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岛大学考研(2017青岛大学考研护理答案)
2017青岛大学考研护理答案
如果你热爱这个专业,那么对你来说可能挺好的,因为这个专业就业率比较高,如果你不喜欢的话那么就糟了,再加上学校把护理学院专门放在了医学院老校区,小区很小很旧,只有护理和一些研究生,没有大学的感觉,但是却很有人情味,上课的老师也还不错,买东西方便,管理也没有在中心校区严格。很多新生来到这后大都都哭了,而且想转专业的人也不少。
2017青岛大学考研护理答案解析
1 复旦大学护理学院 A+ 2 中山大学护理学院 A+ 3 中南大学湘雅护理学院 A 4 中国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A 5 首都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A 6 四川大学华西护理学院 A 7 北京大学护理学院 A 8 南方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A 9 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B+ 10 浙江大学医学院护理系 B+ 11 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护理学系 B+ 12 西安交通大学医学院护理系 B+ 13 石河子大学医学院护理系 B+ 14 吉林大学白求恩医学院护理系 B+ 15 重庆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B+ 16哈尔滨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B+ 17 山东大学医学院护理系 B+ 18 杭州师范大学医学院护理系 B+ 19 南京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B+ 20 泰山医学院护理学院 B+ 21 河南大学护理学院 B+ 22 河北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B 23 南昌大学医学院护理系 B 24 天津中医药大学护理学院 B 25 福建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B 26 武汉大学HOPE护理学院 B 27 上海交通大学护理学院 B 28 青岛大学医学院护理系 B 29 天津医科大学护理学院 B 30 延边大学护理学院 B 对于护理学专业的考生来说,跨专业考研的范围比较局限,很多考生愿意往临床医学专业跨考,但是该专业一般都不录取非临床医学的考生。
考前需要查询报考学校招生简章具体规定为准。青岛大学2017年护理综合答案
青岛大学学科评估结果:
序号 学校代码 学校名称 一级学科名称 评选结果
1 11065 青岛大学 物理学 C+
2 11065 青岛大学 生物学 C+
3 11065 青岛大学 系统科学 C+
4 11065 青岛大学 材料科学与工程 C+
5 11065 青岛大学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C+
6 11065 青岛大学 纺织科学与工程 C+
7 11065 青岛大学 基础医学 C+
8 11065 青岛大学 临床医学 C+
9 11065 青岛大学 管理科学与工程 C+
10 11065 青岛大学 理论经济学 C
11 11065 青岛大学 中国语言文学 C
12 11065 青岛大学 外国语言文学 C
13 11065 青岛大学 控制科学与工程 C
14 11065 青岛大学 软件工程 C
15 11065 青岛大学 护理学 C
16 11065 青岛大学 工商管理 C
17 11065 青岛大学 法学 C-
18 11065 青岛大学 政治学 C-
19 11065 青岛大学 数学 C-
20 11065 青岛大学 机械工程 C-
21 11065 青岛大学 化学工程与技术 C-
22 11065 青岛大学 环境科学与工程 C-
23 11065 青岛大学 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 C-
24 11065 青岛大学 药学 C-
25 11065 青岛大学 音乐与舞蹈学 C-
青岛大学2009年护理研究生答案
理工类
数学与统计学院 、物理科学学院 太、化学化工学院 、生命科学学院、机电工程学院 、材料科学与工程学院 、自动化学院 、电气工程学院、电子信息学院(微纳技术学院)、计算机科学技术学院 、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 、纺织服装学院、数据科学与软件工程学院 、应用技术学院、继续教育学院
人文社科类
历史学院、 经济学院、 法学院 、马克思主义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师范学院、教师教育学院、体育学院、文学院、外语学院 、公共外语教育学院、 国际教育学院 、新闻与传播学院、商学院 、旅游与地理科学学院、 音乐学院 、美术学院、质量与标准化学院
医学部
基础医学院、口腔医学院、 公共卫生学院、 药学院、护理学院
青岛大学2019护理综合真题
青岛大学青岛医学院在山东招生专业最低录取分数线是地方专项的护理学,分数是538分,最低排位是77051名,选科要求不限;最高分的医学院专业是5+3一体化的临床医学,599分,排位是17392名。选科要求是化学、生物必选。希望可以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2017青岛大学考研护理答案及解析
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的社会保障体系,满足失能失智人员基本照护需求,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试行职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字〔2017〕63号)和《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青岛市人民政府令第235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护理保险)为因年老、疾病、伤残等导致丧失自理能力的完全失能人员和重度失智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服务或者资金保障;为半失能人员、轻中度失智人员和高危人群,以项目的形式提供身体功能维护等训练和指导,延缓失能失智。
护理保险分为职工护理保险和居民护理保险。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职工护理保险,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应同步参加居民护理保险。
第三条 建立完善以护理保险为基础,以社会救助、商业保险、慈善事业为补充,各类社会保障制度相衔接的多层次护理保障体系。
第四条 市、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支付和经办管理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进行行业管理,统筹配置养老服务资源,做好护理保险与民政救助制度衔接工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提供长期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进行行业管理,并给予医疗护理服务技术指导。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护理保险相关资金保障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做好护理保险与残疾保障制度衔接工作。
保险监管部门负责对相关商业保险机构的护理保险经办行为进行监管。
发展改革、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公安、审计、电子政务、总工会等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各区(市)政府要将护理保险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在组织实施、经费投入、人员配置等方面,对护理保险工作予以积极支持,加大对护理保险事业的投入,逐步提高护理保障水平。各区(市)政府应当组织做好辖区内居民参保、政策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护理保险资金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护理保险资金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筹。职工护理保险资金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六条 职工护理保险资金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0.5%的比例,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按月划转;
(二)按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基数0.2%的比例,从应划入在职职工本人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资金中按月代扣;
(三)按照每人每年30元标准,财政予以补贴;
(四)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历年结余基金中一次性划转;
(五)接受社会捐赠。
第七条 居民护理保险资金的筹集,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第八条 护理保险资金筹集标准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保障范围和水平、护理服务成本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护理保险资金不得支付应由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支付的,或者应由第三人依法负担的医疗、护理、康复等照护费用。
