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考研资讯 > 正文内容

2011年政法干警成绩(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2023-04-09 09:04:13考研资讯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上海政法学院建校于1984年。2004年9月,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以原上海大学法学院及上海市政法管理干部学院为基础设立上海政法学院,是上海市属的一所以法学为主干学科,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管理学、文学、教育学、艺术学等多学科协调发展的政法类高等院校。是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司法交流培训合作基地、“一带一路”司法研究基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涉外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卓越新闻传播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入选高校。

2011年,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确认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校办学层次从本科生、高职生、专升本学生到研究生、政法干警、留学生、港澳台学生(港澳台侨学生联合招生考试)再到插班生、辅修、继续教育、培训事务等多向发展。截至2015年,学校拥有12个二级学院,34个本科专业及方向,1个高职专业。全日制在校学生1万余人,教职工600余人,30余个研究机构。学校坐落在风景秀丽的佘山国家旅游度假区,占地面积1078.60亩,被誉为“佘山脚下的花园学府”。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政法干警招录改革招录时间安排7月15日,发布招考公告,报名与资格审查.7月31日和8月1日,笔试.笔试包括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和教育入学考试.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和申论考试.教育入学考试按报考职位分别为:专科层次考文化综合(历史、地理、政治);本科层次考民法学;硕士研究生层次考专业综合I(刑法学、民法学)和专业综合II(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8月中旬,公布笔试成绩.9月15日前,面试、体检和考察.报考硕士研究生的考生还需参加高校组织的复试.报考双语试点班的考生,还需测试相应民族语言能力.9月底至10月上旬,公示、审批、发放录取通知书.10月中旬,入学.

2011政法干警招生简章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

2、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

3、具有良好的品行和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

4、年龄在 18 周岁至 33 周岁之间 (1978 年 8 月 24 日至 1994 年 8 月 24 日期间出生 ), 其中高校毕业生退役士兵年龄在 18 周岁至 27 周

(1984 年 8 月 24 日至 1994 年 8 月 24 日期间出生 );

5、录用主管机关规定的报考职位所需资格条件 ( 详见《职位表》 );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报考人员不能报考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公务员所在的同一单位。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和曾被劳动教养或少年管教的,曾被开除公职的,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在各级公务员招考中被公务员主管部门认定具有考试作弊行为且不得报考公务员的人员,公务员被辞退未满五年的,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

其中报考基层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龄在 18 周岁至 28 周岁之间 (1983 年 8 月 24 日至 1994 年 8 月 24 日期间出生 );

2、身体健康,体形端正,无色觉异常,无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外观无明显疾病特征,无文身,无肢体功能障碍,单侧耳语听力不低于 5 米( 含) ,无嗅觉迟钝,单侧裸眼视力不低于

4.8( 含)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 ;

2、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 ;

3、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 ;

4、有道德败坏等不良行为的 ;

5、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或者正在服刑的 ;

6、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的 ;

7、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其他情形的。

2010政法干警招录

湖南公立警校有:1.湖南警察学院。1949年9月成立的,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公安方主管、湖南省教育厅指导的全省唯一一所培养警务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2.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创办于1980年,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司法厅直属的唯一一所警察体制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政法院校

湖南警察学院是由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公安厅主管、湖南省教育厅指导的全省唯一一所培养警务专门人才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学院地处长沙市星沙经济技术开发区。

学院成立于1949年9月,先后经历了湖南临时省政府公安厅公安学校、湖南省公安干部学校、湖南省政法干部学校、湖南省人民警察学校、湖南公安专科学校等阶段,1978年开始中专学历教育,1984年开办专科教育,1993年更名为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2010年升为本科。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简称“湖南省司法警官学院”省政府公办大学,管理隶属于湖南省司法厅,学院是湖南省司法行政系统的最高学府——承担着培养湖南司法行政尤其是监狱戒毒系统高层次专门人才和培训司法行政系统领导干部与警官的重任,坐落在历史文化名城——长沙市,享有“湖南司法警官摇篮”之誉。

该创办于1980年,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湖南省司法厅直属的唯一一所警察体制的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政法院校,排名位列全国司法警官院校前列。该校是湖南省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优秀”学校、中央政法委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院校、湖南省司法警官培训中心、湖南省中职德育教师骨干培训基地。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公告查询

有许多种途径:

一、参加国家公务员或者各省公务员考试,选择警察职位。

二、参加每年7月或者8月的政法干警考试,全国基本上都是在这个时间段内,请留意当地的招考公告。

三、如果当地有单独的招警考试,也可以试一下(就是指专门招考警察的考试,江西省10年11年就招考了两次)。

2011年基层政法干警招录简章

报考条件

1.学历和专业。

综合管理职位招收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人员,原则上不限专业。确属工作急需的,也可拿出部分名额单设职位招收法律、中文等专业人员。

