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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拖挂车考试(昆明拖挂车驾驶员招聘)

2023-04-05 14:04:09院系介绍

昆明拖挂车驾驶员招聘

第一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安全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云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领导,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道路交通发展规划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车辆及其行驶管理的具体规定和措施;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第四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并接受监督。

规划、住建、交通、教育、农业、工商、安全监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政府职能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公众出行安全、便捷。

第六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的志愿服务。

第七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道路交通违法及交通肇事行为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奖励。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聘用的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交通参与者应当服从管理。

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第二章

第二章 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

第九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取得合法、有效机动车证件,同一车辆只能拥有一本(副)机动车行驶证、号牌或者其他证件;

(二)按照规定使用机动车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在规定位置安装号牌,不得使用翻牌或者换牌装置,不得倒置、弯折安装号牌;

(三)车窗不得使用镜面反光遮阳膜;

(四)取得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机动车销售商和维修经营者不得擅自对机动车进行改装。

第十一条 不得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追逐竞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组织、参与道路赛车。

第十二条 教练机动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注册时是初次注册登记的车辆;

(二)车身喷印、粘贴规范的教练车标识;

(三)按照规定安装教练员能够控制车辆安全行驶的必要装置;

(四)按照营运机动车的规定,确定报废年限和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十三条 专门用于接送幼儿园儿童及学校学生的校车,应当喷涂核载人数及校车标志,并保持安全技术状况良好,专车专用。

校车应当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年限达到8年以上的车辆不得用作校车。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规定参加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申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超过3个检验周期仍未检验的机动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其机动车号牌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未办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该所有人其他机动车登记。

第十七条 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警示教育与实践活动,累计时间不少于32小时。

第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持有本人两本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二)使用失效的驾驶证;

(三)驾驶机动车在禁行时间内或者禁行的道路上行驶;

(四)在实习期内驾驶牵引车或者被牵引车;

(五)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武警号牌机动车;

(六)驾驶非法改装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第十九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5年以上;

(二)最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三)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积记分满12分记录;

(四)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二十条 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借、涂改、挪用、重领、冒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及其他交通管理证件;

(二)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交通管理证件;

(三)利用虚假手续申办与交通管理有关的业务;

(四)使用有关交通管理的失效证件。

第三章

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道路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步编制交通工程设计方案,并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

道路通车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交通配套设施。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上设置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占用、撤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在临时停车泊位内设置停车障碍。

第二十三条 占用道路施工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对道路进行维修、养护、清洁等作业的,应当避开交通流量高峰期,作业车辆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按顺行方向行进。

第二十四条 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维护高速公路上的交通设施,保持设施完好并正常运行,及时发布路况以及交通安全预警信息。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高速公路实行交通管制时,高速公路经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第四章 道路通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三)在快速车道上行驶的车辆低速行驶遇后车超越时,应当变更至右侧相邻车道行驶;

(四)不得急转、急停、骑线行驶,影响其他车辆正常行驶;

(五)在允许借道通行的路口、路段借道通行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的正常通行;

(六)实习期内的驾驶人驾驶机动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七)遇校车接送儿童及学生时主动让行。

第二十六条 机动车转弯、变更车道、超车、掉头、靠路边停车的,应当提前在30米以外开启转向灯,同时确认安全。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发生故障时,驾驶人应当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按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第二十八条 公共交通专用车道供公共汽车行驶,其他机动车不得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内行驶或者停车。遇特殊情况时,在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可以借用公共交通专用车道行驶。

第二十九条 公共汽车行驶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进出站(点)的,在站点一侧单排靠边停车,并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二)暂时不能进出站(点)的,在本车道内依次单排等候;

(三)不得在站(点)以外上下乘客;

(四)在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不能进入前方站(点)的,应在本车道停止线内等候,不得驶入路口。

第三十条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专用候客泊位仅供城市客运出租汽车使用,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城市客运出租汽车在候客泊位内候客的,驾驶人不得离开车体,不得占用泊位维修、清洗车辆。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驶离。

第三十一条 营运客车应当按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不得在道路上停车等候、沿街揽客或者在站(点)外上下乘客。

第三十二条 教练车在教学期间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二)不得搭乘与教学无关的人员;

(三)机动车教练员饮酒后不得从事教学活动。

第三十三条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行经城市立交桥时,应当在下层道路行驶。

第三十四条 叉车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非机动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三十五条 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二)遇行人横过道路时,停车让行或者主动避让;

