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道培训考试多久啊(街道培训计划)
街道培训计划
街道办事处工作的岗位:
1、党工委办公室:负责党务、组织(人事、编制)、精神文明、纪检、群团等工作。政务办公室:负责文秘、综合、后勤、治安、社会稳定等工作。
2、城市管理科:负责辖区内城市建设、管理等工作。社会事务管理科:负责民政、再就业、社保、文教等工作。
3、经济发展科:负责街道经济发展规划、统计,对企业的指导、服务等工作。
4、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辖区内计划生育的协调管理和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同时设立事业性质的财政所,负责预算内外的资金管理,指导监督街道和所属企事业单位的财务工作等。
街道培训工作总结
一、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11月初,各街镇对照《关于浦东新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实施意见的通知》创建要求,以及本单位创建工作方案和指标完成情况进行自评;由专家学者、行风监督员组成评估工作第三方,分为6个评估小组对各街镇进行实地走访和评估。通过座谈、个别访谈和问卷调查等方式,了解各街镇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和基层落实情况的成效,以及社区群众对街镇促进就业工作的满意度。
二、评估情况和结论
自2007年初新区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创建工作以来,各街镇制定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方案和创建指标,积极开展创建工作。
(一)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专项资金保障。各街镇成立了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形成促进就业工作的协调机制,研究解决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进本地区促进就业工作。高桥镇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并邀请居(村)委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主题明确,务求解决实际问题,确保促进就业联席会议制度化、实效化。各街镇都制定了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实施意见(决定),并传达到各部门和居(村)委。浦兴路等街道将新区下达的约束性和预期性指标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人员,有的还签订了责任书,每季度对工作进度进行考核。各街镇均设立了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制定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从事公益性岗位人员的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前期垫资,协管类岗位人员的加班费、高温补贴、年节奖励等,部分用于在市、区政策范围外确实难以实现市场化就业人员的岗位补贴。一些街镇根据促进就业工作实际需要,在年初经费预算基础上作调整安排。花木街道、高行镇落实专项资金600万元,曹路镇财政收入的5%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援助和职业培训补贴等),保障了促进就业工作的开展。
(二)全面贯彻落实市、区各项促进就业政策,畅通就业信息和援助渠道,优化自主创业环境,充分开发和利用社区劳动力资源。各居(村)委充分利用《劳动保障》专栏和黑板报,及时公布有关劳动保障政策,通过发放劳动宣传资料,传递相关信息。塘桥街道制作了各种政策告知展板和告示牌,并在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事大厅公告,取得了较好的政策宣传效果;高桥镇将市、区各类促进就业政策、文件精神和工作要求传达到村(居)委层面,促进各项工作的落实;金杨新村街道就业援助员实行每周一个晚上值班,开通就业保障咨询电话,解答居民有关问题;川沙新镇结合地区商业发展和居民区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发和扶持发展家政服务、家庭手工业和社区配套服务等创业项目,同时加强创业培训,鼓励发展小企业、小商业,实现创业带动就业。
(三)健全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困难人员得到及时的就业援助和托底安置。各街镇充分发挥镇级和村(居)委两级就业援助员以及楼组长作用,及时反映居民的就业动态。三林镇针对农村地区就业援助员力量较弱的情况,采取村委会与居委会就业援助工作互动的办法,带动农村地区的就业工作。不少街镇利用各类就业项目和托底安置基地落实就业援助和托底安置工作,如浦兴路、金杨新村、唐镇等街镇都建立了就业援助基地,吸纳部分身体素质较差和两劳释放人员就业,唐镇在开展日常就业援助工作的同时,将两劳人员和外来媳妇作为新重点人群,给予就业援助和安置。社区居民普遍对街镇就业援助工作的满意率较高。