执法勤务职位招收具备大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专业技术职位原则上要求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符合职位所要求的专业条件,部分特警职位学历可放宽到中专(高中)。上述职位中招录公安专业的职位名额不低于总招录名额的30%,公安专业包括公安类、公安技术类专业和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安全监察方向)。

2.年龄。一般不超过30周岁,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报考特警的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25周岁。年龄计算截至网络报名第一日。

3.身体条件。按照《关于印发〈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82号)和《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人社部发〔2011〕48号)执行。

4.其他条件。考生必须符合《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属于《公务员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能报考;其他原因不适合从事人民警察工作的不能报考。

2008年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一、入伍优先

01

优先征集对象

◆在抢险救灾和灾区恢复重建中表现突出的优秀青年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兄弟姐妹和现役军人子女符合条件的,应当优先批准入伍。

◆少数民族居住集中地区应当多征集懂双语言、文化程度较高、综合素质好的少数民族青年入伍。

◆引导鼓励革命老区和深度贫困地区优秀青年入伍,革命老区应当多征集老红军、老复员军人后代入伍。

◆有台湾省籍人口和归侨、侨眷的地区,应当尽可能多征集台湾省籍和归侨、侨眷青年入伍。

◆将参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等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一线人员、受到县级及以上表彰的干部群众、民兵预备役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直系亲属因重大突发事件去世的适龄青年,列为优先征集对象(应征女青年应通过全国征兵网初选),其中,具有大学以上学历的(含高校新生),经体检政考合格后可直接确定为定兵对象,并在应征地征集计划内优先选择入伍去向;初高中学历的,可在国家限定比例内享受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考、优先审批定兵政策。

二、选拔培养

01

合理分配岗位

依据不同专业岗位对士兵学历和技能的不同需求,尽可能把大学生士兵安排到部队建设需要的岗位上。综合衡量大学生士兵的专业和特长,发挥其文化、专业知识优势,尽量安排到对口或相近的专业岗位。对培养周期长、专业技术复杂的岗位,应优先安排自愿较长时间服现役的大学生士兵担任。

02

优先选取士官

对符合士官选取条件的士兵,同等条件下具有全日制大专毕业以上学历的要优先选取;师(旅)级单位范围内相同专业岗位的士兵,在任职能力相当的情况下,应优先选取高学历士兵。对担任专业技术复杂岗位、胜任本职的大学生士兵,本人自愿继续服现役且符合岗位编制要求的,原则上保留至服现役满中级士官规定的服役年限。具有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大学毕业生士兵,首次选取为士官的,参照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士官的有关规定授予士官军衔和确定工资起点标准,在地方高校学习时间视同服役时间。

03

专项提干计划

参加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入伍前取得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且经教育部认证的,均符合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学历条件。本科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6岁,研究生毕业的年龄不超过29岁。符合条件的,优先推荐“双一流”建设高校中的一流大学建设高校,或者“双一流”建设学科的相关专业毕业生。其中,上半年被批准入伍的毕业班大学生,入伍当年正常毕业且取得学历学位的符合提干条件。大学毕业生士兵提干学员,参加首次任职教育。

04

报考军队院校

普通高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或者同等学力,年龄不超过22岁,符合条件的,可以参加军队统一招生考试入军队院校学习。入伍前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的,年龄放宽1岁。

05

选拔保送入学

优秀士兵报送入学,年龄不超过25岁,其中,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毕业且取得学位的,年龄放宽至26岁;研究生毕业生且取得相应学位的,年龄放宽至29岁。入伍前为普通高中毕业的,参加军队全日制专科教育;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本科、专科毕业的,参加首次任职教育。

三、荣誉激励

国家建立健全军人荣誉体系,通过授予勋章、荣誉称号和记功、嘉奖、表彰、颁发纪念章等方式,对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军人给予功勋荣誉表彰。获得功勋荣誉表彰和执行作战任务的军人的姓名和功绩,按照规定载入功勋簿、荣誉册、地方志等史志。

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四、待遇保障

01

探亲休假

军人享有年休假、探亲假等休息休假的权利。对确因工作需要未休假或者未休满假的,给予经济补偿。

军人配偶、子女与军人两地分居的,可以前往军人所在部队探亲。

军人配偶前往部队探亲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排假期并保障相应的薪酬待遇,不得因其享受探亲假期而辞退、解聘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符合规定条件的军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探亲路费,由军人所在部队保障。

