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询法官考试(法官等级考试)
法官等级考试
中国法官等级法官的等级确认,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大法官和一级、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及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高级法官和一级、二级法官,以及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四级、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法官等级考试考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
院长:首席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大法官至二级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二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员:一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高级人民法院
院长:二级大法官;
副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庭长:二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员:二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一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中级人民法院
院长:一级高级法官至三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二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副庭长:三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二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基层人民法院
院长:三级高级法官至四级高级法官;
副院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一级法官;
审判委员会委员: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二级法官;
副庭长:四级高级法官至三级法官;
审判员:四级高级法官至四级法官;
助理审判员:三级法官至五级法官。
第七条 直辖市、副省级市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区、县人民法院的法官等级,根据法官职务配备规格参照第六条相应规定确定。
第三章 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八条 法官等级按照法官职务编制等级评定。
第九条 法官等级的确定,以法官所任职务、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和工作年限为依据。
第十条 评定法官等级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审核后,依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一级大法官、二级大法官、一级高级法官、二级高级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二)高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高级法官、四级高级法官、一级法官、二级法官和高级人民法院其他法官的等级,由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三)中级人民法院及其所辖法院的三级法官、四级法官、五级法官的等级,由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律等专门人民法院在职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参加法官等级的评定。
第四章 法官等级的晋升
第十二条 二级法官以下等级的法官晋级在职务编制等级的幅度内,按下列规定逐级晋升:
五级法官至三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三年;三级法官至一级法官,每晋升一级为四年。
晋升期限届满,经考核合格,方可晋升;不合格的应当延期晋升;德才表现、业务水平、审判工作实绩特别突出的,可以提前晋升。晋升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
第十三条 一级法官以上等级的法官晋级实行选升。选升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晋升高级法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方可晋升。
第十五条 法官等级晋升的批准权限与法官等级评定的批准权限相同。
法官等级提前晋升的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第十六条 法官由于职务提升,其等级低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应当晋升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低等级。
第五章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
第十七条 法官被调任下级职务后,其等级高于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的,应当降低至新任职务编制等级的最高等级。
第十八条 法官有违法乱纪行为的,可以按照规定降低其法官等级。
第十九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一般每次只降一级。
法官等级降低不适用于五级法官。
第二十条 法官被降低等级后,其法官等级晋升期限按照降低后的等级重新计算。
第二十一条 法官被免除法官职务后,其法官等级应当取消。
第二十二条 法官等级的降低和取消权限与法官等级批准权限相同。
法官资格证报考条件
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满二十三岁;
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5、身体健康;
6、高等政法大学、高等学校法律系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学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
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学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
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扩展资料:法官应当依法履行的义务:
1、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2、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3、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4、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5、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
6、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7、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法院法官考试
报考法官、执行法官、检察官职位除满足招考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外,还必须取得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证。
具体情况以《招考简章》中职位的具体要求,只要符合该职位要求即可报考。成为法官,一定要通过司法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只要是本科毕业就可以考;第二,要参加公务员考试,报考法官职位,通过考试、政审;第三,在法院工作两年或其他法律职业从事两年法律工作。法官是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产生,在司法机关(一般指法院)中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是司法权的执行者。担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年满二十三岁; (三)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身体健康; (六)高等政法大学、高等学校法律系本科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学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学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学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下列人员不得担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曾被开除公职的。法官员额考试试题
员额法官是最早2014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试点开展,2014年6月中央深深改组会议首次通过相关决议并提出法法官员额制,2014年10月开始在全国部分试点法院开展员额法官遴选,2016年司法改革在全国法院开展,人民法院开始遴选员额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