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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翻译证书考试多长(地名翻译规范)

2023-05-09 13:58:41院系介绍

地名翻译规范

Alexandra[英][liɡzɑ:ndr][美][lɡzndr,-zɑn-]n.亚历山德拉(f.)[女子名]亚历山德拉Alexander的阴性昵称Alexa,Sandra;[地名][新加坡]亚历山大;[地名][澳大利亚、南非共和国、新西兰]亚历山德拉

翻译地名的时候需要哪些翻译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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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名译写原则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 , 以国家公布的汉语拼音方案作为统一规范。用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中国人名地名,适用于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如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

在罗马字母各语文中我国国名的译写法不变,仍用国际通用的现行译法。历史地名,原有惯用拼法的,可以不改,必要时也可以改用新拼法,后面括注惯用拼法。

中国地名在改变拼写法之前,按惯用拼写法和印制的外文文件、护照、证件、合同、协议、出版物以及各种出口商品目录、样本、说明书、单据等,必要时可以继续使用。新印制时,应采用新拼法。

地名翻译词典

山读音是tóng shān。

峒[tóng]汉字

峒,读音:tóng,崆峒,山名,在甘肃;dòng,山洞。多用于地名。

康熙字典《广韵》《正韵》徒红切《集韵》《韵会》徒东切,𠀤音同。崆峒,山名。本作空桐。《尔雅·释地》北戴斗极为空桐。《注》戴犹値也。一作空同。《庄子·司马彪注》空同,当北斗下山也。《前汉·武帝纪》逾陇登空同,今作崆峒。《唐书·地理志》崆峒在岷州溢洛县。《史记注》在陇右。《雍州录》在原州高平县,卽筓头山,泾水发源,今平凉府西,卽崆峒山。有广成子宫。

地名翻译规范化的意义

应该是青岛城市道路命名规则吧

青岛市城市道路命名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青岛市道路名称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充分发挥道路名称指位指向和文化功能,依据《青岛市地名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青岛市城市道路的命名、更名适用本规则,本规则所称道路指城市道路。

第三条 道路名称一般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在前,通名在后。专名是指道路名称中用以区分不同道路的专有名词,反映道路名称的特殊性。通名是反映道路功能类别属性的字词。

第四条 道路通名一般为路,使用以下特定通名应符合相应要求:

快速路:设计时速较高,为长距离交通服务的重要道路。

高架路:架空建设的主要或仅供车辆行驶使用的立体式道路。

大道:长距离、贯通性的重要道路。

大街、街:大街为位于市、区、街道或镇等中心区的生活性主干路,街为生活性次干路。

支路:由主路分出的较短的道路。

巷:城镇居民生活便道,规模较小的道路。

其他经批准使用的名称。

以上通名前加序数、方位等修饰、限定词组成的通名。

第五条 道路专名应遵守以下规则:

(一)不得损害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不得有损民族尊严,不得破坏民族团结与社会稳定,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有关政策法规。

(二)坚持名实相符、规范有序、健康简洁、含义明确、好找易记等要求,突出指向指位功能。

(三)采词应服务于国际化大都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体现时代精神风尚与历史文化内涵,弘扬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传统美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良好价值观念,充分发挥文化传承、保护、引领等城市名片功能。

(四)禁止采用违背社会公德及公序良俗,格调低俗、带有浓重封建色彩、易产生误解和歧义或可能产生其他社会不良影响的词语。

(五)一般不以人名作地名。禁止用国家领导人的名字作地名。

(六)不以外国人名、地名或音译外语词语命名。

(七)一般不以行业、企业、商标、商品、商业设施名称命名。

(八)道路专名在全市范围内应尽量避免重复,市区内道路专名不得重名(支路、分段、数字序列等派生路名除外),并避免同音、近音、谐音不雅。汉字书写完全一样的为重名。汉语拼音书写相同但字形不同的为同音。汉语拼音发音相近且容易混淆的为近音。

(九)用字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使用规范汉字,不得使用外文、阿拉伯数字、繁体字、异体字、自造字、生僻字(派生路名除外)、标点符号等。

第六条 道路命名应从总体上把握道路名称的系统性、相关性,注重道路命名的系列化、序列化、层次化。

第七条 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道路专名,一般应遵循以下对应关系:

(一)道路所在片区方位尽量对应专名行政区划所在区域方位;较高等级道路专名对应较高层级行政区划名称;由主路分出的道路专名对应主路专名所辖下一级行政区划名称。

(二)同片区道路专名系列化命名时,对应同区域行政区划名称,或对应不同区域但具有关联性的行政区划名称。

第八条 使用青岛市域内行政区划、片区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位于相应行政区划、片区范围内。其中,使用行政区划名称作为专名的,或者连接两个行政区域的城市道路使用相应行政区划名称用字的,应为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

