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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感执法证考试(湖北执法证考试时间)

2023-03-26 21:04:36综合信息

湖北执法证考试时间

各地配发的的时间不统一,2020年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文化市场、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会同司法部制定印发了《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统一了执法领域的制服样式。但是各地发放的进程不一,2021年有的省市发放已经完成,有的还在招标采购中,预计2022年将全部配发完成。

湖北省执法证考试时间

报名、审核、培训和考试时间

报名时间:2021年10月21日至11月5日;

审核时间:2021年10月21日至11月10日;

培训时间:2021年11月1日至12月10日;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1年11月16日至12月12日;

集中考试时间:2021年12月11日至12日(个人具体考试时间以准考证上的考试时间为准);

证件编号时间:2021年12月13日至17日。

2021年全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续职)集中考试时间视全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情况进行安排,如有调整将另行通知。

湖北执法证考试时间多久

一)提前批本科专业(公安专业)

1.侦查学

招生计划:200人(其中,女生30人)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侦查、刑事执法、预防和控制犯罪等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侦查学总论、犯罪现场勘查、犯罪情报学、侦查措施、刑事案件侦查、警务技能、警务战术等。

2.经济犯罪侦查

招生计划:100人(其中,女生15人)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经济犯罪侦查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侦查学、司法会计学、经济法、会计资料勘验、经济犯罪案件侦查概论、涉税犯罪案件侦查、商业犯罪案件侦查、金融犯罪案件侦查、走私犯罪案件侦查、警务技能、警务战术等。

3.治安学

招生计划:200人(其中,女生30人)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治安管理相关业务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治安学导论、社区警务、公安人口管理、治安秩序管理、公共安全危机管理、危险物品管理、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安全防范技术、警务技能、警务战术等。

4.警务指挥与战术

招生计划:100人(其中,女生12人)

培养目标:从事基层公安机关指挥、参谋、应急处置和战术训练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警务指挥与战术总论、警务指挥学、警务参谋学、警务战术、严重暴力性案件处置、群体性事件处置、反恐怖概论、大型活动安全保卫、警务保障、警务技能等。

5.涉外警务

招生计划:100人(其中,女生15人)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出入境管理、维和警务、国际警务联络、涉外案件查处等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涉外警务总论、涉外警务法律基础、边防检查概论、出入境管理、跨国犯罪与防治、维和警务、国际警务执法合作、涉外案件处置、警务技能、警务战术等。

6.刑事科学技术

招生计划:100人(其中,女生15人)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现场勘查、物证检验及鉴定工作并具有某项技术专长的刑事科学技术应用型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刑事科学技术总论、刑事化验、刑事影像学、痕迹检验学、文件检验、法医学、现场勘查学、警务技能、警务战术等。

7.网络安全与执法

招生计划:50人(其中,女生10人)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信息安全管理、网络舆情管控和网络安全执法等工作的应用型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数据加密解密技术、涉网案件侦查与取证、网络攻击行为分析与防范、恶意代码分析与检测、网络安全监察、网络情报获取与分析技术、视频侦查技术、数据恢复、警务技能、警务战术等。

(二)普通批本科专业(非公安专业)

1.法学

招生计划:250人(男女不限)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法律实务工作的应用型法学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经济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

2.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招生计划:100人(男女不限)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教学、科学研究和系统集成的应用型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计算机导论、程序设计、数据结构、计算机操作系统、数据库系统概论、编译原理、计算机组成原理、汇编语言程序设计、微型计算机接口技术及应用、计算机网络、面向对象程序设计等。

3.信息安全

招生计划:100人(男女不限)

培养目标:培养从事信息系统分析、设计和评价、网络安全保护等方面工作,能对信息网络的安全威胁进行积极有效防御的专门技术人才。

专业主干课程:信息安全导论、信息论与编码、计算机网络安全、现代密码学、电子取证技术、信息安全管理、网络攻击与防范、信息安全标准与法律法规等。

注:具体招生计划以湖北省招办公布的学院招生计划为准。

三、选考科目要求

2021年,学院在“3+1+2”高考改革省份选考科目要求见下表,其他未改革省份和“3+3”高考改革省份执行相关省的考试科目要求。

专业类别

招生专业

“3+1+2”模式选科科目

首选科目

再选科目

提前批本科公安专业

①侦查学②经济犯罪侦查③治安学④警务指挥与战术⑤涉外警务

历史或物理

必选思想政治

①网络安全与执法②刑事科学技术

物理

必选思想政治

普通批本科专业

法学

历史或物理

必选思想政治

①计算机科学与技术②信息安全

物理

不作要求

四、招生对象

(一)报考提前批本科专业(公安专业)的考生,必须是湖北省户籍,年龄为16周岁以上、22周岁以下,未婚,普通高中毕业并取得当年高考资格,成绩达到湖北省本科录取分数线。

2021年湖北省执法资格证考试时间

按以下步骤即可申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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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执法证考试题库

2021年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全文(最新)

