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湖北省选调生分数(湖北省选调生录取)
湖北省选调生录取
1 只有湖北籍人员符合定向选调生的报考条件。2 这是因为湖北省定向选调生计划是为了吸引优秀人才回到湖北省工作,提高湖北省经济发展水平而设立的,所以只有本籍为湖北省的人才可以申请。3 除了本籍为湖北省外,报考人员还需要具有博士、硕士及以上学历,并且应当在相关领域内拥有一定的科研成果或工作经验。具体要求可根据招考通知文件中的规定来甄别。
湖北省选调生录取名单公示
院校有: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理工大学、中国农业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大连理工大学、吉林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复旦大学、同济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浙江大学、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中国海洋大学、武汉大学、华中科技大学、中南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四川大学、重庆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安交通大学、西北工业大学、兰州大学、国防科技大学、东北大学、郑州大学、湖南大学、云南大学、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新疆大学。
湖北省选调生2023年报考公告
美术生设计专业可以考选调生。
选调生不限专业,对学历有要求本科及以上,再就是有资格限制,必须是党员或者担任过一年及以上班级干部或者校三好学生。
选调生,是各省党委组织部门有计划地从高等院校选调品学兼优的应届大学本科及其以上毕业生到基层工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和县级以上党政机关高素质的工作人员人选进行重点培养的群体的简称。
根据中组部有关政策规定,主要是全日制普通高校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的优秀应届毕业生,要求是党员(预备党员)、一定身份的学生干部、应届毕业生,校级以上奖励,根据中央有关政策,2011年以来,参加基层服务项目、符合选调生条件的往届高校毕业生(像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人员等)也可以报考。
扩展资料:
美术设计是一种构想或计划,以及把这种构想或计划通过一定的审美观念和表现手法使其视觉化、形象化的创作过程。
特定的人群通过修习专业技能(艺术)并通过实践,将经过艺术加工或设计的产品推广向人民大众。
湖北省选调生录取考察名单
要看岗位和地区的,一些考试可能是统招不定岗,考察后需要填志愿,这就需要一个多月时间。像比较快的事业编制考试一般七到十个工作日左右,省考和选调生考试期间需要体检,补录,递补甚至体检复检所以一般20天至40天,具体还是要看各地区安排。
想要知道的比较清楚,可以登录各省的省委组织部网址,查询去年的考察,体检公告与录用人员公示公告所隔时间,这个就比较准确。
湖北省选调生录取分数线
2022湖北选调生报考条件+报考时间
一、选调对象
1.定向选调对象:
国内“双一流”建设高校2022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应为我省有关市州急需紧缺专业。其中,42所“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中,符合急需紧缺专业要求的毕业生可以报考;95所“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中,其“一流建设学科”及所涉相关专业为我省急需紧缺专业的,该学科及所涉相关专业毕业生可以报考。
2.集中选调对象:
(1)国内第二批本科及以上高校2022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应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下同),或具有一年以上学生干部经历,或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或为我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养对象。
(2)省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包括我省有关部门选聘的“三支一扶”人员和“西部计划”志愿者),具有国内第二批本科及以上高校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应为中共党员,或具有一年以上学生干部经历,或被评为学校“三好学生”,或在服务期间获得过县级以上工作表彰;在基层服务满两年以上且表现优秀、目前在岗。
(3)武汉市专项选聘生,应为武汉市专项招聘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且在武汉市服务满两年、目前在岗。
(4)西藏、新疆籍少数民族2022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应在鄂高校就读、政治表现好,愿意留在湖北基层工作。
以上报考人员均不包括网络教育、成人教育、自学考试、专升本(含参加职业技能高考等)的毕业生,以及各类委培生、定向生。我省签订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硕士及博士研究生(非在职考生)定向协议书的人员,符合选调条件的,可报考生源地市州的职位。
工作时间计算截止2022年7月31日。
二、选调条件
1.认真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爱党爱国,有理想抱负和家国情怀,甘于为国家和人民服务奉献,热爱基层工作。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4.学习成绩优良或工作表现良好,发展潜力大。
5.作风朴实,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吃苦耐劳,群众观念强。
6.具有一定的社会实践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人际沟通能力、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7.应为2022届毕业生,本科生不超过25周岁(1997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研究生不超过28周岁(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2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其中,本科生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获得毕业证和相应学位;硕士及博士研究生原则上应在2022年7月31日前获得毕业证,在2022年12月31日前获得相应学位。未在规定时间内获得学历学位的,取消选调资格。
