生,等真正入职就会出现‘水土不服’的情况。”李峥说,当前,部分幼儿园与高职院校合作比较浅层:幼儿园作为高职院校的实训基地,接收学校的学生进行见习和实习。在这种合作中,幼儿园处于较为被动的状态,没有办法深度参与到学校的人才培养中来。
要破解这一瓶颈,就要鼓励高职院校教师多与幼儿教师进行岗位互换合作。李峥建议,一定时期内,幼儿园的骨干教师走入高校课堂,用生动形象的鲜活案例,将实际问题呈现,让学生对幼儿园有更深入的认识;高校教师深入到幼儿园,实时了解幼儿园的发展动态,了解幼儿园教学理念与情况,将先进理念应用到幼儿园实际的生活和教学中。
安徽省政协委员、池州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教授蔡荷芳也呼吁,政府、学校、幼儿园须“三位一体”协同培养幼教人才。
蔡荷芳建议,可成立由教研机构的学前教育专家、专业带头人、学校和幼儿园骨干教师组成的工作机构,来调研人才需求、修订培养方案、组织教学团队、建立实训基地、评价人才培养质量。
此外,定期召开由教育主管部门、学前教育专家、学校教育教学负责人、幼儿园园长参加的联席会议,对幼儿教师职前培养和职后培训进行研讨,设计课程标准、优化课程体系、建设课程资源、开展教学研究、评价培养质量等。
订单培养解决“接地气”
除了在日常教学、实习实践中加强合作,“订单班”也成为一些高职院校的破题之道。
就读于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初等教育学院的高嘉璐从中获益匪浅。2019年入学后,经过遴选,她进入该校与北京大爱幼教集团合作办学的“大爱班”。
在这里,这名00后的专业知识、实操技能得到不断提升,在今年9月举办的讲故事大赛上取得优异成绩。有了信心,前不久,她又主动策划了一场律动比赛,让老师同学刮目相看。
在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副院长李建成看来,这是学院在探索“现代学徒制”上的一次创新——企业深度参与到学生的培养工作中,跟校方一起制定人才培养方案;选派员工在校担任班主任、承担企业方教学工作;双方合力在全国范围内对接一些优质教学资源。
两年里,高嘉璐就学习了由北师大出版社出版的大爱创思3.0课程,并在一名资深幼儿园园长的指导下,对家园互动与沟通课程有了了解。此外,她还能免费在公司研发的“星火学堂”系统中,获取不少新理念、新知识。“学到本领,心也踏实了。”如今,高嘉璐对自己今后的发展有了更多底气。
然而,伴随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记者发现,在设有学前教育相关专业的高职院校里,不是每一位学生都能像高嘉璐一样“自信”。
李建成坦言,近10年高职院校作为主力,培养了大量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就业专业对口率相对较高,但学生入职后,不时会有离职行为,学校的就业跟踪服务系统中,对此就有所反应。
他认为,这与高职学生达不到公办园入门条件,民办园工资待遇较低相关。“个人生活现状、社会地位、收入,和自己的付出有一定差距,从而导致了一些幼教老师的身份认同感较低,职业价值难以实现。”李建成说。
为了提前化解这一问题,目前,除了订单培养外,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初等教育学院精准对接市场,不断细化专业分类,提升课程质量。目前,已设立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应用英语、表演艺术等方向。
除此之外,该校加强对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指导力度,举办校园招聘会,邀请专家解读就业风向,由一线幼儿园园长来指导岗前培训工作,让学生毕业之后,跟市场的适应更快一些,距离更小一些。
2019年,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牵头成立甘肃省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集团,充分发挥规模效应,加强产教、校企、校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经过一年发展,已有83家单位参与其中,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当前,该集团主动作为,对已经入职的幼教老师进行培训,提高幼儿教师的整体水平。
“订单班”也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企业用人的燃眉之急。天津民进务实幼教集团总园长祁由园告诉记者,为保障集团内7所幼儿园的师资力量,当前,她们已经和河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兰州职业技术学院等多所高职院校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通过校园招聘、订单培养等方式选拔优质师资。
祁由园认为,幼教老师留不住的部分原因在于短暂的岗前培训并不能让每位求职者都能充分了解企业的课程体系,对企业文化的认识也不够不深入。此外,学校的学习大都以学习理论为主,等真正到了实操单位之后,有很长一段时间,不少“准幼师”无论是情绪上还是技能上,都会出现水土不服的症状。
针对于此,不少成熟幼儿园开始关注专业教师培养工作。天津民进务实幼教集团就有一套自己的培训体系,以“线上课程+线下课程”的形式,让接受订单培养的高职学子早日了解企业的课程体系、管理模式、薪酬构成、晋升通道,师风师德建设也得到进一步强化。
“无缝对接,将适应的过程省略掉了,这就是校企合作的核心。”祁由园说,通过提早学习,能让企业培养一名合格幼教的时间从过去的两年左右压缩到半年甚至几个月。为此,务实幼教集团还为一些订单班学子提供了奖学金,期待与学校形成合力,做好优质教育。
“高职院校最终是要解决职业化的问题。”祁由园建议,高职院校在办学时要落地落地再落地。“校企合作越深度、越全面,就越有利,对我们办园,对他们的学科建构、课程设置、学生管理都有推动作用”。