02

医疗方面

国家保障军人按照规定享受免费医疗和疾病预防、疗养、康复等待遇。军人在地方医疗机构就医所需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军队保障。

各地按照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明确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军人,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组织优抚医院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03

住房方面

适应国家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发展要求,逐步完善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改善优抚对象基本住房条件。

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

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对居住农村的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国家或地方实施的农村危房改造相关项目范围。

2020年及以后从湖北入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退役后被省内用人单位正式录(聘)用,符合条件的,可在安置地或工作地(两者任选其一)优先申请保障性住房;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可适当提高其最高贷款额度。

04

文化交通方面

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

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05

金融理财方面

凡从湖北入伍的现役和退役士兵,凭入伍通知书和义务兵证、士官证、退役证等有效证件,可在各大商业银行省内营业网点申请办理参军入伍专属银行卡,享受优先服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和跨行转账费,并可购买军人专属理财产品。

06

养老方面

国家兴办的光荣院、优抚医院,对鳏寡孤独的优抚对象实行集中供养,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现役军人的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各地应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

五、经济奖补

01

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2020年及以后从我省入伍的义务兵,不分城镇或农村户口,其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础标准,均按照不低于入伍地县(市、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执行。

(退役军人事务部发〔2021〕10号规定:家庭优待金标准由各省(区、市)参考本省(区、市)城乡居民年人均消费支出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实现城乡统一。2021年1月之后批准入伍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标准待各省确定和调整后执行,发放时间从批准入伍时间开始计算,每服满6个月义务兵役发放一次,不满6个月按6个月发放。)

进藏(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义务兵按现行标准的3倍发放。全日制本科、高职高专毕业生、在校生和新生应征服义务兵役的,增发家庭优待金,其中本科生增发100%,高职高专生增发50%。进藏(疆)和在高原条件下服役的大学生义务兵,除享受3倍基础标准外,同时享受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增发政策。大学生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发放,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由户籍所在地负责落实相关优待。

02

大学毕业生入伍奖励金

2020年及以后从湖北入伍服义务兵役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其入伍次年8月1日前,由入伍地县级财政部门给予一次性入伍奖励金。其中,专科学历毕业生每人1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每人1500元。(全省多地均在省标准的基础上有所提高,具体标准可咨询当地兵役机关)

03

一次性退役金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部队发给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标准包括基本标准和增发部分,基本标准为4500元×服役年限。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以基本标准为基数,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获得中央军委、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退役金。

04

一次性经济补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由安置地人民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其中,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4500元×服现役年限。士官(含从非军事部门直接招收的士官)在正常退役的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的基础上,每多服役1年增发20%,其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额=9000元×〔l+(服现役年限-2)×20%〕。

六、教育优待

01

复学(入学)

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学校同意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02

中高等院校招考

退役士兵申请就读中等职业学校,可免试入学。退役士兵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报考普通高等学校的,投档总分可增加10分,其中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或被战区(原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投档总分可增加20分,退役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将退役士兵纳入高职单招范围,可免予文化素质考试,采取与报考专业相关的职业适应性测试或职业技能测试方式进行。

03

高职(专科)生毕业升学

高职(专科)在校生(含高校新生)入伍经历可作为毕业实习经历。高职(专科)毕业班学生,按照规定完成专业理论课程学习并取得毕业规定所需学分(高职院校可对入伍的毕业班学生单独安排毕业学年上学期学业考核或测评),仅需再完成毕业实习即能够毕业的,征集入伍时由所在学校按学制规定的毕业时间填写、颁发毕业证书,享受高校应届毕业生入伍有关优惠政策。退役军人参加成人高校招生专升本免试入学。专科学历学生参军退役并完成专科学业后,可免试入读普通本科或成人本科。

04

研究生招考

设立“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招生,专项计划规模控制在8000人以内,重点向“双一流”建设高校倾斜,在全国研究生招生总规模内单列下达,不得挪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退役,达到报考条件后,3年内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总分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在部队荣立二等功及以上且符合报考条件的,可免试(指初试)攻读硕士研究生。每年安排一定数量或比例的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专项招收或推免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

05

学历教育资助

国家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免;对退役1年以上,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单招考入高等学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本专科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12000元。退役军人参加中等职业教育期间,可按规定免除学费。退役军人参加学历教育期间,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奖助学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享受学生生活费补助。

06

其他教育优待

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

六、退役安置

01

保留入伍前福利待遇

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大学生士兵自退役当年起,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政策。

