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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司法考试多久(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

2023-04-28 10:43:16院系介绍

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死刑不是光县官判就可以,还要转到府再审一次,然后犯人就关在府,只送案件,案件要先转道,再送给各省的按察使,如果都没有发回的话,就转京师的刑部作最后的覆审,如果不是立决案子,那就是要转到刑部的秋审处该处有八位总办跟会办,都是资深的刑部司官,俗称八大圣人的几位资深承办官员作册,在秋天上承给皇帝作勾决,但是也不是一本大册子让皇上勾,是分成:

情实,一切属实,没有可以宽容的地方。

缓决,从犯共犯,总要分个轻重。

可矜,查察案件,中间有不得已的部分,比方说是自卫。

留养,是独子有老父或是守寡二十年以上的寡妇小孩都可能是留养。

勾完之后才作公文发回各省执行,情实的就秋后处决,缓决跟可矜就继续关,留养的就放出去枷号两个月后放走。

如果是立决,那就是刑部收到后马上开会审,审完之后就上承皇帝批,皇帝一般都是照准但是一般来说,除非是强盗之类罪犯才会有立决这种事。

但是如果是江洋大盗,还有同伙可能会劫狱的这种人,那怎么办,那就要请王命旗牌,这只有方面大员才有的,要到巡抚跟总督这种地位的人才会有,一般的县令跟知府,甚至道员都不会有这种权利。请王命旗牌之后,就可以将犯人立斩于刀下,但是还是要报备到京师才行,不是人杀了就算。

王命旗牌是很重要的东西,地方大员交接,除了印信之外,就是旗牌要点交清楚才行,少一点都不行。

当然打仗什么的时候,那就没管那么多,比方说清朝会派经略大学士出征,在之前皇帝会先讲那几省在此次就由经略大学士掌管,这时候只要是军事有关案件就会送大学士管,那就不再送京师,是大学士说了算。

至于皇帝说要杀人,杀太监什么,不是问题,送内务府的慎刑司一阵板子马上就可以杖下毕命。

但是皇帝要杀官员的话,跟明朝不一样,不是皇帝说了就算,还是要发圣旨才可以杀,旨意要写对底下才会承旨,因为如果皇帝引用的条款完全不对,那军机处办法就没办法承旨,这道圣旨就发不出来,人也没办法明正典刑,如果皇帝是乾隆,雍正这种人,随便想一条出来都会要人命,那自然不是问题,但是清末的皇帝就没有那么大的权力,杀人就不是皇帝说了算的。

就算是乾隆这种刀笔超强的人,他很不喜欢在大小金川搞的乱七八糟的纳亲,再加上纳亲在京师有些尾大不掉,乾隆已经下定决心要杀他了,也还是作个样子要傅恒在前线讯明后,以纳亲之祖遏必隆刀在军前斩之。

另外杀人都在午时三刻,是因为公文都写了要在午时处斩,但是怕皇帝也许会刀下留人,所以都尽量拖到最后面。午时三刻是午时的最后一刻,如果还不杀,马上就变成未时,那就变成违旨了,所以一般来说都是等到午时三刻才杀人。

清朝司法体系

刑部执掌全国的法律事务,管理地方上诉案件,审核地方上的大案要案和发生在京城的笞杖以上的重案,并且审理中央官员违法犯罪的案件。

刑部最高长官有两人,一人为满洲人,称“刑部满尚书”,另一人是汉人,称“刑部汉尚书”。清朝中央司法机关另外两个部门是大理寺和都察院,它们与刑部又称为“三法司”。都察院是清朝的中央监察机关,主管官员为左都御史。都察院有权监督刑部裁决的案件。大理寺的主要职责是复核刑部准备判处死刑的案件。其长官称为大理寺卿。对于重大疑难案件,清律规定要由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共同审理,这样的制度称为三司会审,也叫三司推事。

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的特点

答:明朝司法改革如下

1、司法机关:

明以后的皇朝体制,许多都受到元王朝的影响,原有刑部继承元的体制,仍然以刑部作为主审机关,虽然恢复了大理寺,却成为了复核机关。

清的中央司法机关是以刑部为首,大理寺和负责监察的监察院为辅的司法制度。

2、司法制度:

明代地方司法机构有省、府、县,省一级设有提刑按察司,其是古代出现的较为独立的地方司法机构。清代地方司法分州县、府、省按察司、总督四个审级。

3、廷杖与厂卫:

廷杖。廷杖不始于明,廷杖真正影响和制度化在明代最为突出。廷杖是在朝堂之上杖责大臣。厂卫,是直属皇帝的特务机关。清朝没此机构。

4、诉讼制度:明代的九卿会审(又称九卿圆审),清代的秋审、朝审,以及秋审、朝审以后如何来处理的四种情况。

5、法律形式:

《大明律》是把《名例》作为总则,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篇,即按照“中央六部”这个名称将《唐律》中的11篇分门别类进行编排,这是一种新的体例。。《大清律例》中包括“律”这种稳定的法律形式和“例”这种非稳定的法律形式。