幼师行业如何吸引更优秀人才
对接市场是提升学前教育人才质与量的一种做法。但合肥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前教育系主任孙诚直言,要彻底化解该专业存在的同质化倾向严重、培养目标雷同、定位不明等痛点,依旧任重道远。
孙诚坦言,当前,部分职业院校办学理念有误区,一方面过度重视艺术课程,对师德方面教育不多,师范属性不突出;另一方面,专科学前教育专业受到高考招生制度的限制,缺少面试环节,教师所需的基本素养无法考核,且因幼儿园教师收入低、社会认同感低,导致学前教育专业在生源上也从以往的“掐尖”向“托底”转变。
“生源质量影响培养质量,也就影响未来岗位能力。”孙诚呼吁,相关部门要完善考试招生制度和政策,优先录取学前教育专业师范生,鼓励、吸引更多喜欢幼教的学生前来;制定定向招生和公费资助制度,并针对农村地区幼儿教师进行专项培养,扩大免费师范生规模和范围;加大对独立设置的师范专科学校,特别是幼儿师专的扶持力度,提升师范教育保障水平。
与此同时,政府需及时补充公办园教职工,严禁“有编不补”。在没有编制的情况下,以‘同工同酬’为原则,按照在编教师的待遇,采取“购买岗位”的办法来补充教师,真正实现“用优秀的人去培养更优秀的人”。
宁波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副校长董刚也注意到,目前一些区、县、市在组织幼师事业编制招考时,将门槛设置为“本科学历”,这对高职高专学生就业以及相关院校人才培养造成一定“冲击”。
为此,他呼吁,招聘幼师要人尽其才、不唯学历,社会大众也应转变观念,给予优秀的学前专业专科毕业生更多平等参与竞争的机会。
采访中,包丽珍表达了同样的观点,她认为用人单位聘用幼师要慎重,不要一味地强调高学历。她观察到,本科和研究生阶段的教师在幼儿园任教后流失率高,职业幸福感较低。而专科层次的学生稳定,流失率低,“我们培养出来的专业学生,能够当好孩子王,深受家长和小朋友喜欢。”
此外,包丽珍特别强调师德教育在学前教育人才培养中至关重要。她介绍说,内蒙古民族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聘用了30多人的心理咨询团队,并且对心理咨询团队进行系统的3年心理成长培训。还定期开展大学生心理普查、辅导员团体心理培训、危机干预和追踪、个别咨询、朋辈辅导、沙盘游戏治疗等活动。
兰州职业技术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同样注重培养学生的职业道德。该校推行“思政一分钟”活动,要求老师结合所教课程的特点,结合教学内容、教学目标,在每一节课当中设置相应的思政内容,提升学生职业道德信念。
兰州市红古区水榭花都幼儿园园长苏秀山在教育行业摸爬滚打数十年,经历了从公办小学教师到民办幼儿园园长的身份转换。作为一名经验丰富的教育工作者,苏秀山坦言,唯有提升民办园教师待遇,补齐一些管理短板,才能让真正懂行的教育工作者、民办园得到长远发展。
她认为,作为幼教培养源头的高职院校要紧密结合市场需求,培养既有开阔眼界又能胜任最基础的保育工作的综合人才,要求学生均衡发展,对健康、语言、社会、科学、艺术五大领域都要有所涉猎。而步入工作岗位后,学前教育专业的毕业生也要做好“回炉重造”的准备,通过师徒结对“传帮教”的形式,淬炼自己的职业技能。此外,相关部门还要加强对于园长、办学者的培训。
甘肃省培训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办法
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依据直属机关党委关于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党建活动,是指基层党组织开展的“三会一课”、主题党日活动、党员和入党积极分子教育培训、学习调研等活动。
(二)基层党组织使用财政资金开展党建活动,适用本办法。
(三)党建活动所需财政资金,在党委组织部的党建专项经费中列支,学校在年度部门预算中保障。
二、计划管理
(一)基层党组织开展党建活动,必须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统筹使用财政资金和党费,结合党建工作要求实际,按年度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包括活动内容、形式、时间、地点、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
(二)基层党组织编制党建活动计划,应当充分听取党员意见,并经基层党的委员会或支部(总支)委员会讨论。
(三)党委组织部汇总基层党组织年度党建活动计划并进行初核,经财务处审核并报校党委批准后,按要求于每年12月底报应急管理部直属机关党委备案。
(四)基层党组织根据年度党建活动计划使用经费,不同项目之间可调剂使用,但支出标准有明确限额的项目不得突破上限。
(五)各基层党组织根据党建工作需要,临时增加使用财政资金开展的党建活动,应当报党委组织部和财务处审批同意后开展。
三、开支范围和标准
(一)党建活动经费支出项目包括:租车费、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场地费、讲课费、资料费和其他费用。
(二)党建活动经费按支出项目,分别执行规定标准(具体项目及标准见附表),并根据上级标准适时调整。
(三)使用党建活动经费开展教育培训,开支范围和标准应符合《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6〕540号)的规定,实行培训费用分项核定、总额控制的原则,不超过550元/人天。
四、活动组织
(一)开展党建活动,要突出增强党员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同时注重与中心工作结合,注重质量效果,防止形式主义。
(二)开展主题党日活动,应当有详细的活动方案,明确主题,注重活动的政治性和庄重感。