(四)充分整合社区内各种就业资源,多渠道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实现社区内劳动力比较充分就业。各街镇通过加强与社区内企业联系,对企业吸纳就业给予补贴等措施,挖掘企业就业岗位和各种社区就业资源,拓宽就业渠道。沪东新村街道和金桥镇主动上门与企业联系,开发就业岗位,多次组织集中招聘会;川沙新镇对区域内企业解决困难人员就业给予补贴,对意向进驻的企业提出促进就业的要求。沪东新村街道积极探索,加强对流动摊贩进行集中管理,为部分“底层群体”自谋职业提供场地,有效缓解市容与繁荣的矛盾。
(五)积极创新促进就业工作的方式和方法,有效缓解社区的就业矛盾。各街镇结合区域特点和就业形势,围绕减少失业、充分就业的工作目标,探索新方法、新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东明路街道针对社区内2030未就业人群进行调查摸底,并采取实施青年创业三年行动计划、青年就业素质培训、青年见习、青年就业沙龙、建立就业岗位超市等创新举措,促进青年就业;周家渡街道通过与部分物业公司签订劳务输出协议,帮助失业人员到外区寻找就业岗位;张江镇利用张江技能培训中心的培训资源,根据企业招工用工需求,开展上岗前培训和定向培训,通过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金杨新村街道开展“真情相助,真心交流”青年沙龙活动,组织青年家长、成功青年、用工单位、开业指导专家和未就业青年一起座谈,帮助他们振奋精神,走向社会。
(六)多数街镇重视资料、档案工作。塘桥、浦兴路、高东、张江等街镇各种资料、档案齐全,会议记录、工作记录、失业人员台帐清楚、规范。
综合上述评估情况,新区关于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工作已经在各街镇全面开展。通过创建活动,各街镇进一步增强了促进就业工作力度,认真落实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和措施,较好地完成了促进就业各项指标任务,促进就业工作取得了显著实效。
三、存在问题
(一)社区群众对各项就业培训和创业优惠政策的知晓率较低,宣传不够深入,宣传途径和形式比较单一,基本上依靠劳动保障专栏和宣传资料发放,政策宣传工作未能针对不同群体需求,有的放矢地进行。
(二)部分街镇促进就业工作的信息库、资料、档案等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跟踪服务有待加强。街镇劳动部门对社区内失业人员隐形就业的情况掌握不全,存在部分失业人员一面享受低保待遇,一面隐性就业的现象。
(三)就业援助员(尤其是村委基层的社区就业援助员)素质有待提高。社区居民对就业援助员的不满意见主要集中在“有些政策讲不清,能够推荐的岗位大多层次条件较差”等方面,部分社区居民和失业人员对就业援助员的工作能力、工作效率满意度不高。
四、对策建议
(一)从评估情况看,中心城区街道的促进就业工作较边缘地区的农村好。因此,要根据农村地区的特点,加强农村促进就业工作,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包括农业产业化、规模化后的农业劳动等。各镇在招商引资中应注意产业发展与就业的联动,发展适合本地劳动力就业的产业。
(二)建立街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财务报告制度。从评估的情况看,各街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差距较大,少的几十万,多的上千万。根据《就业促进法》规定,功能区域及街镇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街镇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行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规范窗口服务人员和就业援助员的工作。要通过树立榜样、典型,总结经验,形成规范的工作流程和方法,如接待失业登记应告之相关的培训和创业优惠政策、公共职介服务等信息;就业援助员登门或者电话访问应注意询问内容、技巧等。
(四)充分利用就业援助员队伍和现有工作基础,加强对无业失业人员的动态跟踪调查,掌握社区就业基本情况。针对目前失业登记以户籍为主,人户分离较为普遍的情况,就业服务应适时转向常住人口;同时结合相关就业考核指标,关注外来媳妇的就业问题。
街道培训计划怎么写
您好!街道办事处是政府派出机关,办事处设立党(工)委。由书记、主任、副书记、副主任若干组成党(工)委领导班子。 机关一般下设党政办(含精神文明办、工会、妇联、团委、人大政协联组等)、民政科(含残联、红十字会、爱卫会等)、财政所、经济科(招商引资、协护税、工商管理)、统计站、计划生育办、计免妇幼办、司法所、综治办(维稳、联防)、安全生产办、劳动保障站、市容环卫管理站、城管行政执法、卫生行政监督等部门。城镇化不高的街道办事处还可能设置农业管理、水务管理等部门,少数民族地区的街道办事处还设置有民宗统战部门。当然有些并不一定设置为科室,也可能在大科室中配备专干负责某项工作。科室一般设负责人一名,大科室再设置副职一至两名。 办事处各科室根据政府职权下放及工作实际设立,各个地区有所区别。另外,街道办事处还下辖社区居委会,有些还下辖村、站、场等。街道办事处是典型的麻雀虽小五脏俱全的单位。如果觉得居委书记处理事务有包庇的嫌疑,您向街道办事处主任如实反映情况就行。谢谢阅读!