省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武汉市专项选聘生中,本科生年龄不超过28周岁(199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硕士及博士研究生不超过32周岁(1990年1月1日以后出生)。
8.身心健康。
9.符合选调的其他条件。
现役军人、在读的非2022届毕业生、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不得报考。
在校或工作期间有违法违纪违规行为、在各类考试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存在学术不端或道德品行问题、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得报考。
2022届毕业生中,优先选调中共党员、我省“青年马克思主义者培养工程”培养对象、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具有参军入伍经历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报考原籍所在地职位的人员。
省内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武汉市专项选聘生中,优先选调中共党员、受过市级以上表彰的人员、艰苦边远地区报考原籍所在地职位的人员。
三、报名时间
(1)报考申请。符合选调范围和条件的报考人员,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下载并填写《2022年湖北省选调生推荐报名登记表》,及时向所在院系党组织、所在单位党组织和乡镇(街道)党(工)委提交报考申请,同时提交中共党员、学生干部、获奖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等相关证明材料。
2022届毕业生,由所在院系党组织审核把关后,报高校党委组织部资格初审。
省内服务基层项目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或乡镇(街道)党(工)委审核把关,经县(市、区)党委组织部资格初审后,报市州党委组织部汇总。
武汉市专项选聘生报考人员,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审核把关后,按照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报武汉市委组织部资格初审。
各地各单位应对报考人员资格条件和相关材料严格把关,凡报考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在任何一个环节一经发现,取消选调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网上报名。通过资格初审的报考人员,于2022年1月5日10:00至2022年1月19日17:00期间登陆湖北省人事考试网进行网上报名,并上传本人近期正面蓝底彩色电子照片(jpg格式,大小20kb以下,与书面报名材料照片一致)。报名时,必须用第二代居民身份证。
填报志愿时,实行分市州分职位报考,每位报考人员限报一个选调职位。其中,西藏、新疆籍少数民族2022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报考单独设置的选调职位,并在《2022年湖北省选调生推荐报名登记表》的“报考市州”一栏中,填写上自己意向分配的市州名称。
四、组织笔试
2022年3月6日(星期日)上午,在武汉市统一组织笔试。笔试科目为《综合知识和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笔试结束后,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
2023年湖北省选调生招录公告
9月。
定向选调生每年各省的考试时间都是不一样的,一般都集中在每年的下半年,最早的是9月份出公告、10月笔试,最晚能到1月份出公告、3月笔试,具体的时间还是要看各省的公告发布时间以及具体的安排。因为每年的公告时间都是不太一样的,具体的还是要看具体年份的安排。
湖北省选调生录取比例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对考察人员进行考察,全面考察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
考察结束后,根据考察情况进行排序,比选择优,研究确定拟录用人选。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组织拟录用人选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的或因拟录用人选放弃等原因出现缺额的,各市州党委组织部可根据需要从同一选调职位的考察人员中,按照考察排序从高到低依次递补。
西藏、新疆籍少数民族2023届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选调职位的考察人员,由“报考市州”党委组织部负责组织考察和体检。体检标准按《关于修订〈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及〈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有关内容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40号)执行。
湖北省选调生录取时间
2021年湖北选调生考试时间为3月14日(星期日)上午。
湖北省选调生录取名单
湖北省选调生对应届毕业生定义为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湖北省选调生录取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从高等院校选调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以下简称选调生)到基层工作,是新的历史时期培养造就一大批能够担当重任、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要求的优秀年轻干部的有效途径,是改善基层干部队伍结构、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选调生工作,根据中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和锻炼,重点是培养党政领导干部后备人选。同时,为县级以上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培养和输送高素质的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