第九条 使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同片区道路专名系列化命名时,尽量使用同行政区划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或使用不同行政区域同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同片区走向一致道路的专名对应同类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以名山大川名称作为道路专名的,应为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城市道路。

(二) 使用青岛市域内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为专名的道路,应位于相应自然地理实体临近区域内。其中,紧邻自然地理实体的道路,可采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加“之”等助词后再加方位词进行命名,或采用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后缀方位词加“岸、畔”等辅助词进行命名,用以区分相同专名加方位词分段命名的同一道路。

第十条 使用嘉言组词方式命名道路专名的,应寓意美好,与同片区内道路名称具有关联性。组词用字应具有历史文献、文化经典、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等明确出处。

第十一条 使用数字序列化命名,应遵循统一、有序的原则,一般应符合以下规则:

(一)路网规整的棋盘式街区道路,可以片区、社区、街区等名称加数字序号进行命名,南北向道路序号前可以加“经”,东西向道路序号前可以加“纬”进行识别。与主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相交,规模、走向基本一致的多条道路,可以线状地物专名加序号进行命名;以上情形序号的顺序,一般应按照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规律由小到大有序命名,方向倾斜的道路按倾斜度参照使用。

(二)以点、线、面状地物为居中方位,其外围(侧)道路使用数字序列化命名的,应按照由中向外的规律由小到大有序命名。中心两侧道路一般在数字序号前加方位进行识别。

(三)数字序列化命名一般应沿用区域原道路序列化命名规律。

第十二条 使用支路作为通名命名的,起点或止点应与主路相接。主路有多条分出道路同时使用支路作为通名命名的,可按照数字序列化命名规则进行命名。主路有一条以上分出道路,已命名且未用支路命名的,一般不再使用支路命名。起点或止点与两条道路相接的支路,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主路选取专名:

1.选用等级较高的道路专名;

2.选用规模较大的道路专名;

3.选用与支路起点相接的道路专名。

第十三条 等级相同且走向一致的连续道路,以同一名称命名,跨区(市)的同一条道路,一般使用同一名称。以下情况宜分段分别命名:

1.长度较长,采用同一名称不便管理时,在同一道路名称的通名前缀方位词进行分段命名;

2.道路走向发生明显变化,整体认知上不属于一条道路的;

3.“Y”形等异形道路,主要连通方向以同一名称命名,次要连通方向另取路名。

第十四条 从已命名道路起点逆向延伸的道路,在不影响该条道路门牌号码编排顺序的情况下,可以调整起点;无法调整起点的,可在原路名专名后缀方位词进行命名或另取路名。

第十五条 道路名称应保持稳定性。不违背路名更名规定、可改可不改的和当地群众不同意改的道路名称不要更改。移交市政管理的道路,在不违背道路命名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采用原道路名称命名。

第十六条 道路名称重名或同音须更名时,应优先保留其中一条道路名称,未保留名称的道路应当更名,一般按以下顺序确定保留的道路名称:

1.保留等级较高的道路;

2.保留使用时间较早的道路;

3.保留道路长度较长的道路;

4.保留更名成本较高的道路。

第十七条 道路命名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道路名称。包括道路名称和汉语拼音,拼音按照《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二)道路走向。一般按照东起西止、南起北止描述道路走向和折转方向。

(三)道路起止点。新建道路与其他道路连接的,以相连道路为起止点;起止点连接点状或片状地理实体的,以其连接的地理实体为起止点;以片状地理实体为起止点的,应指明与片状地理实体相连的具体方位或位置。起止点相同的道路在描述时应通过道路所处方位等予以区分。

(四)道路的属性和位置。道路属性包括道路的权属、等级、长宽和路面面层类型等,位置为道路所在街道(镇)及方位。

(五)命名、更名理由及道路名称来历含义。

(六)道路示意图。应标明与道路走向、起止点有关的周边道路、自然地理实体、重要的标志性建筑、居民区、企事业单位等。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青岛市民政局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名翻译规范有哪些

四人赛答题技巧:

1.先看问题中给出的地名是否熟悉;

2.将答案按照地理位置、词义、人名等分类记忆;

3.多背单词,熟悉地名的中英文翻译;

4.多做题,积累经验。

地名翻译规范要求

ROCKVILLE,MD20857是美国的马里兰州的洛克维尔,邮编20857

中国地名翻译规则 国家标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涉及地名的命名与更名、地名的标准化处理、标准地名的使用、地名标志的设置,地名档案的管理等行为,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条例》所称自然地理实体名称,包括山、河、湖、海、沙滩、岬角、海湾、水道、地形区等名称;行政区划名称,包括各级行政区域和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所辖区域名称;居民地名称,包括城镇、区片、开发区、自然村、片村、农林牧渔点及街、巷、居民区、楼群(含楼、门号码)、建筑物等名称;各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台、站、港、场等名称,还包括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企业事业单位等名称。