街道培训计划实施方案
首先要向教育局提交申请报告及一系列的相关证明,比如:课程设计、内部管理制度、培养目标等等材料。得到教育局审批通过获得办学许可证之后再到工商局去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工商这边,法人资质,场地面积,场地消防和办学资金等都要符合相应的规定,所有材料递交后还要等着工作人员的审查和实地考察。这两个行政部门全部手续办齐拿到执照,才算是真正拥有了办学资质。培训学校去教育局窗口申请审批,先去街道办合教育局报备看下是否还有指标,如果没问题就先打变更房租使用性质(变更为教育培训)去街道办盖章,然后和教育局相关人员沟通现场看场地,注意这个很关键,如果场地初审不通过后续所有工作都无法进行。然后去名称预核准,然后递交相关文件正式教育局筹备备案;场地初审过后同时进行的是办学消防事项。办学消防许可拿到后,然后到教育局报备再次提交规定文件,包括了校长任职许可证,教师许可证,验资。扩展资料:新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了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的。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新法出台后,各地工商、教委都开始大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于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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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座谈、走访、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深入开展学习交流活动,相互学习和借鉴对方在现代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应用、农业规模化经营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实现了互帮互助,共同发展。如:今年xx月份,我市xx乡组织了20余名乡村干部前往xx团观摩学习设施农业植技术,较好地提高了当地农户科学种植水平。各街道充分发挥地域特点,加强兵地交流沟通与合作,支持第五师驻地工作,互相帮助解决辖区居民的实际困难,实现了相互促进。
2.坚持资源共享,合作开发,推动了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xx市进一步深化了融合发展的内涵,联手加快区域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区域内特色的优势产品和产业,在城市建设、农牧业生产、旅游资源开发等领域加大合作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
3.坚持统一规划建设管理,共同打造区域文明。
街道培训项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发展素质教育,加强校外培训监管,规范校外培训行政处罚行为,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实施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第四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为履行法定职责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不得超出履行法定职责所必需的范围和限度。
第五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责令停业;
(四)吊销许可证;
(五)限制从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章 实施机关、管辖和适用
第六条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依法按照行政处罚权限实施。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执法过程协作配合、执法结果及时反馈的工作机制。
校外培训行政处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校外培训行政处罚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执法监督。
第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部门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八条 对线下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与机构审批地不一致的,机构审批地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经审批的线上校外培训机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由机构审批机关管辖,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未经审批进行线上校外培训活动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或者损害结果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第九条 两个以上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都有管辖权的,由最先立案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
对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受移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第十条 上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将本部门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管辖。也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或者将某个下级部门管辖的校外培训违法案件指定其他下级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校外培训违法行为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出入境管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按照有关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但应当对其进行教育:
(一)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
(四)违法行为已经超过处罚时效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罚情形。
第十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被处理后两年内再次实施校外培训违法行为的;
(二)危害后果严重,造成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同时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
(四)伪造、涂改或者转移、销毁证据的;
(五)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三章 违法行为和处罚
第十六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固定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违规开展校外培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条件的。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应当知道违法校外培训活动的情况存在,为开展校外培训提供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网络平台运营者为其用户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开展线上校外培训提供服务的,适用前款规定处理。
第十九条 校外培训机构超出审批范围,擅自改变培训类别,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线下培训机构开展线上校外培训的;
(二)线上培训机构开展线下校外培训的;
(三)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四)学科类培训机构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的;
(五)线下培训机构超出审批地点开展培训活动的。
第二十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培训活动,或者管理混乱,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
(一)违背国家教育方针,偏离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阻碍国家教育制度实施的;
(二)培训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三)与中小学联合招生等违反招收学员规定的;
(四)超前超纲开展学科类培训的;
(五)培训时间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六)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兼职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七)校外培训机构收费价格、收费行为、预收费管理等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八)线上校外培训包含与培训无关的网络游戏内容及链接的;
(九)线上校外培训未按照国务院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留存培训内容、培训数据、直播培训影像的;
(十)其他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行为。
校外培训机构有前款第(一)(二)(三)项规定行为的,从重处罚。
第二十一条 校外培训机构擅自组织或者参与组织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的社会性竞赛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行为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对其决策机构负责人、行政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三条 校外培训机构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违反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限制从业处罚。
第二十四条 校外培训机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存在违规发布广告、价格违法、违规处理个人信息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四章 处罚程序和执行
第二十五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发现涉嫌违反校外培训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应当进行初步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立案: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法事实;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五)未超过法定的处罚时效。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六条 对于已经立案的案件,经调查发现不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立案条件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撤销立案。
第二十七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制作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等,在调查过程中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开展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调查;
(二)询问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
(三)查阅、复制与涉嫌违法培训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广告、宣传资料、花名册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拟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采纳。
第二十九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一)对自然人处3万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的罚款;
(二)没收10万元以上违法所得;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四)(五)项行政处罚;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依法要求听证的,由校外培训主管部门负责法制审核的机构按照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组织听证程序。听证结束后,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法作出决定。
第三十条 当事人自告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第三十一条 校外培训主管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的,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三十二条 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校外培训主管
街道培训心得体会
通过参观党群服务中心,对共产党人“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的初心和使命有了深刻的认识。
大家纷纷表示,要以更高的标准要求自己,从一点一滴做起,规范自己的一言一行,牢记党的宗旨,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不断提升工作的精气神和执行力,踏踏实实工作。
要在今后的工作中,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时刻以党员的先进性鞭策激励自己,不忘初心跟党走,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我旗城建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