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非专业考研学校(北京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目录)
北京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目录
北京大学医学部2021年非全日制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MPH)招生简章
一、培养目标
培养与健康中国建设和全球健康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复合型高层次公共卫生应用型专门人才。
二、选拔方式
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按照教育部和北京教育考试院统一部署进行。
三、报考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报名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2.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3.身心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和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4.热爱公共卫生事业,业务能力强,诚实守信,从事公共卫生及有志从事公共卫生事业的人员;
5.考生学历(力)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人员。
2)已获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6.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后工作满3年或3年以上(从本科毕业到录取当年入学之日)。
7.原则上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招收在职定向就业人员,考生在报名时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报。
四、报名办法
1.请考生务必按照《2021年北京大学医学部硕士研究生招生专业目录》报考。
考生应当认真了解并严格按照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选择填报志愿。因不符合报考条件及相关政策要求,造成后续不能网上确认(现场确认)、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考生应按要求准确填写个人网上报名信息并提供真实材料。考生因网报信息填写错误、填报虚假信息而造成不能考试、复试或录取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北京非全日制研究生专业目录查询
集宁师范学院目前还没有开设研究生教育。
集宁师范学院(JiNing Normal University,JNNU),简称“集宁师院”,坐落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是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由自治区和乌兰察布市共建的一所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内蒙古自治区整体转型发展试点学校。
截至2020年9月,学校有三个校区,总占地面积120.23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37.65万平方米,教学科研仪器设备总值1.78亿元;设有二级学院17个,开办本科专业37个;有全日制在校生11200人,在职教职工876人;图书馆纸质藏书139.37万册,电子图书100.6万册。
北京学校非全日制研究生
非全日制的研究生是否可以落户北京,是要看所在企业能不能解决和对应要求。
2020北京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
年龄要求,硕士研究生由27周岁变更为30周
岁。但是其他部分国企、事业单位的招聘要求上只写着要求符合申请办理在京就业落户条件。因此想咨询一下,这个年龄变更是仅适用于部分事业单位呢?还是2020年北京市对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的年龄限制进行了修改,所有能解决户口指标的企业、事业单位都可以根据新的年龄要求进行招聘?
北京非全日制研究生学校及专业
序号 院系码 专业属性 专业名称 学习年限
(年) 学习方式 现学费总额
(元) 备注
1 XXX 科学学位 各专业 2 全日制 16000
2 XXX 科学学位 各专业 3 全日制 24000
3 001 专业学位 金融硕士 2 全日制 100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4 001 专业学位 应用统计硕士 2 全日制 60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5 001 专业学位 应用统计硕士 2 非全日制 188000
6 004 专业学位 工程硕士(核能与核技术) 2 全日制 40000 学费标准审批中
7 016 专业学位 应用心理硕士 3 全日制 78000
8 016 专业学位 应用心理硕士 3 非全日制 168000
9 017 专业学位 工程硕士(电子与通信工程) 3 全日制 40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10 017 专业学位 工程硕士(集成电路工程) 3 全日制 40000
11 017 专业学位 工程硕士(计算机技术) 3 全日制 60000
12 017 专业学位 工程硕士(计算机技术-金融科技项目) 3 全日制 90000 学费标准审批中
13 017 专业学位 工程硕士(软件工程) 3 全日制 40000
14 017 专业学位 工程硕士(工业设计工程) 3 全日制 60000
15 017 专业学位 工程管理硕士 3 全日制 99000
16 017 专业学位 工程管理硕士 3 非全日制 138000
17 017 专业学位 艺术硕士(电影) 3 全日制 30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18 017 专业学位 艺术硕士(美术) 3 全日制 30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19 018 专业学位 新闻与传播硕士 2 全日制 80000
20 020 科学学位 汉语言文字学 3 全日制 54000 双学位硕士研究生班(新加坡)项目
21 020 专业学位 艺术硕士(广播电视) 2 全日制 20000 新学费标准审批中
22 022 专业学位 文物与博物馆硕士 2 全日制 40000
23 024 科学学位 国际关系 2 全日制 95000 LSE项目
24 024 科学学位 国际关系 2 全日制 95000 SciencesPo项目
25 024 专业学位 公共管理硕士 2 非全日制 98000
26 025 专业学位 金融硕士 2 全日制 99000
27 025 专业学位 税务硕士 2 全日制 99000
28 025 专业学位 国际商务硕士 2 全日制 99000
29 025 专业学位 保险硕士 2 全日制 99000
30 028 专业学位 金融硕士 2 全日制 128000
31 028 专业学位 审计硕士 2 全日制 128000 学费标准审批中
32 028 专业学位 工商管理硕士 2 全日制 188000 新学费标准审批中
33 028 专业学位 工商管理硕士 2 非全日制 328000
34 028 专业学位 工商管理硕士(社会公益管理方向) 2 非全日制 128000