第十条 建立职工居民护理保险调剂金,每年从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中分别按不超过5%的比例划取,统一调剂使用。
第十一条 建立延缓失能失智预防保障金,每年从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资金中分别按不超过1%的比例划取,接受社会各界捐赠,统一用于延缓失能失智预防工作。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章 服务内容与形式
第十二条 建立全人全责护理服务模式和无缝衔接的护理服务保障机制,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及时、连续、整合式的照护服务。
第十三条 服务内容主要包括急性期后的健康管理和维持性治疗、长期护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安宁疗护、临终关怀、精神慰藉等基本照护服务。
第十四条 根据失能人员多样化照护需求,确定以下服务形式:
(一)专护。由开设医疗专护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在院照护服务。
(二)院护。由开设医养院护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在院照护服务。
(三)家护。由护理服务机构照护人员通过上门形式,提供长期居家照护服务。
(四)巡护。由护理服务机构(含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照护人员通过上门形式,提供巡诊照护服务。
第十五条 根据失智人员多样化照护需求,确定以下服务形式:
(一)长期照护。由开设失智专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长期照护服务。
(二)日间照护。由开设失智专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日间托管照护服务。
(三)短期照护。由开设失智专区的护理服务机构提供短期托管照护服务。短期托管时间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累计不超过60天。
第十六条 护理保险服务内容与形式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失能失智人员疾病特点、失能状况、照护需求以及护理保险制度运行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章 待遇标准
第十七条 护理保险待遇设置等待期,执行社会医疗保险等待期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参保人申请护理保险待遇,须经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根据评估等级享受相应待遇。长期照护需求等级评估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民政、卫生计生、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参保职工可申办本办法第十四、十五条规定的服务形式。
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可申办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专护、院护、巡护和第十五条规定的长期照护、短期照护服务形式。
二档缴费成年居民可申办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巡护服务形式。
第二十条 参保人按以下标准享受护理保险待遇:
(一)参保职工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费用,报销比例为90%;
(二)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用,一档缴费成年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报销比例为80%,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报销比例为70%。
巡护期间发生的出诊费、治疗费、医用耗材等费用由护理保险基金按上述标准支付,期间发生的药品、检查检验等费用,按医疗保险门诊大病、门诊统筹有关规定结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保险待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护理服务供给能力、资金收支情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章 服务管理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对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协议管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定点协议管理细则,并向社会公布。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为失能失智人员提供急性期后健康管理和维持性治疗、长期护理、生活照料、功能维护(康复训练)等整合式照护服务的能力,原则上为二级及以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专业护理服务机构和社区定点医疗机构。
第二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发生的长期护理费用,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原则,以护理保险年度资金预算为基础,按照人头包干定额结算和评估等级限额结算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结算。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定点护理服务机构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服务协议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发生的护理费用不予支付,并按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和完善公共参与机制,实施护理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延缓失能失智预防项目管理和传播平台,对护理服务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对护理保险实行标准化管理,引入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参与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创新完善护理保险公共服务机制,探索志愿者照护服务“时间银行”储蓄管理模式。
第二十六条 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护理保险参保人骗取护理保险待遇或者资金,以及违反护理保险管理规定的,按照《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加强护理保险信息化建设,实现护理保险照护需求评估、护理服务申请与提供、待遇支付、结算拨付、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等全流程网上运行和信息共享,全面提升护理保险服务、经办管理的信息化、智能化、精细化、标准化水平。
第二十八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同市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鼓励专业护理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小型微型连锁护理服务机构发展,支持护理服务机构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
第二十九条 建立护理保险服务队伍能力建设机制,强化护理服务从业人员技能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费用从就业补助金或者福彩公益金中列支。鼓励对家庭照料者进行照护技能培训,提升其照护能力。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职工和居民护理保险分类分步推进。其中,职工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等待遇在全市同步实施;居民医疗护理待遇在全市同步实施,生活照料等待遇根据资金筹集情况适时推进。
第三十一条 已参加社会统筹的离休人员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办护理保险的服务形式。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由离休人员医疗基金支付。生活照料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3月31日。《青岛市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管理办法》(青人社发〔2014〕23号)同时废止
本网站文章仅供交流学习 ,不作为商用, 版权归属原作者,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