(三)车辆制动失效或者横过机动车道时下车推行。

第三十六条 驾驶非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人行道、人行横道、过街通道(天桥)、广场等路段骑行;

(二)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三)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妨碍交通安全的装置;

第三十七条 拼装、改装的非机动车不得在道路上行驶。

第三十八条 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在规定位置悬挂号牌;

(三)携带行车证;

(四)驾驶人年满16周岁。

第三十九条 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车辆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二)携带残疾证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证件;

(三)仅供下肢残疾的人代步使用;

(四)不得饮酒后驾驶;

(五)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第四十条 行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人行道内通行,没有人行道的靠路边通行;

(二)进出公共汽车专用站(点)的,在人行横道内通行;没有人行横道的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行;

(三)不得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

(四)不得在城市主干道、次干道、快速道上推拉人力车、轴承车等工具;

(五)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立交桥、高架桥或者其他封闭的专用车道。

第四十一条 乘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站(点)或者指定地点依次候车和上下车;

(二)不得妨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三)不得向车外抛撒、投掷物品;

(四)货运机动车附载的作业人员,不得站立或者坐在车厢栏板上;

(五)乘坐摩托车时正向骑坐。

第五章

第五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处理:

(一)仅造成财产损失的;

(二)造成人员受伤,受伤人员认为自己伤情轻微的;

(三)不涉及刑事犯罪或者交通肇事逃逸,经各方自愿协商并提出书面申请的。

第四十三条 发生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应当在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后立即撤离现场,不得影响道路畅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事实及成因有争议的,应当及时报警,采取照相等方式固定现场证据或标明事故车辆位置后,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应当填写交通事故协议书或者作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共同签名。

第四十五条 适用一般程序处理不涉及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交通警察可以采用快速勘查现场方式对现场进行勘查。

第四十六条 现场勘查完毕后,当事人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组织下,按照要求及时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

在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拒不服从指挥、无力实施拖移或者遇有影响公众利益的紧急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并清理现场,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当事人应当接收、保管从现场清理的物品。

故障车的清理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交通事故调查需要,可以收集与交通事故有关的车辆、证件等相关证据,调查结束后应当立即发还。

第四十八条 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收集到的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交通事故认定,送达当事人。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时限内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九条 非机动车之间、非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各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等等

昆明拖挂车驾驶员招聘最新信息

依据《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摩托车的管理,控制在市区行驶的摩托车数量。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在行驶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轮式自行机械车在最右侧机动车道行驶;

(二)在同方向划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摩托车在机动车道右侧行驶;

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重型载货汽车、中型载货汽车、挂车、轮式自行机械车、摩托车行经城市立交桥、高架桥时,除特别许可外,应当在下层道路行驶。

第三十八条规定,叉车、挖掘机、装载机以及景区、企业内部使用的车辆,除特别许可外,不得上道路行驶。载货汽车、摩托车、挂车、拖拉机除特许通行外,不得在禁止通行的道路范围内行驶。畜力车、人力三轮车、人力板车不得在禁止通行的城市道路范围内行驶。

而且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低速载货汽车、摩托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不得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

《昆明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驾驶摩托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收缴车辆,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驾驶电动自行车从事经营性客运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再次被查获的,对电动自行车予以收缴后销毁。

二环路行驶限制: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部分道路摩托车通行管理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以下几种情况不可以在二环路内行驶。

一、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无入城准行证摩托车,不得在环城东路、环城北路、一二·一大街、西昌路、环城南路(不含)以内区域道路上通行。

二、2007 年9月1日起,新办理注册登记摩托车及外辖区摩托车,不得在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及关上中心区、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道路上行驶;自2009年1月1日起,不得在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四个区以及呈贡新区城市道路上通行。

三、摩托车不得在我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以及呈贡新区范围内的施工道路及其它改造施工道路上行驶。

四、2007年9月1日前在本市办理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含持有入城准行证的)每日7:00—20:00,不得在二环路以内的北京路、人民路、青年路、金碧路、拓东路上行驶。但可以在其它道路与上述路段交叉口横向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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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公安局车管所报名

目前,昆明只有东方时尚驾校具备C6驾照的培训及考试条件,全市有30多人报名增驾C6驾照,几乎全部人员的起点都是C1或C2驾照,必须经过轻型牵引挂车的驾驶培训才能参加科目二考试。

增驾C6驾照需完成30个学时的课程,一是4个学时的科目一,无需考试;二是16个学时的科目二训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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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昆明最新规定的限号:

1。每天7:00至22:00,经批准质量在1000公斤(含)以下的货车,禁止在下列道路上行驶:(1)呈贡区二环路(含)以内区域道路(2)石龙路(含)、春荣东路(含)、香河街(含)。

2、核定载质量1000公斤以上的货车和拖拉机、低速载货汽车、三轮车、拖拉机、农用车、挂车、起重机、轮式自行机械车等特种作业车辆。限制时间:一天24小时。限制区域:禁止在二环路以内的区域道路或者蔡_路、滇池路、环湖东路(庄家塘立交至驼峰街)的主干道上行驶。

昆明拖挂车电话

有经验的玩家每逢大节有“定力”——以蜗居为主、美食为辅、最多去周边稍微转悠一下。

  好处是一家人不必闷躁在高速公路上、不必花大钱拥挤在景区里、更不必在又贵又脏的饭馆里抢位置……不说了,说多了都是泪,世界上有什么事能比花钱买罪受更让人沮丧?

  本文特为真正的玩家准备,为大家搜罗了昆明周边七处风光怡人的美景,等你睡够懒觉,就带上家人、约上朋友,轻轻松松地去逛逛湿地公园吧。

  1、海东湿地公园:此海东不是彼海东,这是昆明的海东(滇池东岸)不是大理人所说的海东(洱海东岸),这个海东在滇池东岸、昆明的环湖东路上。

  海东湿地是昆明人最爱去的地标性公园。

  此湿地与滇池相连,园内小桥流水、曲径通幽,许多水生、陆生植物,花卉构成了一步一景的景致。很多市民都被她那迷人的景色所吸引,络绎不绝来到这里看花、赏花、拍花。

  闹中取静是海东湿地公园的主要特色,环境优美宁静,可远眺西山睡美人,近闻滇池涛声。

  交通:

  1、驾车:沿广福路往环湖东路方向前行9公里即到。可导航,关键词:昆明海东湿地公园

  2、公交:199路、169路,宝丰站下车前行50米即到。

  提醒,估计五一去的人会比往常多,驾车前往的同胞注意找好停车位。

  2、晋宁东大河湿地公园或者南滇池国家沙滩公园:同一个地方,在晋宁,是昆明水质最好、内容最丰富的湿地公园,离昆明54公里。

  东大河湿地公园更优美,小桥流水,草长莺飞。因为靠近滇池外海,污染没有那么严重,空气也就更清新。登高远望滇池,蓝天与碧水相接,大雁与云彩齐飞,群山围大海而坐,十分壮观。

  优美的景色不仅吸引了20余种鸟类前来安家落户。清澈透亮的湖水、九曲回转的小河、高大参差的树木、悠闲觅食的白鹭,俨然一幅和谐优美的水墨画,生机盎然。

  据说,这个公园处在中国西部最大的候鸟迁徙通道上,可是我并没见到太多鸟啊?连“鸟人”都不多……嘿嘿开玩笑哈。

  该湿地生态系统保存较完整,生物多样性丰富,是咱滇池之肾!在滇池水生态安全维持和生物多样性保育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有着极高的保护价值和科学研究价值,也是目前昆明周边最大的沙滩主题公园。

  别不别扭嘛?沙滩主题公园居然是候鸟迁徙必经之处,鸟在哪里休息?沙滩上晒鸟毛?我只好醉了。

  不过,到了这么重要的地方,你要注意保护环境、不要乱丢垃圾、不要高声喧哗——别把鸟儿吓跑咧!

  交通:走昆玉高速→环湖南路,或者是杭瑞高速→高海高速公路→环湖南路,均可到达。导航可以搜索“晋宁东大河湿地”。

  公交车暂时不通,有点遗憾。

  3、捞鱼河湿地公园:也与环湖东路有关,只是更偏僻些。

  环湖东路接呈贡方向,有一个景色别致的捞鱼河湿地。

  捞鱼河,水至清却多鱼!环境清幽、植被丰厚,是昆明难得的一处安静湿地。

  政府已经在湿地公园内铺好柏油路,修建了木栈道,除了湿地附近住着很少的几户人家,基本少有游客前来。远离城市喧嚣,近距离地接触滇池,跟孩子们一起在岸边捕捞小龙虾(注意安全哈),惬意得很!!