35 028 专业学位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2 非全日制 728000
36 028 专业学位 会计硕士 2 全日制 158000
37 029 专业学位 法律硕士(非法学) 3 全日制 66000 新学费标准审批中
38 029 专业学位 法律硕士(法学) 2 全日制 44000 新学费标准审批中
39 029 专业学位 法律硕士(法学) 3 非全日制 99000
40 031 专业学位 社会工作硕士 2 全日制 27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41 032 科学学位 公共管理(公共政策) 2 全日制 80000 LSE项目、
MPP项目
42 032 专业学位 公共管理硕士 2 全日制 59000
43 032 专业学位 公共管理硕士 2 非全日制 78000
44 039 专业学位 翻译硕士(英语笔译) 2 全日制 50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45 039 专业学位 翻译硕士(日语笔译) 2 全日制 50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46 039 专业学位 翻译硕士(日语口译) 2 全日制 80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47 043 专业学位 艺术硕士各领域 3 全日制 30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48 043 专业学位 艺术硕士各领域 3 非全日制 100000
49 044 专业学位 汉语国际教育硕士 3 全日制 66000
50 062 专业学位 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 2 非全日制 728000
51 068 专业学位 社会工作硕士 2 全日制 27000 学费新标准审批中
52 086 专业学位 工程硕士(材料工程) 3 全日制 45000 学费标准审批中
53 086 专业学位 工业设计工程 3 全日制 60000
54 086 专业学位 工业设计工程 2 非全日制 138000
55 086 专业学位 工程管理硕士 2 非全日制 138000
56 192 专业学位 艺术硕士(戏剧) 3 全日制 30000
57 195 专业学位 风景园林硕士 3 全日制 30000
58 195 专业学位 风景园林硕士 3 非全日制 60000
59 206 专业学位 新闻与传播硕士 2 全日制 80000
2021年北京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目录
如果你们学校有推免资格,那别观望那个了,我们来看看推免到底有啥好处?
1,招生简章
招生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颁布的介绍性文件,主要功能是向考生介绍学校概况、报考条件、报考日程、联系方式、学制、费用等事项,其中报考条件、报考日程、联系方式是核心内容。说得通俗点,招生简章是学校为考生制定的游戏规则,报考这个学校,就必须按这个规则走。
2,专业目录
招生单位(高校或科研院所)按院系专业颁布的招生计划,以及每个专业的考试科目。说得通俗点,专业目录就是学校告诉考生:有哪些专业招生;专业各招多少人;考哪些科目等信息。
第一时间get准确的招简和目录
3,获得渠道
1)考研君会在第一时间更新院校的招生简章等招生信息,以便大家阅读。
2)院校的官方网站也是搜寻信息的好去处,进入院校的研究生网站,一般会在硕士招生的栏目中找到你想要的信息。
3)考生也要关注报考专业所属院系的网站,查看院系情况、师资力量、专业介绍等。
每年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都是在前一年的夏秋之交发布。对于从前一年春季就开始准备的同学来说,可以参看前一年的招生简章和专业目录,招生单位的和专业目录通常会保持相对稳定,只要国家没有大的政策变动,一般来说都是变化不大的。
所以2018年的考生,在今年的招生信息没有发布之前,可以参考2017年发布的招生信息。
4,版本问题
1)招生信息的年份要认准
正如上面提到的,在新的招简发布之前可以参考2017年考研官网发布的招生信息,有很多同学误将前一年的招生简章当做今年的对待,如果两者之间有比较大的变动,将导致信息获取错误,如此会对后续的复习带来不利影响。
2)全日制/非全日制要分清
某些院校发布的招简和目录等招生信息会区分全日制与非全日制,你要自己能够区分自己所报考的是什么类型的研究生,然后单击查看相应的招生信息。
3)推免考研别弄错
同一招生单位会公布两种招简,一种是针对推免无需参加12月初试,一种针对考研需通过12月初试,二者区别在于前者标题含有“免试”字样,后者是本文的主题,本文中出现在“招简”均指后者。
深扒招简和目录中的重要信息
5,两个“人数”
1)计划录取人数
2)计划录取中的推免生人数或比重(可以对比往年招生规模和实际录取情况来判断)
2013年教育部规定推免招生不得超过招生单位招生规模的50%,此外,无论是学硕推免生还是专硕推免生,录取后都会有少部分放弃资格的,因此,统考招生会有相应变动。
6,三个“网站”
1)中公研究生招生信息网:报名、调剂的官方网址,此外,还会公布招生政策、招生公告等信息。
2)报考院校的研究生院网站:公布招生简章、招生目录、初试成绩、复试通知、复试成绩、录取名单等信息。
3)报考专业所属院系网站:院系情况、师资力量、专业介绍等。
7,四项“条件”
1)政治条件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2)学历条件
学历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之一就可以,一般分为:
a通过各种学习方式,包括普通高校(一本、二本、三本)、成人高校、普通高校举办的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自学考试、网络教育等,将在来年9月前获得或已经获得本科学位证和毕业证者。
b仅获得毕业证或者结业证,需注意报考条件中的具体要求,如,是否可以以同等学力报考及同等学力报考的具体要求,如,外语水平要求,进修经验,工作经验,发表论文,加试要求等,此外还需注意这些要求是需要同时满足还是满足一个即可。
c高职高专毕业生需要注意,能否以同等学力报考,特别注意有没有要求发表文章、不得跨专业报考、要求修本科课程等,此外,这些要求是需要同时满足还是满足一个即可。
d已经获硕士或者博士学位的考生,可以再次攻读硕士学位,但不享受奖学金待遇,以此表示你已经具备工作能力,能独立生存了。
e在校研究生报考,需注意招简中是否要求在报名前挣得所在培养单位同意及现场确认时是否出示学院同意报考的函件。
f境外留学的本科毕业生想回国读研的,学历(学位)证书须通过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的认证,因此要及时到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办理相关认证。
g现役军人报考,按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规定办理。因此,需要注意熟悉内部程序和要求。
h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考生、单独考生,学校一般会有单独的招简;另外,少干生和统考生一起参加复试。
3)年龄条件
年龄上限:从2013年开始已经取消了40岁以上不得报考的限制。
4)健康条件
健康标准由国家统一划定,各学校具体实施(例如色盲不许报考化学、交通、仪器相关专业,乙肝携带者不许报考医药、食品相关专业)。同一个专业对研究生和本科生的健康要求一视同仁,所以可以查阅高考考生手册或这所学校的本科招生章程,从而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是否满足要求。
按照国家规定,本科专业为一级学科的名称,硕士专业为二级学科的名称,一级学科包含二级学科。因此考研时查询健康要求可直接查看自己报考的专业所属的本科一级学科的健康要求即可。