第三条 选调生的选拔、培养与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因人制宜、合理分配、有利于发挥专长的原则;
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大胆使用的原则;
跟踪考察、滚动管理、优胜劣汰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历年从高等院校共同选调并分配到基层工作的优秀应届大学毕业生。[1]
第二章 选调及分配
第五条 选调生应从有关高等院校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应届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中择优录用。
第六条 选调数量由选调部门根据需要确定。每年一般在100人左右,其中女生一般不低于20%,少数民族学生要占一定比例。
第七条 选调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思想素质好,坚决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在重大原则问题上立场坚定,旗帜鲜明,具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二)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学习成绩优良,获学士以上学位;
(三)一般应是中共党员,担任过班级以上党团组织或学生会干部,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
(四)作风正派,艰苦朴素,有扎根基层的思想和吃苦耐劳的精神;
(五)身体健康。
第八条 每年年底各市州委组织部向省委组织部上报下一年选调生需求数量和专业意向,由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和省教育厅组织选调。各市州县级组织部门不直接组织选调。
选调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下发通知。按照省委确定的选调原则和要求,省委组织部下发选调通知,就选调的有关问题作出部署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组织报名和推荐。
有关高等院校进行动员和部署。采取学生自愿报名和学校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和组织部门推荐相结合的方法,填写《优秀毕业生推荐表》,报省委组织部进行资格审查。 考试。
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组织符合选调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按录用人数1:1.5的比例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省委组织部组织对确定为考察对象的选调生人选,进行全面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选调生初步人选名单。 体检。对确定的选调生人选,由各高校统一组织体检。 录用。体检合格后,作为正式录用人选,填写《选调生录用审批表》,办理录用手续。
第九条 选调生名单确定后,统一安排到乡镇、街道等基层单位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州委组织部与有关县(市、区)商量确定后,报省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条 各高等院校按照分配去向,应将选调生直接派遣到有关市州委组织部,并将档案及时传递到市州委组织部,由市州委组织部传递到有关县(市、区)委组织部。
第十一条 选调生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选调生到乡镇工作所需编制由编制部门在乡镇编制空额内优先调剂解决。选调生到单位报到后,财政部门按财政体制核拨经费,保证工资发放。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不实行试用期。对符合国办发[1993]85号和鄂人薪[1994]8号文件规定到农村乡镇工作的,其工资按文件规定执行,即提前定级和提高一至二档职务工资档次。[1][2]
第三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接收单位,要把选调生纳入培养年轻干部工作的总体规划,列入议事日程,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三条 省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选调、宏观管理和综合协调。
具体负责制定有关政策,并抓好督办落实;定期对选调生工作进行专题研究;
总结经验,推广典型,研究和探索新形势下做好选调生工作的新路子。 第
十四条 市州委组织部主要负责选调生的跟踪管理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制度和培养使用措施,并检查、督促落实;建立跟踪考察制度,全面掌握选调生表现情况和工作管理情况,及时提出安排使用意见。市州委组织部每两年组织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并将有关情况向省委组织部写出专题报告。
第十五条 县(市、区)委组织部是选调生的日常管理部门。县(市、区)委组织部要按照省、市州委组织部的要求,抓好选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
经常了解掌握选调生的工作、生活和表现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每年结合干部年度考核,对选调生进行一次全面考察,形成考察材料,存入本人工作实绩档案。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逐人提出培养、使用和调整的建议,经县(市、区)委决定后实施,并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六条 接受选调生的乡镇(街道)党委和有关单位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落实好上级各项规章制度,具体帮助选调生解决工作、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困难,为他们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定期向上级组织部门汇报选调生成长锻炼情况,提供填写选调生工作实绩、学习培训和考察考核的档案材料。
第十七条 根据工作和培养锻炼的需要,选调生调动按如下程序办理;在本县(市、区)内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审批,报市州委组织部备案;在市州内跨县(市、区)调动的由市州委组织部审批,报省委组织部备案;跨省、市调动的报省委组织部批准。