第四条 地名管理的任务是:依据国家关于地名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通过地名管理的各项行政职能和技术手段,逐步实现国家地名标准化和国内外地名译写规范化,为社会主义建设和国际交往服务。

第五条 国家对地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制。

第六条 民政部是全面地名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责是:指导和协调全国地名管理工作;制定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地名的命名和更名;审定并组织编纂全国性标准地名资料和工具图书:指导、监督标准地名的推广使用;管理地名标志和地名档案;对专业部门使用的地名实行监督和协调管理。

第七条 县级以上民政管理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地名工作。其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地名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全国地名工作规划;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完成国家其它地名工作任务。

第二章 地名的命名与更名

第八条 地名的命名除应遵循《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外,还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有利于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二)反映当地人文或自然地理特征。

(三)使用规范的汉字或少数民族文字。

(四)不以外国人名、地名命名我国地名。

(五)人民政府不驻在同一城镇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其专名不应相同。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一个县(市、区)内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名称,一个乡、镇内自然村名称,一个城镇内的街、巷、居民区名称,不应重名;

国内著名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

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较重要的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不应重名;上述不应重名范围内的地名避免使用同音字。

(六)不以著名的山脉、河流等自然地理实体名称作行政区域专名;自然地理实体的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亦不以其名称作本行政区域专名。

(七)县、市、市辖区不以本辖区内人民政府非驻地村镇专名命名。

(八)乡、镇、街道办事处一般应以乡、镇人民政府驻地居民点和街道办事处所在街巷名命名。

(九)新建和改建的城镇街巷、居民区应按照层次化、序列化、规范化的要求予以命名。

第九条 地名更名除应遵循《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凡不符合本细则第八条(四)、(五)、(七)、(八)项规定的地名,原则上也应予以更名。需要更改的地名,应随时着城乡发展的需要,逐步进行调整。

第十条 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批权限按照《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一)至(七)项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申报地名的命名、更名时,应将命名、更名的理由及拟采用的新名的含义、来源等一并加以说明。

第十二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由地名管理部门负责承办。行政区域名称的命名、更名,由行政区和地名管理部门共同协商承办。

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其命名、更名由该专业部门负责承办,但应事先征得当地地名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三章 地名的标准化处理

第十三条 凡符合《地名管理条例》规定,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专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为标准地名。

第十四条 标准地名原则上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组成。通名用字应反映所称地理实体的地理属性(类别)。不单独使用通名词组作地名。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制定的技术规范为准。

第十五条 汉语地名中的方言俗字,一般用字音(或字义)相同或相近的通用字代替。对原有地名中带有一定区域性或特殊含义的通名俗字,经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审音定字后,可以保留。

第十六条 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及民族乡名称,一般由地域专名、民族全称包括(“族”字)和相应自治区域通名组成。由多个少数民族组成的民族自治区地方名称,少数民族的称谓至多列举三个。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语地名的译写

(一)少数民族语地名,在各自民族语言、文字的基础上,按其标准(通用)语音,依据汉语普通话读音进行汉字译写。对约定俗成的汉字译名,一般不更改。

(二)多民族聚居区的地名,如不同民族有不同的称谓并无惯用汉语名称时,经当地地名管理部门征得有关少数民族的意见后,选择当地使用范围较广的某一语种称语进行汉字译写。

(三)少数民族语地名的汉字译写,应尽可能采用常用字,避免使用多音、贬义和容易产生歧义的字词。

(四)有文字的少数民族语地名之间的相互译写,以本民族和他民族规范化的语言文字为依据,或者以汉语拼音字母拼写的地名为依据。

(五)少数民族语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或经民政部审定的有关规范为依据。

第十八条 国外地名的汉字泽写

(一)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除少数惯用译名外,以该国官方语言文字和标准音为依据;有两种以上官方语言文字的国家,以该地名所属语区的语言文字为依据。国际公共领域的地理实体名称的汉字译写,以联合国有关组织或国际有关组织颁布的标准地名为依据。

(二)国外地名的汉字译写,以汉语普通话读音为准,不用方吉读音。尽量避免室用多音字、生僻字、贬义字。

(三)国外地名专名实行音译,通名一般实行意译。

(四)对国外地名原有的汉译惯用名采取“约定俗成”的原则予以保留。

(五)国外地名译写的具体技术要求,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外国地名译名规范为依据。国外地名的译名以国家地名管理部门编纂或审定的地名译名手册中的地名为标准化译名。