例如一级学科“药学”下列的二级学科包括药理学、药物化学、药剂学、药物分析学、微生物与生化药学、药事管理学等,所以报考“微生物与生化药学”硕士专业的考生需要查阅自己的健康状况是否满足“药学”本科专业的标准。
8,四个“考前事项”
1,报考方式
(1)报名点
一般统考考生、联考考生、单独考试考生、推免生会有不同规定,此外不同专业也会有不同的报名点要求,千万注意。
(2)网上报名
a,网报分为预报名和正式报名,虽然预报名主要是供应届生熟悉界面和操作,但是预报名阶段的报名信息也是有效,即,如果预报名中的信息不需要修改则可以不再进行正式报名,此外,注意记录号对应的账号和志愿。
b,应届本科毕业生网上预报名:2014年考研和2015年考研预报名时间为9月25-9月28日,2016-2017年考研预报名时间为9月24日-9月27日,2018考研的预报名时间具体为哪一天,还需等待官方消息。
c,全国网上正式报名时间:近五年的考研网上正式报名时间均为10月10日-31日(每天9:00-22:00),今年如无重大时间,考研正式报名时间应该不会有太大的变化。
d,网上报名网址: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简称“研招网”)。
(3)现场确认
a,现场确认时间:2012年-2015年考研现场确认时间均为11月10日-14日,2016年起,现场确认时间由各报考点所在省的省级教育招生考试管理机构确定和公布。具体时间请考生及时关注各省级招生考试管理机构发布的公告,一般在11月初开始。
b,往届考生携带三证原件(身份证,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原件),应届生持两证原件(盖了注册章的学生证、身份证),参加信息采集、照相、确认报考信息。只能确认一个报考志愿有效,前面网报的多个志愿只能选一个。
2,报名费用
(1)从2013年开始,部分报考点需要网上支付报名费,如北京、重庆、天津、河北、山东、河南、四川、安徽、辽宁、吉林、宁夏、甘肃、江苏、福建、湖南、广西、黑龙江、内蒙古和海南,其他都是现场确认时缴费。
(2)费用是因地而异,可查看研招网的报名公告。
3,其他注意事项
注意各招生单位都有自己的报名方式注意事项,例如:人大新闻学院的国际新闻方向只接受推免生;201哦年中国药科大学就要求考生必须填写导师姓名;北京大学(含医学部)要求考生额外上传本人电子照片。
4,准考证
根据官方通知时间,前往研招网打印准考证,建议一式两份,查询初试成绩是要用到准考证。报考“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的考试一般有另外要求。
2021年北京非全日制研究生招生简章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是2018年09月28日,北京市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管理条例。提出,对共享单车实施总量控制,明确提出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
《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对超标电动自行车设置的3年过渡期将于2021年10月31日结束。7月26日,北京市交通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印发《淘汰超标电动自行车回收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条例全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三章 登 记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五章 停车秩序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非机动车管理,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维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租赁经营、停放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优化交通出行方式,倡导市民绿色出行;落实非机动车通行道路、停放等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引导、规范企业开展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不发展电动自行车租赁;监督、协调有关行政部门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统筹辖区内的非机动车管理工作;组织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区政府职能部门派出机构,依标准施划非机动车位,规范非机动车停车秩序,清理废旧非机动车等事项;可以依托居(村)民自治、网格化管理、门前三包等机制,采取向社会购买服务、鼓励志愿者服务、协调多主体进行会商、对违法违规企业进行约谈等方式开展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非机动车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非机动车相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组织会员制定并遵守行业自律公约,引导、协调、监督会员单位及其员工依法从事销售和经营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对本行业基本情况进行调查;参与制定车辆与服务的标准及车辆的目录;代表行业反映意见建议。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
电视台、广播电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等媒体应当加强非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交通安全常识的公益宣传。
第二章 生产销售
第六条 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七条 本市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行产品目录制度。产品目录应当载明生产企业、品牌、型号、定型技术参数等项目,及时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监督管理、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市环境保护等部门,根据国家标准编制产品目录,也可以委托非机动车行业协会组织编制。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纳入产品目录。没有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在本市销售和登记上牌。
第八条 电动自行车的销售者应当将产品目录和登记上牌的法律法规规定等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应当和产品目录相符合;不符合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要求销售者退货或者更换。