第十八条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选调生,不再由选调部门负责管理: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守纪等方面有问题的;本人思想动摇,不愿继续在基层工作锻炼的;健康状况不好,不能适应繁重工作任务需要的;自谋职业,脱离选调岗位的;其他原因不宜作为选调生继续培养的。
对工作满10年的选调生,除已经担任县级以上领导职务和列入县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名单的人员外,不再作为选调生管理,按干部管理权限管理。 选调生到基层工作半年内,如因身体不适等原因需要改派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选调生个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党组织研究同意,市州党委组织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报省委组织部批准。经省委组织部批准改派的选调生,由各院校按毕业生改派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在基层工作两年以上,不适应基层党政管理工作的选调生,由县(市、区)党委组织部提出调整意见,报市、州党委组织部同意,按照专业对口、用其所长的原则安排到县及县以上直属机关和教育、科研等事业单位工作。[1][2]
第四章 培 养
第十九条 制定培养目标。选调生报到后,县(市、区)委组织部会同选调生所在单位的党组织根据选调生所学专业、发展潜力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对每个人制定出培养计划和培养方向。在年度考核时,要核查培养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根据考察情况适时调整培养计划。
第二十条 坚持定期培训制度,加强对选调生集中理论培训和业务知识培训。
1、每年省委组织部在省委党校对当年的选调生集中进行一次岗前培训。
2、市、县两级党委组织部门将选调生培训纳入整个干部的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培训可以开办专门的选调生培训班,也可以在中青年干部培训班或其他班次中安排。
3、选调生在基层工作的每三年中,要选送到县级以上党校培训一次。
有计划地选送担任县级职务和乡镇党政主要领导职务的选调生到省委党校培训。
第二十一条 加强锻炼主要采取以下几种形式,使选调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
1、传帮带。各级党委和组织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采取结“对子”的办法,指定一名政治责任感强、作风正派、工作经验丰富的领导班子成员对选调生进行传帮带。要根据选调生的不同情况,量才施教,经常给他们提要求、教方法、指路子。
2、挂职锻炼。每年有计划地安排一定数量的选调生,到上级机关、经济发达地区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挂职锻炼、考察学习,帮助他们拓宽视野,开阔眼界,提高他们在不同层次、不同环境下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3、岗位轮换。每两年对分管的工作进行一次调整或轮换工作岗位。既要安排他们从事党务工作,也要安排他们从事经济工作;既要使他们积累基层工作经验,也要让他们熟悉了解全局工作,使他们在多种岗位上得到全面的锻炼和提高。
4、压担子。有意识地安排选调生到条件比较艰苦的地方,从事复杂、突击性的工作,交办一些急、难、险、重的任务,也可安排到村委会兼职锻炼,让他们在艰苦的环境中磨练成长。
第二十二条 切实加强和改进对选调生的思想教育,对选调生要坚持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要采取多种形式,引导他们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在重大的政治问题上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
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实践“三个代表”要求,牢记党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自觉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侵蚀。要教育他们克服优越感和“镀金”思想,安心基层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选调生要在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工作上支持。对表现好、有发展潜力的选调生,要及时列入后备干部名单。
要关心选调生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帮助他们解决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地投入工作。[1][2]
第五章 使 用
第二十四条 对选调生的选拔使用,要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进一步解放思想,破除论资排辈、求全责备等陈旧观念,坚持看本质、看主流、看发展、看潜质,争取早出、快出、多出人才。
第二十五条 分配到山区县(市)的选调生和分配到其他县(市、区)的女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研究生,直接安排担任乡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助理,任助理一年之后,经考察表现优秀的,选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副职;
选调到其他县(市、区)工作的选调生,参加工作满两年以上的,表现突出的,根据工作需要及时提拔担任党政副职;
选调生在基层工作三年以上的,经考察,表现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提拔担任乡镇(街道)党政正职。各地在选拔选调生进班子时,本地职数已满的,可交流提拔,或采取先进后出的办法,先提拔进班子,以后再逐步调整到规定的职数限额内。
第二十六条 担任基层领导职务时间较长的,必须有计划地在本地区、本系统内进行交流。
第二十七条 公开选拔副县级领导干部或公开选拔县级后备干部干部时,对选调生可适当放宽政策,让更多的选调生参与竞争,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政群机关补充工作人员,要优先从在基层工作满两年以上的选调生中选调。调入县以上党政机关工作的,不再参加公务员录用考试。[1][2]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2001年7月9日)[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