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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社区考试公布(枣庄社区工作者考试)

2023-04-03 16:29:21研究生院

枣庄社区工作者考试

有很多网友说,收到了10086发来的短信提醒,“您在近期可能与新冠肺炎感染者存在直接或间接接触,存在一定的感染风险。请主动联系所在的社区,及时告知短信情况,并落实隔离措施等”

估计收到后都会吓一跳。

这里附一个周村区东街社区的公告,大家一看便知,大意是只要是周村区的居民,都会收到这一短信。我估计除了周村居民,途径并停留周村的,也会收到这一短信。大家不必惊慌,东街社区的答复非常专业。

枣庄社区工作者考试主要考些什么内容

社工体检第二天就会出结果,体检过后如果不合格,会通知复检。体检不合格是一定要通知本人的,这是流程。有些指标,比如血压,如果不合格是当场告知并且当场复检的,如果当场复检再不合格就认定为整个体检不合格,不会再给单独复检的机会。

如果这类指标体检当场没有向考生提出复检,就算合格了;非当场复检的指标如果不合格,那会通知考生在规定时间参加复检,而且只检不合格的指标。

这是规定的流程,如果考生体检不合格且不通知复检,可以提出复议的。

枣庄社区工作者考试报名

1、招生条件

1、自愿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签署《责任承诺书》后方可入学。

3、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性疾病,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自主参加学习活动。

4、每人限报三门课程。

5、为切实保障您的权益,请自行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二、学时与学费

1、每周一次课,每次两学时,全年60学时。(上半年4—7月,12周,24学时;下半年9—12月—1月,18周,36学时)

2、按照枣价费发〔2015〕115号文规定,收费标准为每人每年每门课程200元。

3、按照《枣庄市优待老年人规定》,80周岁以上老年人参加老年大学学习的,凭身份证(1941年5月1日前出生)免收学费。

三、招生计划与开学时间

1、课程设置及招生人数详见《枣庄老年大学2021年课程表》及《枣庄老年大学2021年招生计划》(后附)。

2、开学时间:拟定4月26日至4月30日为开学周。若遇疫情形势变化等特殊原因,另行通知。

3、上课时间:9:00——11:00;14:00——16:00。

四、报名时间及流程

1、微信网上报名选课。

(1)时间安排:4月12 日10时起—15日14时止,已在校登记信息的离退休干部;16日10时起—14时止,未在校登记信息的市直离退休干部请持身份证、退休证到校现场办理选课及缴费手续;19日10时起—20日14时止,其他社会老年人。

(2)主要流程:打开微信——进入“枣庄老年大学”微信公众号——“走进学校”——“我的”完善个人资料——“报名”——勾选“同意”——按照提示选定班级——“现场缴费”——报名成功。具体内容可参见学校微信公众号2020年8月17日发布的《微信报名流程指导》和《致广大老年大学学员的一封信》相关内容。

2、现场确认缴费。

(1)网上选课成功后,务必于24小时内(超过24小时未缴费,报名信息将自动清除)持身份证原件到学校教务科(119室)进行确认,领取学费预收单。

(2)持学费预收单,到学校办公室(121室)办理缴费事宜。缴费推荐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支付。

(3)80周岁以上学员,需本人持身份证原件于选课成功后24小时内到学校教务科办理相关学费免交手续,并签署《责任承诺书》后方可入学(建议提前电话预约0632-8689978)。

3、办理门禁卡。

(1)缴费后,持学费预收单办理入校门禁卡。

(2)老学员持旧卡,免费进行信息重新注册;新学员收取门禁卡押金(5元),办理新卡。

4、报名结束,等候开学上课。

五、注意事项

1、所有学员入学以身份证信息为准,网上注册报名时请准确填写个人姓名和有关信息,避免因信息填写有误导致无法入学。如遇报名信息与学校预留信息不符时,请及时联系学校教务科进行核对。凡冒用他人信息、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予以除名。

2、因班级招生人数有限,在选课过程中遇到班额已满的情况下,请您选择其他课程进行学习。

3、根据财政局和学校相关财务政策及工作流程,缴费后将无法退费。因报名人数达不到开班要求的(人数少于20人,原则上不予开班),取消该课程教学安排,统一进行调剂。

4、为保证您及时了解学校信息,请关注“枣庄老年大学”“枣庄老干部”微信公众号。网上报名入口链接在枣庄老年大学微信号——走进学校。

5、市中校区招生报名工作由市中老年大学具体负责操作,请及时关注“枣庄市市中区老干部局”微信公众号稍后发布的招生简章信息;社区分校管理由社区负责,教学活动可参照此简章进行。

6、疫情防控常态化下,需戴口罩、亮绿码、测体温方可入校。

枣庄社区工作者考试有写作吗

但是根据以下的文件资料:

市民政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等部门印发了《济南市社区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关于完善社区工作者薪酬体系的指导意见(试行)》等文件,明确“区县按照当地街道事业编新入职人员试用期满执行定级工资标准人员平均应发工资的1倍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待遇起始标准”,在比照街道事业编人员确定社区工作者薪酬时,已统筹考虑了精神文明奖等因素,

资料分析来看,估计发的可能性不大。

希望我的回复能够对您有所帮助,祝您生活愉快!