(三)开展党建活动,要充分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必须自行组织,不得将活动组织委托给旅行社等其他单位。
(四)开展党建活动,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本地条件;每个基层党组织到常驻地(京、冀)以外开展党建活动原则上每两年不超过一次;要严格控制租用场地举办活动,确需租用的,要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场地。赴校外开展党建活动的,需提前填写《主题党日、主题实践活动申请表》(党委组织部网站下载),获得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五)开展党建活动,要根据实际情况集体出行。集体出行确需租用车辆的,应当视人数多少租用大巴车或中巴车,一般不得租用轿车(5座及以下)。人数少的基层党组织,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可据实安排,也可考虑与其他党组织联合开展党建活动。到常驻地以外开展党建活动,一般不得乘坐飞机。
(六)开展党建活动,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1.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安排公款旅游;
2.严禁到党中央、国务院明令禁止的风景名胜区开展党建活动;
3.严禁借党建活动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
4.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5.严禁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党建活动无关的其他费用;
6.严禁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
7.严禁发放任何形式的个人补助;
8.严禁转嫁党建活动费用。
五、报销结算
报销党建活动经费,需在年度预算方案内,根据项目内容列清使用明细和相关票据(赴校外开展党建活动的,还应附已获批的《主题党日、主题实践活动申请表》、参与活动的人员名单等),经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严格审核把关后签字、党委组织部审核、分管校领导审批后,由财务处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党建活动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
六、监督检查
(一)各基层党组织应当将党建活动经费开支情况以适当方式公开,并于每年12月底将本年度党建活动开展情况(年度党建活动计划执行情况)报党委组织部备案。
(二)党委组织部会同财务处对各基层党组织党建活动经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党建活动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2.临时增加党建活动是否报党委组织部、财务处批准;
3.党建活动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4.党建活动经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5.是否存在奢侈浪费现象;
6.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三)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学校将责令改正,并按规定对相关人员予以批评、通报以至纪律处分。 七、附则
(一)使用党费以及先进基层党组织获得的奖金开展党建活动,开支标准及相关要求应符合本办法和学校《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实施办法》(校党字2017〔38〕号)的规定。
(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财务处会同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甘肃教育培训
甘肃省原民办教师的养老补贴,按照该省教育厅《关于农村中小学代课人员发放养老补助的通知》(【2010(15号】,享受此项补助的对象是2003年9月25日之前任教且有五年(含五年)以上教龄,辞退后未被其他企事业单位重新录用;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的原始资料,经原任教的学区和教育局审核认证后,本人年龄达到60周岁后,次月起开始领取“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原民办教师养老补助的标每月领取“新农保”基础养老金55元,加上每一年教龄再补助8元。
原民办教师补助是他们今生一日为师的唯一补贴,甭说也是他们这些曾是人民教师的“最高荣誉”和最大的精神安慰。
甘肃省培训费用管理办法
收费标准是:每期8800元,住宿费1200元。
兰州七点英语培训中心是一所专业从事英语培训的大型培训中心,培训中心教学严谨,管理科学,秉承“因人施教,寓教于乐”的教学理念,以重质量、重信誉、重形象的办学宗旨,有鲜明的教学特色,有科学的教学管理。学生成绩显著,于2004年被省自考办、省教育厅评为非学历办学先进集体,于2006年、2008年度被考试中心授予全国剑桥少儿英语培训机构,于2009年被中国教育学会外语教育专业委员会评为全国中小学外语教研工作示范培训中心,在2010年我校共有107名学生夺得满盾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