第九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进入平台销售非机动车的销售经营主体身份进行核验和登记,明确销售者在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销售的非机动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发现平台内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应当要求平台经营者立即采取措施制止,平台经营者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登 记
第十条 电动自行车经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方可在本市道路行驶。
第十一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现场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表;
(二)所有人身份证明;
(三)购车凭证;
(四)车辆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对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车辆进行查验。在产品目录内且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登记并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不符合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
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损坏或者丢失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换领或者补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增设登记办理点、简化办理程序、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为市民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电动自行车登记的具体办法,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之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未经登记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行驶证、号牌;不符合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发放临时标识。
本市对发放临时标识的电动自行车设置3年过渡期,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计算。过渡期内上道路行驶的,应当悬挂临时标识,并遵守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有关规定。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
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通行安全
第十四条 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下列通行规定:
(一)不得双手离把。不得有分散注意力、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施划非机动车道的,在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三)不得逆行;
(四)遵守交通信号灯的指示。等待信号灯时,在非机动车停止线或者待驶(转)区内顺序等候;
(五)转弯时让直行车辆、行人优先通行。转弯前减速慢行,伸手示意,不得突然猛拐,超车时不得妨碍被超车辆行驶。设有转向灯的,转弯前开启转向灯;
(六)行经人行横道时避让行人;
(七)通过人行横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时,下车推行,不得骑行通过;
(八)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或者其他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
(九)不得牵引动物,不得拖拽、牵挂载人载物装置;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通行规定。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悬挂号牌、临时标识,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遮挡、污损;
(二)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
(三)制动、鸣号、夜间反光装置等安全设备性能正常。
第十六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年满16周岁;
(二)成年人可以在驾驶人座位后部的固定座椅内载一名12周岁以下的儿童;
(三)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
本市鼓励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佩戴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搭载12周岁以下儿童的,鼓励为儿童佩戴安全头盔。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非机动车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情况,在非机动车道设置电动自行车的限速提示。
第十八条 禁止对出厂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
(一)加装、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
(二)加装、改装车篷、车厢、座位等装置;
(三)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
(四)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改装行为。
禁止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履行下列监管和服务职责:
(一)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
(二)建立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对企业的经营活动实行动态管理;
(三)建立行业企业服务质量信用考核机制。建立质量检测、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和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
(四)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五)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
第二十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应当依法规范经营,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市容环境秩序,并遵守下列具体规定:
(一)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将自行车动态总量、重点投放区域动态总量、承租人信用惩戒信息、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以及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实时、完整、准确接入本市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监管和服务平台。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确定违法行为人;
(二)车辆整车及其主要部件的安全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唯一性编码;
(三)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规范承租人依法停放车辆。客户端应当显示承租人安全提示、自行车允许停放、禁止停放区域,以及有关惩戒措施;
(四)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
(五)建立承租人信用管理制度,将承租人违法信息纳入信用管理,并采取必要的信用管理措施;
(六)配置必要的管理维护人员,负责车辆调度、停放秩序管理和损坏、废弃车辆回收,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的车辆;
(七)建立健全押金、预付金管理制度,将押金存放在本市开立的银行资金专用账户。承租人申请退还押金时,应当及时退还;
(八)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第五章 停车秩序
第二十一条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非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制定非机动车停车设施设置规范。
车站、医院、商场、学校、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公园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公共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套规划、建设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居民住宅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许可建设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应当考虑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消防安全;设置有充电设施的,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将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及其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设置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
管理、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非机动车公共停车设施。
第二十二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下列规范设置:
(一)地面铺装、设置固定或者活动式围栏;
(二)设置存车标识牌,划定存车标线;
(三)有条件的,设置停放架、遮雨棚房。
实行收费的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应当设置存车收费价格公示牌、经营管理单位的标志及其监督电话,并安排专人负责服务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各项管理和服务规范;
(二)保障停车场内的停车秩序和停车安全;
(三)按照公示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出具收费凭证。
第二十四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将非机动车停放在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内;没有设置非机动车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和市容环境秩序。
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
(二)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
(三)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第二十五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做好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非机动车停车秩序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或者举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电动自行车,并处违法销售电动自行车(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
(二)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20元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号牌、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的,对行驶证、号牌、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驾驶拼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上道路行驶的,对驾驶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车辆予以收缴。
驾驶人接受处理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发还电动自行车,但依据前款第四项规定予以收缴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经营性拼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相关负责人;拒不改正的,可以限制车辆投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非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者、管理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
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停放影响行人和车辆正常通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停放;情节严重,且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立即实施代履行,将违法停放的自行车搬离现场,并对经营企业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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