枣庄社区工作者考试2022

枣庄

2022年1月20日(腊月十八)开始放假,2022年2月17日(正月十七)开学

菏泽

2022年1月19日(腊月十七)至2022年2月15日(正月十五)

滨州

2022年1月20日(腊月十八)至2022年2月16日(正月十六)

日照

2022年1月20日(腊月十八)至2022年2月16日(正月十六)

中等职业学校参照义务教育学校放假时间执行

威海

2022年1月20日(腊月十八)至2022年2月16日(正月十六)

枣庄社区工作者考试真题

社工公示后一个星期入职。

社区工作者考试中笔试成绩查询的时候就会陆续开始通知面试,面试的时间是由各街道自行安排的,面试通过后会进行体检政审,最终公示结束后会安排入职。对进入面试的考生由各街道、镇组织现场资格审核。具体时间、地点和要求由各街道、镇以短信或邮件等方式通知考生。

枣庄社区工作者考试有主观题么

在枣庄市的任何公立医院或者是乡镇卫生服务中心均可做核酸。在三甲医院或者是区人民医院和中医院,都是24小时有人值班免费做核酸。人人防控,防控为人人。各公立医院在服务群众认真防控上做了表率作用。也为全市积极预防做出了贡献。

枣庄社区工作者考试报名条件

(2022年11月12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22年12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完善基层社会治理机制,建立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推进市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网格化服务管理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网格,是指在城乡社区、行政村以及其他特定空间区划之内划分的基层综合服务管理单元。本条例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是指以网格为基本服务管理单元,以网格化信息平台为支撑,整合基层服务管理资源,组织实施的基础信息采集、社情民意收集、法律政策宣传、民生事项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安全隐患排查、社会治安防控等活动。

第四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应当坚持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科技支撑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市)承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司法行政、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相关工作。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共同参与做好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并对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进行日常管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引导村民、居民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村民、居民应当依法配合做好基础数据、动态信息采集等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七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方式,培育引导社会组织实施网格化服务项目。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等方式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指导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边界清晰、因地制宜、便于服务的原则,科学合理划分网格,按照统一标准编制网格编码,并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网格划分、调整和编码变更应当经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同意。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托已划分的网格开展工作,不得另行划分网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网格应当配备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网格长是所在网格的服务管理工作总责任人,负责组织网格员做好网格内的服务管理工作。网格指导员指导、督促、协调、参与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网格员是在网格中专门从事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做好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鼓励基层组织负责人担任网格长,镇(街道)工作人员担任网格指导员。每个网格应当至少配备一名网格员,可以由区(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依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也可以从符合条件的社区工作者、镇(街道)工作人员中选配。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的选任、配备、调整、退出等事项的具体办法由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制定。

第十二条 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其实施恐吓、威胁、侮辱、殴打等行为。

第十三条 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二)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三)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推诿塞责;(四)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或者故意刁难服务对象;(五)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村民、居民主要活动场所或者显著位置公布网格名称、区域范围和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信息调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基础信息采集。依法采集、登记、核实网格内的实有人口、房屋、单位和标准地址等基础数据、动态信息;(二)社情民意收集。收集村民、居民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及时上报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信息;(三)法律政策宣传。宣传劳动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治安管理、婚姻家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四)民生事项服务。协助办理公共事务、开展公益活动,为老弱病残、留守儿童等弱势群体以及特殊人群提供服务;(五)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排查上报网格内各类矛盾纠纷隐患,协助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化解处置工作;(六)安全隐患排查。走访巡查网格内居民和重点单位、重点场所,及时报告公共安全、卫生健康、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等领域的问题隐患;(七)社会治安防控。协助做好网格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等工作,指导群众落实治安防范措施;(八)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严格落实网格事项准入制度。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向社会公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与网格职责不符的事项,不得纳入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

第十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委托网格办理工作事项的,应当将相应的人员、经费配置到网格,并对网格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技能培训,提供服务支持。

第十八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完善网格事项联动处置清单,厘清不同层级、部门、岗位之间的职责边界,确保网格事项及时解决。

第十九条 对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中收集的意见建议、发现的问题隐患等事项,网格员能够自行处置的,应当及时解决;不能自行处置的,上报网格长,由网格长协调解决。网格内无法处置的,通过网格化信息平台逐级上报,由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流转相关责任单位办理。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并反馈办理结果。

第二十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为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律师、人民调解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及其他专业人员进入网格开展法治宣传、便民服务、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等工作提供协助。

第二十一条 市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按照统一标准建设全市网格化信息平台。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将网格化服务管理有关业务信息、数据资料与网格化信息平台对接融合,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第二十二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格化信息安全管理,严格落实信息系统安全管理责任,建立安全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确保数据安全。

第二十三条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确定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的薪酬和补助标准。网格长、网格指导员、网格员依法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培训机制。依托党校(行政学院)、高等院校、职业院校、社区教育机构等开展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网格化服务管理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水平。

第二十五条 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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