再说明朝的司法机关,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但就其职责而言,与唐、宋有所不同:大理寺不主管审判,而专掌复核,凡是刑部、都察院审判的案件,均由大理寺复核,有权驳令更审,或请旨发落;刑部主管审判,受理地方上诉案件和重案,也审理中央百官的案件;都察院为监察机关,监督刑部、大理寺的司法活动;也握有一定的审判权。

遇有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由御史、大理寺官员和刑部官员共同审理的,谓“小三法司会审”;由都御史、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共同审理的,谓“大三法司会审”;审判后送皇帝裁决。如遇特别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同吏、户、礼、兵、工各部尚书及通政使共同审理,清代叫“九卿会审”,是中央的最高审级,但判决仍须奏请皇帝核准。明朝在司法制度上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厂卫干预司法。统治者为了强化封建君主专制,在常设的普通司法机关之外,又设立了厂卫特务审判机构。卫指锦衣卫,厂指东厂、西厂、内行厂,合称厂卫,是明朝特有的特务司法审判机构。锦衣卫是由保卫皇帝人身安全的侍卫亲军组成的,是皇帝贴身的禁卫军。东厂、西厂、内行厂,是由专门服侍皇帝及其后妃的宦官成员组成的另一特务司法审判机构。

清朝审判机构

右衙是一种官职,古代中国官署中最高法庭的权力机关。它主要负责审判各类重大刑事案件,并对上诉案件进行审理,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作出裁决,确保法律的公正执行。右衙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唐代,清代正式成立,由右郎太监、右侍郎、右副郎、右郎校书、右押卒等人组成。随着时代的发展,右衙的职能不断扩大,右衙的权力也越来越大。右衙的权力广阔,负责审理当时各种重大案件,但也存在一些弊端,如果右衙对案件处理不公正,可能会导致不公平的结果。因此,在清朝,政府特别设立了审查右衙的机构,以确保右衙的权力得到有效监督和控制。

清朝的司法审判制度是什么

1、夏商时期,最高司法权在王的手里,各级官吏和宗主分管各级司法,没有成型的机构或职位;

2、西周的时候,中央常设大司寇职位,“佐王刑邦国,诘四方”;往下还有小司寇、士师等各级司刑官员;

3、战国和秦时期,中央设置廷尉(战国各国叫法不一,形式差不多),地方司法由郡守和县令兼任;

4、汉代沿袭秦制,但到了武帝之后,皇权加强,出现了尚书台,内设三曹公,侵夺了廷尉的司法权,重大案件由中央主官会审,称为“杂治”;

5、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在汉制基础上逐渐完善,司法行政和审判开始分离,出现了专门的司法教育的机构,死刑复核权收归皇帝,到了北齐,改廷尉正式设立大理寺,增强了中央司法机关的审判职能……司法体系日趋完善。

6、隋唐时期,中央司法机关包括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大理寺职责是审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监察。刑部权限很大,可以对审判进行干预。地方设置州、县两级机构,仍实行行政机关兼掌司法的传统体制。

7、宋代基本沿袭唐制,增设了提点刑狱官来监督各州县的司法事务。宋太宗时期,大理寺的职权改变为“但掌天下奏狱”而“不复听讯”,也就是说大理寺成为只依法决断地方上奏案的慎刑机关。司法权力逐渐下放,同时也加强了监管。

8、元朝在继承前朝的体制基础上,也有变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时,设置大宗正府来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权。元代地方设行中书省,作为中央的派出机构。省下分设路、府、州、县,均有达鲁花赤一人,凌驾于各路总管及府、州、县行政长官之上,他们有权干预甚至直接参与审理案件。

9、明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是刑部、大理寺、都察院,合称三法司。三法司互相合作又互相制约,共同对皇帝负责。明朝的特务组织如锦衣卫、东厂、西厂也都有司法审判权,甚至还凌驾于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辖,自行审判、执行。明朝的地方司法机关分省、府、县三级。省设提刑按察使,掌一省刑名按劾之事;府由行政长官知府兼理司法;县由行政长官知县兼理司法。县以下各乡设有申明亭。

10、清前中期沿袭明制,中央司法机关仍为“三法司”。清朝前期中期的地方司法机关有督抚、按察使司、府、州县四级。司法审判基本上由各级行政长官兼理。

清代司法审判制度

清朝有大理寺

大理寺,在我国,早在秦汉时期就已经有了。那个时候,被称之为廷尉。审核各地刑狱重案。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时光荏苒,北齐的时候,廷尉正式改名为大理寺。而隋朝唐朝也都沿用这一称呼,都把廷尉称之为大理寺。大理寺中上班的人按级别被称之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大理寺丞,寺正。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圣裁。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在唐时有所规定,大理寺寺丞分管中央各部门有地方各州的司法案件的复审。每位寺丞复审完毕的案件,要会同其他五位寺丞一同署名(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力。其他寺丞若有不同意见,也要在画押才具有法律效应。由此可以看出,在我国古代,我国的刑法法律已经很健全了。大理寺已经具备最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对案子都可以进行复审合议。已经相当成熟,相当完善了。

明、清均正三品。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

明清时期各中央司法机构的职能与隋唐时期相反,刑部负责审判,大理寺负责复核。大理寺于清朝改称为大理院,这个名字一直沿用到民国。民国中期,西方文化入侵更名为最高法院,一直到现在,依旧沿用最高法院这个称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