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

(1999年1月22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职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所属工作部门、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工作,依法协助和监督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依法指导或者领导下级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执法的综合协调和督促、指导工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文明执法、高效便民,提高执法水平。

行政执法实行执法责任制。

第六条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执法机关所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而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预。

第八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九条行政执法接受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第十条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行政执法由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非行政执法机关的组织未经行政机关的合法委托,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由本级人民政府登记或者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省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主体资格,由省人民政府登记,并向社会公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门具体实施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确认工作。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机关或者组织执法。委托执法,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受委托的机关和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将受委托事项再行委托;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的行政执法行为负责监督、指导,并承担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品行,经过相关法律知识和业务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没有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法律、法规、规章对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证件已作统一规定的,该机关应当将执法证件样本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证件未作统一规定的,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人员定期组织培训,增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提高执法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对属于自己任命的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应当以适当方式进行法律知识考试或者考核。

第三章行政执法行为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应当有下列依据: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

(四)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五)国务院部门规章和省人民政府及省会市人民政府的规章。

行政执法机关没有前款所列依据,不得作出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行为。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遵守和执行所制定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程序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省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门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制定相应的行政执法具体程序,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行政执法行为,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应当予以公开。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将本机关的职责范围、执法依据、执法程序以及相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并为公众查阅执法信息提供便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时,应当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出示执法证件;对不出示执法证件的,行政相对人有权拒绝。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决定前,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作出该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作出决定后,应当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相对人对执法行为提出异议或者申辩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刁难或者加重处理。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与行政相对人或者执法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依法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其回避。

行政执法人员的回避,由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决定。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以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及其财政、物价部门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规定为依据,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报经批准;对没有合法依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应当予以制止,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拒绝。

第二十条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制度,财政部门不得违规返还。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行政执法活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收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或者扣留财物,应当向行政相对人开具法定票据、清单;对扣留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使用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实施执法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检查活动予以指导、协调,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检查。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实施行政许可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收取费用;实施行政处罚的,应当在法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实施,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或者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第二十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对不予改正,继续实施违法活动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五条相对集中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调整设立综合执法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法定的职权和幅度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定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相适应;所采取的执法方式应当必要和适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执法目的的,应当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较小的方式。

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受理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或者其他权益的申请后,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

对不采取保护措施的,除必须即时答复的以外,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15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告之理由和相关权利。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行政执法机关对依法应当受理的许可、确认、裁决等申请事项,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办结。

法律、法规、规章对审查和办结期限未作明确规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查,对因不符合法定条件不能办理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办理的依据和理由;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应当立卷归档。

第三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对其他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的行政执法活动有协助义务的,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予以协助;应当协助而不予协助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

第三十一条行政执法机关之间发生管辖权、执法协助、移送执法案件等争议时,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本级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不能协调一致的,由法制工作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第三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

(二)违反法定程序;

(三)违法委托行政执法;

(四)野蛮、粗暴执法;

(五)利用职权谋取不当利益或者保护本地区、本部门不当利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侵犯个人隐私;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一)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有关申请、投诉和举报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处理;

(二)应当履行现场管理职责而不及时履行或者无故拖延;

(三)应当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及其他权利而不予保护;

(四)应当立案、查处、执行和撤案而未依法办理;

(五)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

(六)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的案件而不予移送;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作为而不作为。

第四章行政执法监督

第三十四条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

(一)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及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

(四)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的受理和处理情况;

(五)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事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上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行政执法活动依法实施监督。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监察机关、审计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现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当责成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作出撤销决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所属工作部门、上级工作部门发现下级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适当的,应当责令制定机关自行纠正,或者依法予以改变、撤销。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对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进行检查;上级行政执法机关对下级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情况应当有重点地组织抽查或者专项检查。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现本行政区域内的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违法,应当向其提出改正建议;对不采纳改正建议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向其上级机关反映,并提请依法实施监督。

第四十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接受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进行的审查;

湖北执法证考试模拟题

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事业单位职级并行改革中就可以过渡为参公单位了。例如城市管理、交通运政、农业综合执法等单位,过渡的原则会采取整体过渡的办法,由事业管理岗改为参公管理岗;工人身份的事业工勤岗(这些事业工勤岗本来也没有具体的专业,同机关工勤岗一样,考的是行政管理)转为机关工勤岗。

湖北执法证考试时间表

行政执法类。湖南省、湖北省、安徽、江西这种联考省份的通用考试就会经常出现。他们多数用于专业性的考试,如公检法考试,就会用行政执法卷来代替普通的申论卷。

他们更多的是考察做题者的一个逻辑思路问题。和日常处理文件的一种能力,所以考试难度属于一般。

湖北省执法考试

2022高级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时间:

6月1日

  上午9:30-10:30,下午14:30-15:30,因故未能按时参加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人员可进行补考,补考时间:6月1日下午16:30-17:30。参考人员按划分的考试时间段内登录答题,非考试时间内不可登录答题,考试时长60分钟,满分100分,75分以上合格(含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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