第十九条 中国地名的罗马字母拼写

(一)《汉语拼音方案》是使用罗马字母拼写中国地名的统一规范。它不仅运用于汉语和国内其他少数民族语,同时也通用于英语、法语、德语、西班牙语、世界语等罗马字母书写的各种语文。

(二)汉语地名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三)少数民族的族称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制定的《中国各民族名称的罗马字母拼写法和代码》的规定拼写。

(四)蒙、维、藏语地名以及惯用蒙、维、藏语文书写的少数民族语地名,按《少数民族语地名汉语拼音字母音译转写法》拼写。

(五)其他少数民族语地名,原则上以汉译名称按《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拼写。

(六)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的地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拼写。

(七)地名罗马字母拼写具规范由民政部商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修订。

第四章 标准地名的使用

第二十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批准的标准地名及时向社会公布,推广使用。

第二十一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负责编纂本行政区域或本系统的各种标准化地名出版物,及时向社会提供法定地名。其他部门不得编纂标准化地名工具图书。

第二十二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公告、文件、证件、影视、商标、广告、牌匾、地图以及出版物等方面所使用的地名,均应以正式公布的标准地名(包括规范化译名)为准,不得擅自更改。

第二十三条 对尚未公布规范汉字译写的外国地名,地名使用单位应根据国家地名管理部门制定的译名规则进行汉字译写。

第五章 地名标志的设置

第二十四条 行政区域界位、城镇街巷、居民区、楼、院、自然村屯、主要道路和桥梁、纪念地、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台、站、港、场和重要自然地理实体等地方应应当设置地名标志,一定区域内的同类地名标志应当力求统一。

第二十五条 地名标志的主要内容包括:标准地名汉字的规范书写形式;标准地名汉语拼音字母的规范拼写形式。在习惯于用本民族文字书写地名的民族自治区域,可依据民族区域自治法有关文字书写规定,并列该民族文字规范书写形式。

第二十六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由当地地名管理部门负责。其中街、巷、楼、门牌统一由地名主管部门管理,条件尚不成熟的地方,地名主管部门应积极取得有关部门的配合,共同做好标志的管理工作,逐步实现统一管理,专业部门使用的具有地名意义的名称标志,由地名管理部门协调有关专业部门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所需费用,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可由财政拨款,也可采取受益单位出资或工程预算费列支等方式筹措。

第六章 地名档案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全国地名档案工作由民政部统一指导,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分级管理。地名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保管的地名档案资料,应不少于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权限规定的地名数量。

第三十条 地名档案的管理规范,应执行民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名档案管理部门,要在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原则下,积极开展地名信息咨询服务。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二条 各级地名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地名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检查。对擅自命名、更名或使用不规范地名的单位和个人,应发送违章使用地名通知书,限期纠正;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后果者,地名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地名标志为国家法定的标志物。对损坏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责令其赔偿;对偷窃、故意损毁会擅自移动地名标志的,地名管理部门报请有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形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当地人民政府对推广使用标准地名和保护地名标志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名管理办法。

第三十六条 本细则由民政部附则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地名翻译软件

贝尔维尤 (我的输入发打不了音标,相信以你的水平可以根据汉语意思翻译这个地名吧!·~哈) 美国华盛顿州中西部一城市,位于与西雅图遥遥相对的华盛顿湖岸。是制造业和居住社区。人口73,903

地名的翻译的直译和意译

来历一:欧洲一些国家称中国为“China”、“Chine”是源于“秦”(Chin)。英文“瓷器”(china)一词则是由“China”一词派生来的,而不是“China”是从“china”派生的。

来历二:早在东汉时期,古人就在昌南(现在的景德镇)建造窑坊,烧制陶瓷。到了唐朝,青白瓷晶莹滋润,有假玉器的美称,并大量出口欧洲。在欧洲,昌南镇瓷器是十分受人珍爱的贵重物品,欧洲人就以“昌南”作为瓷器(china)和生产瓷器的“中国”(China)的代称。

扩展资料

“中国”叫法的由来:

“中国”一词所指范围,随着时代的推移而经历了一个由小到大的扩展过程。当《尚书》上出现“中国”时,仅仅是西周人们对自己所居关中、河洛地区的称呼;到东周时,周的附属地区也可以称为“中国”了,“中国”的涵义扩展到包括各大小诸侯国在内的黄河中下游地区。

而随着各诸侯国疆域的膨胀,“中国”成了列国全境的称号。秦汉以来,又把不属黄河流域但在中原王朝政权统辖范围之内的地区都称为“中国”,“中国”一名终于成为我国的通用名号。19世纪中叶以来,“中国”则成了专指我们国家全部领土的专用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