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生院 > 院系介绍 > 正文内容

嘉兴部队文职考试(浙江部队文职2020招考时间)

2023-03-22 14:59:44院系介绍

浙江部队文职2020招考时间

1、浙江省政府于2022年5月20日第九十九次常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浙江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条例(草案)》,后续省政府将以法规案形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2、该草案包括总则、招录与聘用、职责与义务、权利与保障、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等章节,对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建设和管理作出全面系统规定,着力进一步提升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促进警务辅助人员队伍健康发展。

草案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学历条件、招聘流程等作了具体规定。针对警务辅助人员职责权限不清晰的问题,草案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理清了勤务警务辅助人员和文职警务辅助人员的分类,分别明确了具体履职范围,还规定了履职限制,明确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的具体工作范围。

此外,草案明确警务辅助人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休息休假等方面的权利,细化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保障标准,并要求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同时还规定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社会保障、健康保障和抚恤优待等待遇,并增加优秀警务辅助人员考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的机会,保障警务辅助人员职业发展。

2021年浙江部队文职招聘公告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职责、招聘、管理、监督和保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公安机关依照本规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和日常运转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警务辅助人员分为勤务辅警和文职辅警。

治安联防、平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的人员,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从事警务辅助工作,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第四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监督等工作。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上级公安机关指导、监督下级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和保障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勤务辅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下列公安机关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开展实有人口管理等社区警务工作;

(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救助受伤人员;

(五)协助疏导道路交通,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管理勤务;

(七)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第六条 文职辅警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下列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信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

第七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从事下列工作:

(一)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从事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等工作;

(二)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保管武器、警械;

(四)开展案件调查取证,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出具鉴定报告,从事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五)国家规定禁止警务辅助人员从事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相适应,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动态调整。

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组织编制,经同级机构编制、财政等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在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统一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严格选拔聘用。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发布公告,按照自愿报名、资格审查、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考察等程序实施,接受社会监督。

经招聘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

(三)年满十八周岁;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岗位所要求的年龄、专业资质、专门技能等条件。

具有岗位所需的特殊技能或者专业特长的人员以及退役军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应聘警务辅助人员的,可以适当放宽学历、年龄等条件,但是相关条件应当在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

第十一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招聘下列人员的配偶、子女为警务辅助人员;无配偶、子女的,可以招聘其兄弟姐妹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烈士;

(二)公安英模,牺牲或者因公(工)死亡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三)因公(工)导致一至四级伤残的人民警察、警务辅助人员。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录用为警务辅助人员: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收容教养的;

(四)因违法违纪被开除、辞退或者解聘的;

(五)国家规定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对警务辅助人员实行层级化管理。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教育培训、考核奖惩、岗位责任、层级晋升、保密管理等制度,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开展法律、保密等业务知识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并且组织考试。考试成绩按照规定纳入年度考核。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政治思想、纪律作风、工作绩效、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层级晋升、续订劳动合同的依据。

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每年安排一定数量岗位招聘优秀警务辅助人员。

公安机关面向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的,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听从人民警察指挥,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文明履职。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保密义务,不得将警务工作秘密和工作中获得的未公开的信息泄露、传递给他人。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为警务辅助人员配发统一的、区别于人民警察的工作证件、服装和标识。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穿着工作服装,佩戴标识并且携带工作证件。因工作需要穿着便装的,应当携带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工作服装、佩戴标识。

根据工作岗位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和安全防护装备,但是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警械。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和装备。

第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接受社会监督。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公安机关、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受理举报和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将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职的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前款规定的回避,由警务辅助人员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

第二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严重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章制度的;

(四)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薪酬和服装装备、教育培训等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具体标准由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确定。

市和区、县(市)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建立符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体现岗位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薪酬制度。

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财政状况等实行动态调整。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办理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且缴存住房公积金。

公安机关应当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公共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对从事危险程度较高岗位的,还应当为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健康档案。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有显著成绩或者特殊贡献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死亡的,依照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警务辅助人员牺牲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依照《烈士褒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第二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法律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妨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警务辅助人员招聘、管理、监督等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在公安机关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人员的管理,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部队文职招聘岗位

不包分配。

毕业学员可直接报考省公务员专职人民武装干部岗位(仅面向本院毕业生和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招考),也适合从事其他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军队文职人员等岗位工作。截至2020年5月,学院共培养毕业学员1333名,有968人考取基层专武干部岗位,其中417人后期又转岗到党政机关重要岗位,目前从事基层专武干部和党政机关公务员的毕业学员占比达79.4%;其他毕业学员也纷纷走上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岗位。

浙江省部队文职报考条件

2020年部队文职报名条件需满足政治条件、学历条件、资格条件、身体条件、年龄条件及其他条件等六个方面,应当符合《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明确的政治条件,报考人员应当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报考人员应当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年龄不超过35周岁等等详情如下:

(一)政治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军队聘用文职人员政治考核工作规定》明确的政治条件。

(二)学历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有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报考在艰苦边远地区、岛屿、西藏的岗位,以及特殊岗位可不作全日制要求。驻艰苦边远地区、岛屿、西藏的单位定向招考军队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的配偶子女以及现役军人配偶,除教学、科研、工程、医疗专业技术岗位外,报考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报考护理岗位的,可为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三)资格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具有招考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资格和职业资格。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外,报考初级专业技术岗位,以及博士研究生报考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不作资格条件要求。

(四)身体条件。

报考人员应当符合《军队聘用文职人员体格检查通用标准(试行)》规定的标准条件。

(五)年龄条件。

报考科级副职以下管理岗位或者初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35周岁;报考科级正职管理岗位或者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六)其他条件。

在符合以上基本条件的前提下,具体报考条件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考岗位需要确定。

报考人员年龄计算和取得学历学位,截止时间内。

2020浙江部队文职报考人数

22年文职考试不会延期,已经打印准考证了。准考证上显示如期进行。现在疫情已经得到了控制,1月9号的时候是可以考试的了。请大家一定做好准备,还有最后的几天,在这最后几天里一定要最最好疫情期间的考试,需要准备什么你就去准备什么。

2019浙江部队文职招聘计划

浙江鞋厂的文员都需要做些接单管理,出入库文书、数据管理等工作,工资按照市场上普遍工资来定。

具体工作如下:

1、指令单,把公司的指令单打下来,交给相关人员处理。指令单要有公司名称;公司商标;指令单号;货号;制单日期;其次要有鞋楦型号;鞋底型号;鞋帮的尺码;鞋楦的尺码;鞋底的尺码;冲刀的样子;及有什么颜色,颜色的数量及件数,还要有工艺要求等,一般都是按照规定格式和模式进行填写完整即可。

2、出库入库文书、数据管理,按照实际情况进行登记,有异常要及时反映。一般供应商送过来货物,文员都需要验收并签单,单子就留在文员这里,到每月月底时,文员需要将这些单子分类整理并归类存放,到年底每类合计对账。

3、此外,还有些人员需要进行工资发放登记、人事进出管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