  交通:驾车沿环湖东路往晋宁方向前行,看到路旁立有“呈贡志成瑞丰休闲生态园”广告牌,拐进小路即到。

  4、白鱼河河口湿地:在晋宁县上蒜镇、滇池南岸,与海口的白鱼口度假疗养中心是两回事。

  白鱼河河口湿地公园算得上昆明植物种类最丰富,植被最茂盛的公园,而且设计者别具匠心,让湿地里有木栈道搭设进植被深处,供游人们亲密体验湿地里的花草鱼虫!沿着长长的木栈道, 走在植被茂盛的湿地里,聆听着鸟叫虫鸣,与大自然进行亲密接触,洗肺洗心!!

  湿地内有一座长近百米的观景平台刚刚建成,最心旷神怡处,莫过于此,游人不可错过。

  交通:位于晋宁县上蒜镇石寨村委会下海埂村滇池东南岸的白鱼河入湖口两侧,驾车到上蒜镇石寨村委会下海埂村,沿路牌指示行走即可。导航不好用,容易走错路。

  公交暂时不通,很长时间内估计都不会通。

  5、古滇精品湿地公园:还是在晋宁,而且跟捞鱼河公园处在同一条路上,可以先玩捞鱼河再玩古滇精品湿地公园。这个晋宁不错啊,这么多湿地公园!!

  晋宁古滇湿地公园位于滇池南岸、长腰山西侧,是晋宁最近的新建湿地。公园占地1100余亩,将原约200亩的湿地水面面积扩大到800余亩,还打造了5.6公里的环滇慢行步道。除了步行游览湿地,游客还可乘坐手摇船游览湿地深处,舟船徐行,溪涧烟雨、古桥垂钓、芦花轻舞、碧水映彩云、鲜花伴闲居的优美景致,伸手可逐。是不可多得的一家人都能玩得高兴的湿地公园,只是现在人还不太多。

  游玩攻略:湿地公园设置有多条花海骑行道,可骑行观光,也可闲庭信步,贴近自然,享受美好时光。游客可自带自行车,也可租赁自行车。租赁价格:4人车40元/1辆,3人车30元/1辆。乘船游湖购票点:古滇大码头售票处。价格:古滇战舰观光票88元/人,手划船180元/艘。不知道现在有没有出现新的玩法,请大咖们补充!

  交通:1、昆明主城——昆玉高速,出“富有”收费站后,由老昆洛公路往呈贡方向——牛广公路——环湖公路——七彩云南·古滇名城

  2、昆明主城——环湖东路——环湖南路——七彩云南·古滇名城;导航可用,而且很准。

  公交车有K31路,在滇池大坝发车。

  6、西华湿地公园:西市区最方便、最美味的湿地公园,强烈推荐一下。在通往西华湿地公园的路上、西山脚下,大把大把的特色美食店、农家乐、牛蛙店、鱼庄,哎呀,这难道是一个馋鬼们口水汇成的湿地公园吗?也许吧!!

  昆明人称西华湿地公园为西山的后花园,也是昆明的西花园,该湿地公园最大程度上保存了原有环境,保留着大自然朴实的风格,就象西市区人民一样,比较淳朴善良(哈哈)……沿着木栈道行走,两旁高高的芦苇,连片的茭草、香蒲、风车草,随风摇曳;覆盖在水面上的睡莲,像一块块娇嫩的地毯随波荡漾,此时此地此景,你的心还不醉,西市区人民不答应。

  交通:自驾滇池路——高海高速辅道——西华街收费站出口下即可到达西华湿地公园。

  公交车好象不通,但是通往白鱼口、交通疗养院、海口200号的远郊车都路过此处,下车后可能走的有点远,年轻人可以借机锻炼一下。

  7、宝丰湿地公园:这个公园终于不在晋宁了,但是在昆明去往晋宁的路上,环湖东路上,是离昆明最近的湿地公园,刚过新的会展中心就到了。

  太近就人多,是不是?

  人多就心烦,是不是?

  这个公园适合不愿远走的人或者坐公交车去游玩的人,当然也特别健身者和睡懒觉、起床晚的人……走进宝丰湿地,你就可以看到宁静致远的美景。湿地内视野开阔,湿地内植被茂密,大片的芦苇丛郁郁葱葱。在这里,可一览滇池水,可远眺睡美人(相见不相亲,不如不相见)!

  若无美人相伴,你就只好在林荫下骑行,感受健身的乐趣喽!

  交通:1、驾车:沿环湖东路行至新宝象河入湖口即到;

  2、公交:199路、169路,宝丰站下车,下车下车,下就下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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