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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职业书法考试多长(警察职业书法考试多长时间一次)

2023-04-28 11:13:19综合信息

警察职业书法考试多长时间一次

回答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于2010年12月27日,由 中国书法家协会第六次全国代表大会第二次全体代表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是指导中国书法家协会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的基本章程。内容如下:

第一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全国各民族书法家组成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书法家、书法工作者的桥梁与纽带,是繁荣社会主义文艺、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古为今用、推陈出新”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新生艺术规律,广泛团结、组织全国各民族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为繁荣和发展我国书法艺术事业,弘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为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按照本会章程和专业特点开展艺术、学术和社会活动。

会 员

第四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书法家协会,为本会团体会员。全国性产业书协,凡赞成本会会章,并具备相应条件,可提出申请,报本会主席团审批,履行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中国书协会员集体参加中国书协活动,视同团体会员。

第五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书法艺术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高的思想文化素质,符合入会条件,赞成本会章程者,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申请人所在的团体会员推荐,报本会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本会个人会员只隶属一个团体会员。

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之一者可提出入会申请:1、在创作上有较高水平;2、在理论研究上有较高成就;3、从事书法教育、编辑出版、组织工作有显著成绩或有突出贡献。

第六条 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条件细则,经主席团批准后,由驻会领导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及领导提出建议、批语和监督的权利,有退出本会的自由。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招待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建设做出奉献的责任。

第八条 要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一定程序后,由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通报批评、暂停会籍、取消会籍的处理。

任 务

第九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繁荣书法事业为己任。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十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书法家和书法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十一条 继承和发扬我国书法艺术的优秀传统,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提倡艺术形式、风格、流派的多样化。认真组绢“中国书法兰亭奖”、全国书法展览、国际书法展览、中国书法节等各种形式类别的书法展览或比赛,以及其他评奖活动。大力繁荣书法创作、开展书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加强编辑出版,推动书法教育,培养书法人才,壮大书法队伍。对成绩突出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十二条 重视、支持基层书法组织和群众性书法活动,并以多种方式加强与各界的联系,促进书法艺术的普及与提高。

第十三条 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开展书法艺术的经营活动,加强基本建设,努力增强本会的整体实力和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服务于会员创造条件。

第十四条 依据有关法律和本会章程保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并建立相应权益保搪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书法团体和书法家的联系与合作;积极发展与台湾地区以及海外侨胞中的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与合作,为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和完成祖国统一的大业做出不懈的努力。

第十六条致力于对外书法交流,加强与国外书法组织、书法家的联系,为繁荣书法事业、促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为世界和平及进步事业贡献力量。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中国书法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全国代表大会的代表由各团体会员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各团体会员一名主持日常工作的负责人为全国代表大会的团体会员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团体会员的理事候选人。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团体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确认。

第十九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驻会副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驻会的副主席,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全国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驻会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及理会成员,有对本会建设、荣誉职务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三条 对于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本会章程或不称职的领导机构成员,经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经 费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国家拨款、会员会费、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全国代表大会,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中国书法家协会是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简称“中国书协”,英文名称是China Calligraphers Asso–ciation(缩写为C.C.A).

本会会址设在北京

警察执法资格考试条件

申领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是:

1、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各级交通管理部门直接从事具体的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在编人员和从事交通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3、符合所在单位执法工作需要和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证件管理总量控制标准;

4、年满18周岁(其中路政执法人员需年满20周岁,路政一线执法人员不超过45周岁)、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5、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

6、经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考试合格;

7、符合《交通行政执法岗位规范》的资质条件;

8、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警察书法作品

思想政治素养较高,具有较强的指点、管理、协调力量,亲密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业务力量强,工作仔细担任,工作实绩较为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

一贯秉承共产党员、人民警察的优良作风,爱岗警业,不畏艰辛,踏实肯干,从不计较个人得失。

吃苦耐劳,积极进取,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靠近组织,在该次行动中能维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作为一名预备役警察始终以公安精神严格要求自己,领悟到警察这一工作的重任,能学以致用,政治思想好,成绩优良,表现优秀。

该生并且参加了侦察案件,抓捕执勤等各项任务活动,吃苦耐劳,积极进取,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靠近组织,在该次行动中能维护国家安全,人民安全,以及公私财产安全。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教材法规汇编书籍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和 监督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发放、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证是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从事农业行政执法活动的统一有效证件。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履行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垦、乡镇企业、饲料工业和农业机械化等行政职能的机关。

本办法所称农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农业管理机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农业管理机构(含农业行 政综合执法机构)。

第五条县级以上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当出 示或佩戴农业行政执法证。

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六条农业行政执法证由农业部统一制定,并负责监制。农业行政执法证 加盖农业部执法证件专用章。

第七条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农业行政执法证件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农业部发放,具体工作由部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省级以下(含省级,下同)农业管理部门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和管理,具体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并报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证件应当加盖发证机关印鉴。

第八条在岗专职从事农业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申领农业行政执法证,应当 具备下列条件:

(一)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

(二)经过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公正廉洁,责任心强。

第九条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填写《农业行政执法人 员审批表》,经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条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组织的原 则。部属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农业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省级以下农业管理部门的农业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负责组织。

农业部统一编制培训教学大纲和教材。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业部编制的教学大纲和教材,结合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的规定组织编写培训辅导教材。

第十一条持证人应当妥善保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不得损毁或者转借他人。

第十二条持证人丢失、毁损执法证件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单位报告,由所 在单位报请发证机关注销,并公开声明作废,经发证机关审核后可补发新证。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四条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实行审验制度,每两年审验一次。持证人所在 单位应当于发证后的第二年的第四季度将持证人的农业行政执法证件及有关材料报发证机关,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验审印章。

发证机关对持证人的下列情况予以审验:

(一)持证人执法工作考核情况;

(二)持证人参加培训的情况;

(三)持证人执法违纪或重大执法过失的情况;

(四)持证人受奖励和处分的情况;

(五)发证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十五条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并注销农业行政执法证:

(一)调离农业行政执法岗位的;

(二)死亡的;

(三)退休的;

(四)辞去公职或者被开除公职的;

(五)审验不合格或者到期未经审验的;

(六)发证机关认为应当收回的。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发证机关或者持证人所在单位 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业行政执法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职权或者在非公务场所使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二)利用农业行政执法证谋取私利,违法乱纪的;

(三)伪造或倒买倒卖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四)使用伪造的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五)冒用农业行政执法证的;

(六)其他违反证件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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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锦旗格式一般为竖排,即左方为上款,主要写被赠送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例如:赠:高陵县人民医院中医科王大夫。

2.中心部位是正文,字要大一些一般为对称句,例如:医德高尚,医术精湛。

3.右下方为落款,主要写赠送人或单位名称和姓名,再另起一行写年月日,例如:通远镇刘某,二零一一年五月。

4.锦旗分大中小三个型号尺寸的,根据大小确定字的大小。一般正文用行楷较美观些,上下款用隶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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