02

政府安排工作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①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②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③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④是烈士子女的。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通过优先利用空编接收、健全招聘制度和“阳光安置”制度,进一步加强指令性安排工作的政策刚性和执行力度,由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安排的比例不低于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总数的80%;国有、国有控股、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招录职工时,要按照本企业全系统新招录职工数量的5%核定退役士兵年度接收计划,由所属企业或单位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中公开招聘、择优录用。

03

公务员等定向招录(聘)

全省每年公务员招录工作中,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可以报考面向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定向考录的职位,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公务员定向考录计划,原则上不超过县乡机关招录计划的15%;新招录基层专武干部,全部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适当提高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定向招录退役军人比例,应征入伍的高校毕业生退役后报考试点班的,教育考试笔试成绩总分加10分。各地在每年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可拿出部分岗位,定向招聘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生士兵;直接服务退役军人的事业单位,每年招聘岗位中面向退役士兵(含退役大学生士兵)的比例不低于1/3;在军队服役5年以上(含5年)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与“三支一扶”等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共享基层专项招聘岗位计划,也可同等享受其他相关优惠政策。全省每年安排不超过国有企业招聘总数10%的岗位,用于定向招录(聘)从我省入伍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退役大学生士兵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服现役期间的奖惩情况、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经历等作为录(聘)用的重要参考。

04

免费职业技能培训

将退役军人纳入国家终身职业技能培训政策和组织实施体系,引导退役军人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退役后可选择接受一次免费(免学杂费、免住宿费、免技能鉴定费)培训,并享受培训期间生活补助,教育培训期限一般为2年,最短不少于3个月。退役军人荣立两次三等功或在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海岛服役5年以上的,可增加1次免费培训。

05

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在我省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自主、合伙经营及创办小微企业的退役军人,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降低反担保门槛,并在贷款期限内按规定给予全额财政贴息。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创业担保贷款申请予以优先支持,个人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06

自主就业税费减免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07

支持企业吸纳退役军人就业

企业招用退役1年内的退役军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实现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吸纳1人补贴2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08

稳定退役军人就业岗位

企业组织退役军人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的,给予企业每人每年4000元以上的培训补贴,企业自主用于学徒培训。退役军人参加新技师培训的,按高级技师5000元/人、技师3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标准给予补助。各类用人单位裁减人员时,优先留用退役军人。

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公告江苏

2021年度江苏省公安机关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全省统一组织实施。根据《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工作实施方案》精神,结合全省公安机关实际,制定本简章。

一、报考条件

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须具备2021年度全省考录公务员规定的有关条件,同时还应符合以下条件和职位要求。

(一)年龄在18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1989年11月3日至2002年11月9日期间出生),报考公安特警职位的一般不超过25周岁(1994年11月3日以后出生),普通高校2021年应届硕士、博士研究生(非在职)和报考法医职位、省级公安机关职位的一般不超过35周岁(1984年11月3日以后出生);

(二)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

(三)理想信念坚定,道德品行良好,遵纪守法;

(四)热爱公安事业,志愿从事人民警察职业。

二、考录程序和方法

(一)报名和资格初审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录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网络报名和资格审查与全省考录公务员工作同步,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机关共同组织实施。报名时间为2020年11月3日9∶00至11月9日16∶00,详情见《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告》。

(二)笔试

1.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的考试类别,详见职位简介表。

2.笔试内容

公共科目笔试内容为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的报考者,还需参加公安专业科目考试。

考试不指定复习用书,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两科考试范围以《江苏省2021年度考试录用公务员公共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公安专业科目考试范围以《2021年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专业科目笔试考试大纲》为准,相关考试大纲将在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省公安厅网站公布。

3.笔试时间

公共科目笔试时间为2020年12月20日,具体安排为:

上午 9∶00-11∶00   行政职业能力测验

下午 14∶00-16∶30  申论

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时间为2020年12月19日,具体安排为:

下午 14∶00-16∶00

本次公共科目笔试原则上在各设区市设置考点,公安专业科目考试在南京、无锡、泰州、淮安设置考点。报考者应携带准考证和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身份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笔试。报考者参加考试时持有的身份证必须与报名时所使用的身份证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相一致。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B类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公安专业科目考试成绩分别占40%、30%、30%的比例合成;其他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笔试成绩按照行政职业能力测验、申论分别占50%的比例合成。

笔试成绩及合格分数线可于2021年1月中旬在报名网站查询。

(三)体能测评

体能测评在面试前进行,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在笔试合格人员中,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5∶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达不到5∶1比例的职位,按照实际合格人数确定参加体能测评人选。体能测评按照《关于印发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暂行)的通知》执行,其中10米×4往返跑项目测评次数调整为不超过2次。因体能测评不合格导致面试人选出现缺额时,按照与面试缺额人数2∶1的比例一次性递补体能测评人选。

