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消防中级考试(福建中级消防证报考时间)
福建中级消防证报考时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福建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对消防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本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职、失职追责。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二章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和政府关于消防工作的部署要求,全面负责本地区消防工作。
(二)健全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牵头的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严格落实消防工作责任。
(三)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研究部署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定期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办公会议、消防工作联席会议,根据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研究制定强化消防安全工作的政策、措施。每年向上级人民政府专题报告本地区消防工作情况。
(四)按照立法权限,针对本地区消防安全特点和实际情况,及时提请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订地方性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地方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
(五)统筹城乡消防工作发展,将消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包括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将相关内容纳入城乡规划统一实施。
(六)加大消防投入,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七)每年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开展检查、考评,并强化考评结果运用。
(八)建立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机制,在森林防火、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以及农业收获季、火灾多发季等节点,适时发布防火公告,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九)建立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制度。对报请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十)加强消防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政府专职消防队伍和志愿消防队伍等多种形式消防力量建设,并按规定落实必要保障。
(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组织制定灭火救援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开展演练。建立健全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反应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培训工作,发展消防公益事业。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互联网、物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公共消防安全领域的应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除履行第七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资金,保障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促进消防事业发展。
(二)科学编制和严格落实城乡消防规划,预留消防队站、训练设施等建设用地。
(三)落实网格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将基层消防安全工作管理纳入各级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实现基层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与城乡社区网格服务管理工作同步开展,并制定落实网格化管理的经费保障、考评奖惩等制度。
(四)加强消防水源建设,按照规定建设市政消防供水设施,制定市政消防水源管理办法,明确建设、管理维护部门和单位。
(五)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项目,在未设有自动消防设施且具有一定火灾危险性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六)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培训,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二)保障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
(三)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并严格组织实施。依法拆除或处置违法建筑,保障消防安全。
(四)按照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配备消防车辆和装备器材,承担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等职能,并开展消防宣传、防火巡查、隐患查改。
(五)健全、规范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明确各级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各项管理制度和措施。
(六)定期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部署常态化消防安全整治,组织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及时将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情况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前款第(一)、(四)、(五)、(六)、(七)、(八)项职责,并保障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条 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办法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署要求,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管消防安全的负责人应当协助主要负责人,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要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工作督查,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
福建消防工程师考试地点
时间:9月1日至9月8日;网上缴费时间:9月1日至9月13日;现场核查时间9月8日至9月9日;打印准考证时间:10月28日起。
一级消防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推行告知承诺制,报考人员可自行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选择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报考人员须以电子方式签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考试组织机构不再索要有关证明,依据承诺为其办理报名相关事项。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或者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相关事项的,报考人员应按报名地考试组织机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事项,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福建一级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
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报名不限专业,只要学历和工作年限符合条件,都可以报考!但是考虑到消防工程专业及相关专业与消防工作的紧密联系性,并结合消防专业技术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将报考人员的专业背景分为“消防工程专业”、“消防工程相关专业”和“其他专业”三类
福建中级消防设施操作员 考试时间
2021年福建省地理生物会考时间是在6月27日下午。生物地理也称做小中考,是在八年级的期未,九年级中考之后的下午考试。试卷由福建省教育考试院组织命题,考试内容包括七年级,八年级所学的内容,采用闭卷的方式。卷面分各100分,计入中考总分是按卷面的30%计算,也不能补考,所以也称做小中考。
福建省消防证报考条件2021年
1、学历条件。要想报考消防证至少都要取得中专学历,也就是最低学历就是中专,低于中专学历,就不能报考。
2、工作条件。要报考消防证,还得要求报考人具有消防工作的经历,假如没有消防工作的经历,就不能报考消防证。
3、专业条件。要想报考消防证还需要相应的专业,一般都是消防相关的专业,而且具有消防相关的专业的话,学历越高,需要的工作年限越短。
4、国籍条件。必须具备我国的国籍,属于我国的公民才能报考。
福建省消防工程师报名
受到疫情防控影响,截止到目前,全国已有西藏、宁夏、甘肃、新疆、内蒙古、青海、山西、湖南(邵阳、怀化、株洲)、河南、山东、湖北武汉、河北、福建、黑龙江、辽宁等15个省市发布通知暂停举行2022年一级消防工程师考试,
福建省消防工程师考试时间
2021年消防设施操作员第一批次考试时间:5月13日-6月30日(辽宁、内蒙古、上海、福建),仅鉴定消防设施监控操作(四级/中级工、五级/初级工)。
2021年消防设施操作员第二批次考试时间时间为2021年10月9日至11月30日,(内蒙古、辽宁、上海、福建、江西、山东、广西、重庆、贵州、陕西、宁夏),具体以当地鉴定公告为准。
2021年第三批次消防设施操作员考试时间为2021年12月15日至2022年1月28日(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江西、山东、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 藏、陕西、青海、宁夏、新 疆),具体以当地鉴定公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