(四)资格复审

体能测评合格的报考者,在参加面试前进行资格复审。未通过资格复审的,取消面试资格。

(五)面试

从资格复审合格的报考者中,按照与职位拟录用人数3∶1的比例,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到低确定参加面试人选。达不到3∶1比例的,按实际合格的人数确定参加面试人选。面试工作按照省公务员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组织实施。

面试成绩合格线为60分,报考者面试成绩必须在60分(含)以上,方可进入下一个考录程序。面试结束后,按照百分制合成报考者总成绩,具体方法为: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各占50%;进行专业能力测试的,笔试成绩占50%、面试成绩占35%、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占15%。笔试成绩、面试成绩、专业能力测试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小数按照“四舍五入”办法处理。

(六)体检

公安机关根据报考者总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照职位拟录用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选。总成绩相同的,依次按笔试成绩、行政职业能力测验成绩由高到低排序。体检由设区市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组织实施。按照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定的《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江苏省公务员录用体检办法》等文件规定组织实施。

(七)考察

体检合格的确定为考察对象。按照《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政治考察工作办法》《江苏省公务员录用考察办法(试行)》等文件规定和拟录用职位的资格条件开展录用考察工作。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21年8月31日(应届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2021年12月31日)前提供职位要求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逾期不能提供的,视为考察不合格。

报考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视为考察不合格:

1.不具备公务员报考资格条件的;

2.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等非法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组织、参加反对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网络论坛、群组、直播等活动的;

5.编造、制作、发表、出版、传播反对中国共产党、反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害信息,或者参加国家禁止的政治性组织等的;

6.通过网络组党结社,参与或者动员不法串联、联署、集会等网上非法活动的;

7.拒绝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的;

8.组织或者参加罢工的;

9.曾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依据刑法被免予刑事处罚,或者曾被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或者收容教育的;

10.曾因结伙斗殴、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等行为,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

11.受过记大过以上处分或者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被机关按规定取消录用的;被机关或者国有企业辞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不满三年的;

12.自2017年11月10日(含)以来,曾受留用(留党、留校)察看等处分的;

13.2020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或者2019、2020年度考核连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的;

14.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

15.曾被开除团籍或者在校学习期间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

16.组织、参加、支持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17.压制批评,打击报复或者弄虚作假,误导、欺骗领导或者公众的;

18.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以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19.贪污、行贿、受贿,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或者违反财经纪律,浪费国家或者集体资财的;

20.组织、参加、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21.在国家法定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或者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被认定为组织作弊的;

22.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配偶已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没有配偶,子女全部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外国国籍或者国(境)外永久居留权、长期居留许可的;上述人员属于香港、澳门居民已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除外;

23.个人档案中记载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学历学位、经历、身份等信息的重要材料缺失、严重失实,且在规定的考察期限内,考察对象无法补齐或者涉嫌涂改造假无法有效认定的;

24.隐瞒个人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影响考察结论的;

2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家庭美德,品德不良,社会责任感和为人民服务意识较差的;

26.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27.有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公信力以及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28.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配偶、直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十年以上徒刑且正在服刑,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等情形的;

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有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非缓刑期)且正在服刑等情形,报考相关政法机关的;

29.其他不符合担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条件的。

考察对象的家庭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本人不得确定为拟录用人选:

1.因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等社会影响恶劣的严重犯罪,或者贪污贿赂数额巨大、具有严重情节,受到刑事处罚的;

2.有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行为的;

3.组织、参加、支持暴力恐怖、民族分裂、宗教极端、邪教、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参与相关活动的;

4.其他可能影响考察对象录用后依法公正履职的情形。

(八)公示录用

招录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从考试成绩、体能测评、体检、考察都合格的人员中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由录用审批机关审定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录用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作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

在体检、考察(政审)、公示等环节因报考者不符合要求、主动放弃等原因而出现人选缺额时,将从该职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考试总成绩从高到低进行一次性递补,每个职位只递补一次。办理录用审批手续后,不再递补。

三、录用后管理及待遇

新录用人员须参加设区市以上公安机关组织的新民警岗前培训,试用期一年。培训、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予以任职定级,评授警衔,享受人民警察待遇。培训、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试用期内违反公务员录用和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的,取消录用。

四、纪律与监督

考录江苏省公安机关公务员(人民警察)工作,要严格执行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公安部关于考录公务员(人民警察)有关规定以及江苏省2021年度考录公务员工作的要求,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肃考录纪律,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新录用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为方便社会各界监督,杜绝不正之风。

“2011年政法干警成绩(2011年政法干警招录公告)” 的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